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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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全责任书
通知
各租户:
为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租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消防设施。
二、严格安全用电和防火管理。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用电线路要定期排查,老化电线要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三、要提高防火意识,严禁在消防器材旁边摆设、堆放货物。库房内物品堆放要整齐、清洁卫生,严禁烟火。
四、公司将对各租户进行定期巡查,对于各种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立即整改。凡不整改者,公司将终止租赁合同。如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近年来,我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各项防范措施,安全形势较为稳定,初步实现了安全发展。但是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我们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基础。
为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办公场所(含办公楼、营业场所、出租房、各种库房等)、公用车辆、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保密文件及资料档案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场所的用电、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司机、计算机、电工等岗位按照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的配备、检测、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负责保密文件、资料和各种档案在收发、查阅、保管、封存和销毁环节中的安全管理。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安全管理;财务部负责做好会计凭证的防盗、防霉、防火工作;装饰城经理、物业经理要结合实际建立市场、小区消防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并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装饰城和小区安全工作负总责,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疏于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造成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从个人、部门和领导三个层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防火工作,人人有责,所有员工都要提高防火意识,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有积极学习各种消防、灭火知识的义务。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设专人管理各种消防器材。要根据消防要求,合理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定点定人定措施,落实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专人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备案制度。对于各种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立即责成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日常用电、电器安装及维修由专人负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用电线路要定期排查,老化电线要及时更换,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安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各单位安全职责
一、办公室安全职责(责任人:)
1、督促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
2、做好公司办公楼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做好公司锅炉、水、电、气、消防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如遇突发事件,冷静处理,及时上报。
二、物业经理安全职责(责任人:)
1、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建立和管理小区的消防档案、防火标志。
4、如遇突发事件,冷静处理,及时上报。
三、装饰城经理安全职责:(责任人:)
1、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加强对经营户督促教育工作,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严禁擅自拉线搭电,违章用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不定期检查场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和破坏各类消防设施,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和市场通道上堆放物品。
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经营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5、如遇突发事件,冷静处理,及时上报。
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十一、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消防管理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夜间严禁施工,特别是严禁动用明火。
十二、举办大型
集会、晚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物业公司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物业公司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十三、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大,迅速离开经营场所;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
十四、根据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
(一)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
(二)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封闭安全出口,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并视情况处以惩罚:
(一)未办理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二)室内装修、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三)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
(四)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五)经营和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十六、擅自改变消防安全措施用途的,或者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物业使用人和商户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和物业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对刁难、辱骂或暴力等手段妨碍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根据情况,或处罚款,或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使用人如对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意见、建议等,可到物业公司投诉。十九、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