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工程机械产业链的法律风险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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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工程机械产业链的法律风险与治理
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简介
2003年我所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是中国境内具有大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2012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现有执业律师95名,律师辅助人员33名,本所律师大多数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国内知名法学院校。
我所总部设在江西省南昌市CBD核心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南京等城市均设办事或联络机构,正在筹建北京、上海分所。
我所为行业内企业服务的优势
近十多年以来,依托我所在法律、管理和金融、证券、保险信用管理和危机处置从业经验等方面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先后为美国卡特彼勒、日本住友、山东临工、河北宣化、中国一拖、中国龙工、天津移山、马恒达、南特等工程机械品牌制造商、代理商和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专项和常年法律风险防范等服务,声誉卓著,成为工程机械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专业的服务标杆。
二、我国工程机械产业链上有目前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来自于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者: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以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由此产生的利益相关者。
内部:内部股东、企业员工等。
外部:债权人、供应商、代理商、消费者(客户)、竞争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活动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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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案例
四方融资租赁业务案例
终止代理合同案
三、风险治理中的角色与定位
制造商与代理商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德国商法典》:第84条规定:“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的为其他企业主促成交易,或者以其他企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日本商法典》:第46条规定:“所谓代理商,是指不是使用人、而是为特定的商人,代理或中介与该商人通常的营业属同一部类的交易者。”
《中国合同法》: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讲风险治理,大家都知道融资租赁委托代理关系这些法律制度并非原创于我国,而是从西方引进的。《德国商法典》,有专门的商法,商法对于代理关系进行了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第84条规定,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节艘委托,固定的为其他企业主促成交易,或者以其他企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日本商法典》,第46条规定,所谓代理商,是指不是使用人,而是为特定的商人,代理或中介与商人通常的营业属同一部类的交易者。《中国合同法》,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职事务的合同。我们通常讲委托和受委托,通常都会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其实大家注意我国合同法有另外一条,有一条间接代理,在所有代理过程中并非一定要用受托人的名义。
我讲一个案例。在2004年,有一个福建的制造商跟一个江西的代理商签订了一个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某种产品的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当时由于制造商跟前一个代理商的关系还没有终结,说白了,他们制造商自己内部有一些纠结,是不是把新的代理权授给新的代理商,但是新的代理商为他开拓了很多市场,有了一个客户要买5台新装载机,交了4万定金。后来福建的制造商就不想履约,为什么?他说原来的代理商曾经也接触过这个客户,不想把这个矛盾激化,最后还没理这个客户。客户交了4万定金,客户就起诉代理商,同时起诉制造商,要求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制造商连带返回20万,法院一审是输了,判定代理商承担责任,但是二审法院判决厂家承担连带责任。我个人认为是判直接责任。那么制造商和代理商,应该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实际上在我做研究或者是法律事务过程中,通常想到的一个问题,得出的结论,分工、合作、协调,这是最终的结论。
我们知道客户发生的风险会传递给谁呢?他有可能会传递给代理商,代理商应当会传递给制造商,现在我们行业内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再传问题,钱没了,车没了,都失联了,这种失联是有传递效应的。在传递过程中,其实跟埃波拉病毒和非典病毒是一样的是传染的,为什么我所讲到的整个产业链风险并不是一家的风险,而是大家的风险。这里存在一个刺激的问题,在刺激过程中有一个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应该认为是分工、合作与协调。分工合作实际上这个结论不是我得到的,分工合作是张维迎(音译)教授提到的一个基本的观点,我们社会是一个博弈社会,大家都知道,如何解决这个博弈?就是采取分工合作的办法,分工合作以外必须还要协调。
分工、合作、协调
(1)重视:法律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2)投入:人力、财力
(3)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4)品牌协调委员会
一,重视。真要重视,我们每个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来讲,我们实际上应该感觉到我们每天的法制化的进程,或者说它的心跳是能感觉到的。
第二,投入。就是对于风险防范这块必须加大投入。我很自豪的讲,我所担任的法律顾问在江西省做了三家代理工程机械行业的,在大浪淘沙,风险控制过程中,我们没有出现大问题。我觉得这是今天敢站在这里非常重组的理由,一开始就很重视,从2002年开始做的,整个风险防范体系都是逐步建立的,人无完人的,但是到现在,有时候人家都讲,你们的合同变成金吗?对,每年都在修改。还有代理商和制造商要形成一种协调机构,我们建议要成立品牌协调委员会。因为代理商生存状态与制造商的生存状态可能不一样,每天接触的事物也不一样,分工有不一样,但谁也离不开谁。如何建立一种规则,我觉得设立品牌协调委员会有可取之处,这是产业链理论所得出的结论。
还有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对于风险治理的这块,应该交给专业的人,不是完全交给律师,尤其千万不要交给三无的律师。我们是在某一个方面对公司的员工进行一个指导和培训,像我们律师所是江西省最大的律师所,在国内的排名估计在前50名,全国超过100人的律师事务所不足50家,我们公司有130多人。当然它不可能长期当保姆,最开始当法律顾问,后来逐步的完善。
法律风险治理服务
全面防控体系:
法律风险治理服务,这是我们的架构:代理商法律风险治理调研、信用交易文件法律方案设置、法律风险治理指导与实务培训、重大危机处置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