办理就业登记 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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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登记须知
按照市局新工作的要求,用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就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次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日期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需携带:
1、《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招用本市人员需携带《就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劳动合同》;
5、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本人签字);
6、《招聘简章》、《个人求职登记表》、《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一式两份)、《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一式三份)、《就业失业登记证》。
持以上材料先到⑨号窗口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到仲裁科办理合同鉴证。
二、用工单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2、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3、两寸彩照一张;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最高学历);
5、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登记表。
三、已办理过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需要带以外,其余手续同上。
四、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的,签订劳动合同后,需携带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外省市劳动力就业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就业、劳动合同登记花
名册》(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本人签字),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再到仲裁科办理合同备案。
五、续订劳动合同的请直接去仲裁科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办理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需如实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津劳登字6号),表内所列内容必须逐项填写,填写内容不完备的,不能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待补齐后再予办理。
联系电话:⑨号窗口:仲裁科:
注:仲裁科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