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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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对学生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一个学年中德、智、体、能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综合测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四个方面。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德、智、体、能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0%、50%、10%、10%。计算公式为:M=A+B+C+D
M——综合测评总分A——品行表现分B——学业表现分
C——文体表现分D——能力表现分
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开展一次。大三仅有一学期课程的,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综合测评;大三没有课程的,大三学年不进行综合测评。没有课程的实习期,以思想品德鉴定和优秀实习生评比等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各同专业年(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作为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和评定奖学金的参考;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平均值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作为毕业鉴定、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及优先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分A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30%。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每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及4分以下。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二)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
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自强不息。专业思想巩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等现象;
(五)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努力完成党、团、学生工作部门及系、班等交给的任务;
(六)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诚实谦虚;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
(七)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在公共场合不起哄,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在校园内酗酒及赌博,男女交往大方、得体、文明。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五小项,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3
(一)被评为“十佳校星”、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各类德育先进、积极分子者,每次每项班级加2分,系级加4分,校级加6分,市级加8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二)寝室、班级、团支部等集体受表彰的,每个成员都可加分,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3分,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
(三)在热心公益、关心集体、志愿服务、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者,酌情加5—20分;
(四)其他特殊表现,有关部门或人员建议加分的,经核实无误后由辅导员(班主任)酌情加1—5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部分,包括下列八小项:
(一)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劳动卫生和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者,扣1分/次;
(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劳动卫生和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者,扣2分/学时;
(三)凡因宿舍脏、乱、差,受校或系通报批评的,该宿舍每人扣5分/次;从宿舍内往外乱扔东西者扣3—5分/次;
(四)仪表不端,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办公室、报告厅等公共场所者扣5分/6次;在禁烟区吸烟者扣5分/次;在校园内酗酒者扣8分/次,赌博者扣10分/次;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及休息者扣5分/次,在校外泡网吧者扣6分/次;
(五)凡违反校规校纪,受辅导员(班主任)公开批评者,扣3分,受校或
系通报批评的扣10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受严重警告者扣20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次,受留校察看者扣50分/次;
(六)凡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次,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50分/次,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次;
(七)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者,经核实无误后由班主任酌情扣1—5分;
(八)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者扣5—10分;情节特别恶劣者扣20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分B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50%。
第十条学业基本分为85分,包括该学年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成绩。计算方法为:各科学年总评成绩的平均值85%。
其中按五级记分法出具成绩的,优、良、中、及格分别记90、80、70、60分,不及格记0分;按两级记分法出具成绩的,合格记75分,不合格记0分。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15分,包括以下四小项,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15
(一)凡个人在校、市、省、国家级的报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科研论文,每篇分别加3、5、8、10分;
(二)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者加10分,通过六级者加20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者加15分,通过四级者加20分;艺体及非师范类专业学生通过二级者可加10分;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获得二级甲等的加10分,获得一级乙等的加15分;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五级(初级某某员)、四级(中级某某员)、三级(高级某某员)、二级(技师)后,分别加5、10、20、30分;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学业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四小项:
(一)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二)不交作业,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1分;
(三)自习时间内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每次扣1分;
(四)学期总评不及格者,每科扣2分;补考不及格者,每科扣5分。
第四章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文体表现分C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C=(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0%。
第十四条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45分,分三小项,每小项分为优、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