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反光标识GA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5 粘贴技术规范5.1 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 也不应小于0。
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5.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 75mm,100mm,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
5.3 N2,N3,类车, 全挂车和半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
2M2.5.4 汽车列车及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 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各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
5。
7 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 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反光标识直接粘贴在油漆上。
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5.8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5。
9 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B。
1 粘贴基本要求B。
1。
1 粘贴施工要求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灰尘擦净。
有油渍、污渍的部位,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干燥后进行粘贴。
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部位,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然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 GA406-2002.
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2-12-20发布2003-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补充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董交平、邱红桐、赵彬冰、刘玉宝、陈巍。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载货类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类型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以参照执行。
注:本标准所指的载货类机动车是指N2、N3类车(按GB/T 15089—2001规定),全挂车和半挂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戡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7—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T 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寸允许偏差GB/T 3681—2000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T 3979—1997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身反光标识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膜的组合。
3.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materials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膜,当光线照射到其表面上时,相当大部分光线能够被反射回来。
国内外汽车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标准综述
邦法典中有关回复反光标识的内容介绍如下。
连续、水平地粘贴回复反光标识( 尽可能靠近车身
美国联邦法典CFR中规定有关反光标识的内容 两端) 。当在空车或卸货状态下测量时, 每片回复
主 要 是 粘 贴 方 面 的 要 求, 包 括 两 个 部 分 : FMCSR 反光标识的中心线距离地面的高度应尽可能在375
2.1 FMCSR 393.13
“L”形状, 回复反光标识应尽可能靠近车身边缘进
美 国 联 邦 机 动 运 载 车 安 全 标 准FMCSR 393.13 行粘贴。如果车身尾部不是矩形, 回复反光标识应
COMMUNICATIONS S TANDARDIZATION. No.9, 2006
汽 车 与 船 舶 ● COMMUNICATIONS STANDARDIZATION ISSUE No.157
的识别性, 提高行车的安全性。从发光原理上讲, 定路段执行拖运任务的挂车) 。
它类似于回复反射器、三角警告牌、公路交通标志
b) 反光标识和反射器
回复反光标识等。
建议机动运载车按照对1993年后生产挂车的要
目前, 国际上ECE、SAE、FMVSS已有一些相 求, 对车辆进行翻新, 安装车身标识系统( 回复反
375mm~525mm之间。可以将回复反光标识截 成 颜
在以上所罗列的标准或法规当中, 大家对相关 色相同的2段25mm宽的回复反光标识, 在障碍物两
的ECE法规、国家标准、公安部标准都比较熟悉, 边进行粘贴, 但两者间距不能大于25mm。
在此不作单独介绍, 为了便于分析, 本节把美国联
尾部下侧: 挂车和半挂车的尾部应从头至尾、
393.13 挂车、半挂车( 1993年12月1日之前生产) 回 mm~1 525mm之间。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1、汽车安全玻璃GB9656-2006 《汽车安全玻璃》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3、机动车用喇叭产品GB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产品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4、机动车制动软管GB16897-1997 《制动软管》5、机动车后视镜GB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及安装要求》6、汽车安全带GB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7、汽车门锁及门铰链GB15086-199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8、汽车内饰件产品GB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9、汽车油箱产品GB18296-2001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0、汽车座椅及头枕GB15083-199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GB11550-1995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11、轮胎GB9744-1997 《载重汽车轮胎》12、汽车灯具(1)汽车前照灯GB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2)汽车前雾灯GB4660-1994 《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3)汽车及挂车后雾灯GB11554-1998 《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4)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GB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5)汽车倒车灯GB15235-1994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6)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GB17509-199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7)汽车驻车灯GB18409-2001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8)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GB18099-2000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9)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GB18408-2001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13、车身反光标识GA 406-2002 《车身反光标识》1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 《汽车行驶记录仪》。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识,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
但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不同产品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4?不同类别反光体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的说明见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4.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2)?生产厂概况;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关键工序及其过程控制说明;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材料清单;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结构图、产品照片及产品确认检验报告;6)?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7)?其他资料。
4.2?产品抽样检测4.2.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抽取该型号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
反光标识
主要要求
侧面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 • 部分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的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时(GB 7258
第3号修改单直接明确为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车和专用 作业车),粘贴总长度可小于车长的50% ,但要≥30%,断开
间隔不做限制。此类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尽可能粘贴在防护 装置或车身的固定构件上(GB 23254要求)。 • 反光标识距离地面的最低高度要≥380mm(GB 23254对侧面的
粘贴示例
汽车起重机
• GB 7258第3号修改单和GB 23254的细节要求有差异:
GB 7258第3号修改单 第 号修改单 GB 23254
粘贴示例
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
• 按GB 7258第3号修改单执行(GB 23254不适用该类车):
粘贴示例
帘布式半挂车
• 按GB 23254执行(GB 7258第3号修改单无):
粘贴示例
其他类型车
• 参照GB 7258第3号修改单执行(GB 23254无示例图),但要符合GB 23254的要求(如白色单元开始):
红圈标注处改为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 红圈标注处改为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
粘贴示例
其他类型车
• 参照GB 7258第3号修改单执行(GB 23254无示例图),但要符合GB 23254的要求(如白色单元开始):
主要要求
侧面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 • 尽可能连续粘贴,断续粘贴时:其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 ≥车长的50%,每一连续段长度≥300mm,包含红、白至少各 一个单元(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分开粘贴,但要保持红白 相间,且连续段长度≥150mm),粘贴间隔≤100mm (GB
7258第3号修改单对一级、二级材料分别为150mm、300mm,此数据需 按GB 23254执行),尽可能纵向均匀分布。
车身反光标识 GA406-2002.
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2-12-20发布2003-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补充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董交平、邱红桐、赵彬冰、刘玉宝、陈巍。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载货类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类型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以参照执行。
注:本标准所指的载货类机动车是指N2、N3类车(按GB/T 15089—2001规定),全挂车和半挂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戡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7—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T 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寸允许偏差GB/T 3681—2000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T 3979—1997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身反光标识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膜的组合。
3.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materials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膜,当光线照射到其表面上时,相当大部分光线能够被反射回来。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标准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标准示范及要求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5 粘贴技术规范5.1 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 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5.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 75mm,100mm, 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5.3 N2,N3,类车, 全挂车和半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 采用二级车身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5.4 汽车列车及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 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 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各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5.7 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 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反光标识直接粘贴在油漆上. 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 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5.8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5.9 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B.1 粘贴基本要求B.1.1 粘贴施工要求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
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灰尘擦净。
有油渍、污渍的部位,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干燥后进行粘贴。
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部位,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然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基本技术要求
一、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基本技术要求1.1适用范围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部分车辆新登记注册时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即: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侧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的规定。
1.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通用要求1.2.1按车身反光标识在车辆上安装部位的不同,分为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1.2.2车身反光标识应安装或粘贴在无遮挡且易见的车身后部、侧面外表面。
1.2.3车身反光档识不能替代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要求安装的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1.2.4车身后部和侧面可以安装或粘贴不同类型或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应分别选用同一类型或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
1.2.5安装或粘贴时,车身后部和侧面的车身的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
1.2.6车辆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1.2.7车辆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得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1.3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1.3.1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左右对称分布并尽可能地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轮廓,横向水平安装或粘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辆后部宽度的80%,厢式货车在满足前述要求后,应使用车身反光标识勾勒厢后部的轮廓。
其它车辆粘贴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首先应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再采用勾勒轮廓的方法进行补偿。
1.3.2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
1.3.3采用一级反光膜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m2;采用二级反光膜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提高大型机动车的可视性 降低夜间恶性碰撞事故——浅析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标准
事责任 。
的茎十条违本法 二 警 法侵、 第u 则 罚四五 反办第 十条定项 人占 第 九规,目 九 附 / 川 干 章
二 十五 条规定 ,公路 建 设从业 单 位 忽视 工程质 量 和安全 管理 ,造 成 质量或 安全 事故 的 ,对项 目法 人 给予警 告 、限期整 改 ,情节 严 挪用 公路 建设 资金 ,非 法扩 大建 设 成本 ,责 令限期 整改 ,可 给予 警告 处罚 ;情 节严 重 的 ,对 全部 或 部 分使 用财 政 性 资 金 的项 目 , 第五十 条 负责解 释 。 第五十 一条 本 办法 自2 0 06 年 8q 日起 施行 。交通 部2 0 年 J 1 00 本办 法 由交 通部
畅通。
关键 词 : 大型 机 动 车 ; 交 通 事故 率 ;车 身反 光 标识 ;降低
中 图分 类 号 :U 9 . 412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9 0 1 - 3 0 2 4 8 (0 60 -0 3 0
I p o e La g h ce S Vii i t n d c g t m r v r e Ve i l sb l y a d Re u e Ni h i Co l i n Ac i e t l so c d n s i
可 给 予警 告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
质量 事故 隐 警告 处罚 ,对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及护栏要求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有关车身反光标识和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宣传要点如下:一、车身反光标识基本要求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1、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
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2、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根据《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及其第一号修改单:①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②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为50mm、75mm或100mm;但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 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③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④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
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
二、车辆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1—2001)的规定。
车身反光标识与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宣传要点
车身反光标识和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宣传要点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有关车身反光标识和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宣传要点如下:一、车身反光标识基本要求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1、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
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2、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根据《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及其第一号修改单:①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②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为50mm、75mm或100mm;但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 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③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④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
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
提高大型机动车的可视性降低夜间恶性碰撞事故——浅析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标准
提高大型机动车的可视性降低夜间恶性碰撞事故——浅析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标准
李峰;朱小辉
【期刊名称】《交通标准化》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车身反光标识可以提高车辆安全,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开始实施《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标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载重类机动车粘贴了反光标识,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提供了新的保障,使得道路行驶更加安全、畅通.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李峰;朱小辉
【作者单位】大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辽宁,大连,116033;3M中国有限公司,北京,10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
【相关文献】
1.提高标准严格把关车身反光标识管理再出新举措 [J], 田刚
2.GA/T 1084-2020《大型活动用拼接显示系统通用规范》标准浅析 [J], 牛立国;龙治国
3.GA/T1084-2020《大型活动用拼接显示系统通用规范》标准浅析 [J], 牛立国;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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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 666-2018)标准解析
致;在反光标识印刷方式上,将2006版规定的标识应
因此,有必要针对以上问题对标准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和完善,保证相关要求与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 需求相适应。
2标准修订工作
2015年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申请 立项开展2006版标准修订项目,经过4年多的讨论、
测试'验证和试点应用,新修订标准于2017年底通过 审定。2018年6月1日,《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 666E018)正式实施。
障机动车号牌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O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
2014,以下简称11GA 36")、《机动车号牌监制规 范》(GA/T 1287^016,以下简称 “GA/T 1287")发 布实施以及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应用后,2006版标 准的不适宜性日趋显现:一是部分技术要求与GA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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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机动车号牌。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红色反光膜
光度性能要求。
图1用于外廓尺寸为"440 mmXUO mm"号牌的
3.2满足机动车号牌生产需求方面 3.2.1增加定位标识要求
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应用中,全面采用自动定位
反光膜标识分布要求
3.2.2增加“10%拉伸应变的拉伸强度”
在反光膜人工粘贴和标识随机分布条件下,反光
表1新旧版标准逆反射系数对比
观察角
入射角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ICS 43.02T05车身反光标识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GA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材料的技术要求 (7)5 粘贴技术规范 (12)6 试验方法 (14)7 检验规则 (20)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2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补充。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王军华、董齐平、邱红桐、潘汉中、赵彬冰、刘玉宝、陈巍。
车身反光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载货类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它类型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以参照执行。
注:本标准所指的载货类机动车是指N2、N3类车(按GB/T15089-2001规定),全挂车和半挂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T 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材、带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GB/T 3681-2000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见图1和图2)。
车辆唯一性认定检查项目与方法 (1)
车辆唯一性认定检查项目与方法 (1)和全挂车G类指特种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等2、品牌/型号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品牌/型号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3、颜色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颜色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4、车辆识别代号(VIN)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VIN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5、发动机号码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码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6、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内容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7、车辆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应按照附表A的要求进行认定。
8、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后悬距离应进行测算,确认是否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9、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的比功率应进行测算,确认是否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0、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相关尺寸参数应用量具进行测量。
11、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拓印膜应进行查验。
12、车辆识别代号(VIN)有无凿改嫌疑应进行查验。
13、发动机号码有无凿改嫌疑应进行查验。
二、在用车检验时唯一性认定项目共21项在用车检验时,除了要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的项目外,还要进行以下项目的唯一性认定:1、车辆型号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型号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2、车辆颜色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颜色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3、车辆识别代号(VIN)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VIN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4、发动机号码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码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应与车辆行驶证上的内容一致,如有改动应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规范与查验方法
规范车身反光标识应用的有关规定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切实提高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技术条件,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推广应用车身反光标识。
公安部于2002年12月颁布实施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 406-2002),并于2003年10月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2005年2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相关车型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联合发布第137号公告,自2005年12月1日起将车身反光标识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范围,其认证检测标准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 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
2006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号)。
2007年,公安部对国内外的10家生产车身反光标识的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
公安部最新近况:对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进行修改,拟出台第3号修改单。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推进车身反光标识应用的规定,部分地区由地方政府发文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基本技术要求1、粘贴适用范围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规定: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部局要求:结合奥运攻坚战,二个月内所有新注册货车、在用货车都要粘贴。
)2、通用粘贴要求按车身反光标识在车辆上安装部位的不同,分为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国内外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标准比较分析
( ) 回复 反 射 器 测 量 条 件 比较 2 美 国CFR规 定 利 用 回 复 反 射 器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应 符 合 GA4 6 规 0的
定 。”
来 代 替 回 复 反 光 标 识 的 试 验 条 件 和
限 值 应 符 合 SAE J 9 5 4的 规 定 。 如
、
±2 。 0 ±2 。 0
±3 。 0
、
பைடு நூலகம்
±4 0 0 。
、
现 有 的 三 角 警 告 牌 产 品 现 状 情 况 大 的 出 入 。
统 计 , 大 多 数 的 面 积 约 在 3 0 m 5c 4 结 诊 回 复 反 光 标 识
表3 三角警告牌和 回复反光标识 回复反射性能比较
牌 ( 用 E ER 7 术 内容 ) 、 GB 两 种 限 值 基 本 一 致 , 回 复 反 射 性 能 采 C 2 技
1 5 4 1 9 回 复 反 射 器 ( 用 ECE 的 差 异 不 大 。 6 —9 8 1 采
R 技 术 内 容 ) 国 家 标 准 。本 文 就 这 3 等 些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回 复 反 射 性 能 、 粘 贴 规范 等做 一个 比较分 析 。
表1 回复反光标识 回复反射性能 比较 单位 : c・ 一・ 一 dx1 2 I m
ECE R1 4 0 F1 ⅥVS 08 S1
GA 4 6 0
观 察 角 颜 色 入射 角 B
( = 。) p2 0
O3 。 _3 白 色 40 5
20 0
项目 红 色 观 察 角 颜 色
03 。 和 1 。 的观 察 角度 。 . 3 . 5
AE J 9 0 、 16 m就 必 须 有 侧 标 志 灯 等 灯 具 。 所 ( ) 回 复 反 射 器 与 回 复 反 光 S 5 4、 ECE R1 4 GB1 5 4 隔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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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反光标识--GA-————————————————————————————————作者: ————————————————————————————————日期:ﻩ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2-12-20发布2003-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补充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董交平、邱红桐、赵彬冰、刘玉宝、陈巍。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载货类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类型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以参照执行。
注:本标准所指的载货类机动车是指N2、N3类车(按GB/T 15089—2001规定),全挂车和半挂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戡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7—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T 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寸允许偏差GB/T 3681—2000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T 3979—1997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身反光标识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膜的组合。
3.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materials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膜,当光线照射到其表面上时,相当大部分光线能够被反射回来。
如附录A所示。
3.3 逆反射 retro-reflection反射光线靠近入射光线,向光源返回的反射。
当入射光线在较大范围内变化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
3.4 基准中心reference center在确定逆反射材料特性时,在试样反射面中心或接近中心所给定的一个点(见图1)图1 逆反射测试的角度参考系统3.5 基准轴 referenc e a xis起始于基准中心,垂直于被测试样反射面的直线。
3.6 照明轴 i llumi nation axis 连接基准中心和光源中心的直线。
3.7 观察轴 obs ervatio n axis 连接基准中心和光探测器中心的直线。
3.8 观察半平面 obse rv ation hal f-p lan e 从照明轴开始,包含了观察轴的平面。
3.9 第一轴 first a xis通过基准中心,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一条轴。
3.10 第二轴 s ec ond a xis通过基准中心,垂直于第一轴和基准轴的一条轴。
3.11 观察角 observation angle 照明轴与观察轴之间的夹角。
3.12 入射角 ent ranc e a ngle 照明轴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
β1:从照明轴到包含基准轴和第一轴平面的夹角。
β2:从基准轴到观察半平面的夹角。
3.13 逆反射系数R ′co effic ient o f retro -refl ect ion在一定的照射角和观察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向上,反射光发光强度(I )与垂直于光入射方向的逆反射平面照度(E )和表面面积(A )之比。
R ′=)(21--⋅⋅⋅m lx cd AE I3.14 亮度因子 lumin ance factor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测试样板的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之比。
4 材料技术要求4.1 外观要求按6.2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1)裂纹;2)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
4.2 逆反射性能4.2.1逆反射系数R′按6.3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90°或0°方向)的逆反射系数值不应低于规定的值。
表1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逆反射击系数观察角入射角β2(β1=0)逆反射系数)(21--⋅⋅mlxcd白色红色20′5°450 120 30°200 30 40°90 10 60°16 54.2.1逆反射性能均匀性按6.3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上任意5点(同种颜色)的逆反射系数,其中任何一点的逆反射系数值不应于大于(5个点的逆反射系数)平均值的120%,也不应小于(5个点的逆反射系数)平均值的80%。
4.3色度性能4.3.1 按6.4.1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色品坐标应在表2规定的范围内,对应颜色的色品图见图2。
表2车身反光标识材料颜色各角的色品坐标(A光源)颜色色品坐标①②③④⑤⑥x y x y xy xy x y x y白色0.3100.3480.4530.4400.5000.440 0.5000.3800.4400.380.3100.283红色0.657 0.3350.6650.3350.7350.2650.7290.263图2 逆反射材料颜色色品图(A源)4.3.2白色逆反射材料不应产生选择反射,即用A光源照射时,其反射光色品坐标x和y变化量不应大于0.01。
4.3.3 按6.4.2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子应在表3规定的范围内,对应颜色的色品图见表3。
表3车身反光标识材料颜色各角点的色品坐标(D65光源)颜色色品坐标①②③④亮度因子Y(%) x yx y x y x y 最小最大白色0.350 0.3600.3000.310.290.320.3400.37035红色0.690 0.3100.6580.3420.5970.313 0.5950.3154 154.4 耐候性能测试样板按6.5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有明显的开裂、刻痕、凹陷、侵蚀、剥离、粉化或变形,从任何一边均不应出现超过1 mm的收缩或膨胀,也不应出现从底板边缘的脱胶现象,逆反射系数值不应小于表1相应数值的60%,而且色品坐标仍在表2及表3规定的范围内。
当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与人工加速老化试验的结果发生冲突时,以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为准。
光源)图3逆反射材料颜色色品图(D654.5 耐盐雾腐蚀性能测试样板按6.6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有变色或被侵蚀的痕迹,逆反射系数值不应小于表1中相应数值的70%,按6.10规定的方法测得背胶的90°(测试样板的窄边方向)剥离强度不应小于20N。
4.6抗溶剂性能测试样板按6.7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表面不应出现软化、皱纹、起泡、开裂或表面边缘被溶解的痕迹,逆反射系数值不应小于表1相应数值的80%,色品坐标仍在表2及表3规定的范围边。
4.7 抗冲击性能测试样板按6.8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表面在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为6mm的圆形区域以外,不应出现裂缝、层间脱离或其他损坏。
4.8耐温性能测试样板按6.9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有裂缝,剥落,碎裂或翘曲的痕迹,逆反射系数值不应小于表1相应数值的70%,色品坐标仍应在表2及表3规定的范围内。
4.9附着性能附试样板按6.9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背胶的90°(测试样板的窄边方向)剥离强度不应小于25N。
4.10 耐弯曲性能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按6.11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缝、剥落、层间分离的痕迹。
4.11 耐水性能测试样板按6.12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有水进入反射面。
如目测观察没有发现或不能肯定有水进入,则按6.3规定的方法测定的逆反射系数值不应低于表1规定的值。
5 粘贴技术规范5.1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5.2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75mm、10mm,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
5.3 N2、N3类车,全挂车和半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的车身反光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
5.4 汽车列车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单元。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于0.2 m2。
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面可小于0.2 m2。
5.5每辆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总面积应小于2 m2。
5.6 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原有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5.7 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反光标识直接粘贴在油漆上;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5.8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5.9 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
5.10 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应对车身反光标识的边缘进行防水处理。
6 试验方法6.1 车身反光标识性能测试的准备6.1.1测试样板测试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到底板上,制成测试样板。
底板下符合GB/T 3194的铝板,厚度为2 mm,铝板表面应经酸脱脂处理。
6.1.2 测试样板的制作裁取尺寸为50mm×120 mm的反光车身标识材料,撕去防粘纸,粘贴在同样尺寸的底板上,压实后即为测试样板。
6.1.3测试样板的存放测试样板在试验前,应在温度20℃±2℃,相对温度65%±5%的环境中放置24h,然后再进行各种试验。
6.1.4 试验条件除非特别指明,一般的试验应在20℃±2℃、相对湿度65%±5%的环境中进行。
6.2 外观检测在照度大于150 lx的白天环境中,距离测试样板表面0.5 m处,面对测试样板,目测试样,应满足4.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