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会计管理及核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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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集团会计管理及核算规范

——(12-14)

1.目的:

加强集团会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

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集团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服

务。

2.范围:

适用于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单位。

3.职责:

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

内各公司(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总则

4.1.1 本规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

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集团的

实际情况而制定。

4.1.2 集团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本

单位和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高质量的会

计信息和依据。

4.1.3 集团实行高度集中、独立核算的会计管理体制。集团会计工作由主管财

务的集团领导直接指挥;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会计工作的组织和集

团统一会计政策、制度的制定;各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开展

各项会计工作,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原则下,根据本

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制订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办法。

4.1.4 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4.2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4.2.1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4.2.1.1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及规模大小,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并

配备会计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

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

人员应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选派或下属单位提名、总部财务管理部考核、

按照集团人事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任免。

4.2.1.2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按照集团《下属企业财务负责

人职务行为规范》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A、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负责,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B、具有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C、主管过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

少于二年;

D、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及要

求,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E、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专业能力;

F、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G、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1.3 从高校招收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社会上招收的一般

会计人员至少应具备大专以上财会及相关专业学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

技术资格证书,在相关岗位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道德品质优良;从社

会上招收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禁止招收无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各所属全资企业聘用的会计人员

的试用、转正,按人事审批程序报经总部财务管理部签署意见。

4.2.1.4 集团及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

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2.1.5 各单位不得任用本单位职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关联单位负责人

及集团相关领导的直系亲属作为本单位的会计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4.2.1.6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的分工应符

合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并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计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资债核算、销售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

档案管理以及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

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核算人员不能兼管本岗位凭证的

稽核。

4.2.1.7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

情况制定相应的轮换和考核办法。

4.2.1.8 会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有责任

对本部门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合理安排好会计工作,保证会

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2.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4.2.2.1 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2.2.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兼洁奉公。

4.2.2.3 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和集团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

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2.2.4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

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2.2.5 保守本单位和集团的商业秘密,除国家法律和集团规定及本单位负责人

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4.2.2.6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保证对上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及集团

总部财务管理部的信息透明化,严禁隐瞒或上报虚假信息。

4.2.2.7 主动接受本公司领导和总部财务管理部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的检查、监督、指导。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

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人员将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4.2.3会计工作交接

4.2.3.1 基本要求:

A、会计人员轮换工作岗位、集团内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

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

动或者离职。

B、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C、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4.2.3.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A、巳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B、已录入凭证尚未审核并过账的,应当完成审核及过账,并打印科目

余额表,由经办人员加盖印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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