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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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辅导材料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和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2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至上个世纪末,我国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义务教育所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比如人口流动频繁,流动人员反映的子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等一些新情况需要及时通过法律解决。同时,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义务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需要总结吸纳。所有各种因素促成了义务教育法必须进一步修订完善。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同年,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6月提出修订稿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2006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应该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在法案的修订过程中,经常是一边在修订法案,另一边形势还在不断发展变化。这个修订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
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案中来的过程。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主要修订的内容
1986年7月1日实施的旧《义务教育法》共18条,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8章63条,从法律文本条款对比分析,新法更加详细、具体。新旧对比,主要修改以下7个部分:1、义务教育将由多渠道筹措经费、依靠人民办教育,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转变。2、义务教育将由收费义务教育逐步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3、义务教育体制由“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向“经费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以县为主”转变。4、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5、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6、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7、义务教育监督由无从问责向逐步建立问责制转变。
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教育热点问题的四个
关键词
1、经费,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国务院违法也要问责。长期以来,投入不足成为影响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部分地区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新修订《义务教育法》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强调要求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均衡,要求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当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带来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3、免费。法律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主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不收学费、杂费需要有一个过渡。我省已经
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4、收费,要求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项规定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只允许收取三项费用,即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一些必需的费用。如果发生了违背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从严查处。
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三大特征六大亮点
(一)三大特征
1、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紧密联系。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2、统一性。这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