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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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管理制度 HYH3-098-CZ08

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3-07-04发布 2013-07-04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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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差旅费的管理,明确差旅费及驾驶员的行车补助发放标准及报销审批流程,根据《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HZD-129-CW14)及电厂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是指电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埠(玉环县以外)出差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长途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补助费用以及其他各种必要的费用开支。有关工作调动、培训学习、长期外派、国内探亲等特殊情况发生的费用支出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月度资金预算及电厂内部费用执行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出差经费。确因工作需要出差者,实行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的“四定”原则,明确出差人员责任,提高出差人员工作效率。

第四条出差人员出差事先应经批准,填写《华能玉环电厂出差申请审批单》(见附1)。中层正职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出差需经厂长批准,其他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厂领导批准;一般员工出差,由部门主任批准后,报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二章国内出差

第五条职工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一般员工出差可乘坐不设硬卧车厢的城际软卧列车,并在总费用不超过同等机票的情况下,享受规定的补助费用。动车、高铁可乘坐二等座,特殊情况下,乘坐一等座需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六条交通费用包括长途交通费用和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长途交通费用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地到达出差目的地和返回出发地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长途交通费用实行等级标准控制,凭据报销。开私家车出差不予报销长途交通费。

第八条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员工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如出差路途确实较远、出差任务特别紧急或有特殊情况,事先经分管厂领导在《出差申请单》签批,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对事先未经审批而乘坐飞机出差的,按同类人员火车票的费用报销,其机票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用是指出差人员往返机场、轮渡口岸、火车站或出差人员在出差目的地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用一般实行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班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之外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实行职务等级控制、凭据报销原则。为便于管理,厂领导、一般员工一同出差,住宿发票应单独开具,

实际住宿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由分管财务厂领导批准,否则超标部分由个人负担;如果在北京、杭州等地入住厂部确定的协议酒店并按规定要求住宿的,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经批准参加会议和涉外活动,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因住宿条件限制等原因,如果实际住宿费用超过限额标准,凭据会议通知等证明资料进行报销,如果没有会议通知或关于统一安排住宿相关证明资料的,需经分管财务厂领导批准,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携带车辆到外埠出差的,驾驶员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用车部门统一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补助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出差天数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费用按照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级别、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40元,并且不再报销个人途中就餐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补助费,不分级别、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如因工作需要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及民航班车确有困难可乘坐出租车辆,由分管财务厂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但不再享受发生出租费用当天的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到外埠出差(不含温州、台州地区),如果当日返回,其市内交通费,按增加一天计发。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携带车辆到外埠出差,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九条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前提下,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在途期间按以下标准加发额外补助费:

(一)凡乘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在2小时以上者,每小时加发10元补助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中途需要换乘时,如果不发生住宿费用,乘车时间累加计算补助。

(二)在晚8时至早8时之间乘车,并且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另加发100元补助,在此期间内如连续乘车时间超过4小时但不足8小时,另加发50元补助。

第三章工作调入

第二十条调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与工作调入人员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入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工作调入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可以报经分管财务厂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报销,但批准数不得超过上述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由个人自理。工作调入人员调入报到与搬家行为不是同时发生的,调入人员只报销一次从调出地到电厂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搬家所发生的搬家托运费。

第四章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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