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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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上海市常住的中国公民,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局负责辖区内的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常住户口登记工作应当便捷、高效,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有法定的居住地;(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口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地证明文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上海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九条已经取得上海市户口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因非法居留、非法入境等原因被处罚或被遣返的人员,不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三章常住户口管理第十一条常住户口登记后,公民享有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公民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后,应当及时变更户口簿上的个人信息和居住地址。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公民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户口簿和身份证等证件。

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相应的挂失、补证手续。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的户口调查、复查、核验等工作。

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023年上海落户方式及条件整理!盘点最适合你的落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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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落户方式及条件整理上海落户方式及条件整理如下:1. 居住证+社保+个税:- 居住证持满7年,社保累计缴纳84个月,个税也需要累计满84个月。

-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满足社保2倍基数,或者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满足社保3倍基数。

- 7年内有中级职称,并且对应的岗位。

2. 应届生落户:-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上海找到工作,社保缴纳1个月后即可申请落户。

-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上海找到工作,社保缴纳半年后即可申请落户。

3. 人才引进:- 具有博士学位,在上海找到工作,社保缴纳1个月后即可申请落户。

- 具有高级职称,在上海找到工作,社保缴纳1个月后即可申请落户。

- 紧缺急需人才,在上海找到工作,社保缴纳1个月后即可申请落户。

4. 投资创业:- 在上海投资创办的企业,持续经营满3年,并且最近3年累计纳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在上海投资创办的企业,持续经营满5年,并且最近5年累计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 亲属投靠:- 配偶是上海户籍,结婚满10年,并且双方年龄均已超过60周岁。

- 配偶是上海户籍,结婚满10年,并且一方年龄已超过60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50周岁。

- 父母是上海户籍,并且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

6. 特殊规定:- 在上海工作满10年,并且社保累计缴纳满100个月。

- 在上海工作满5年,并且社保累计缴纳满50个月,同时个税也需要累计满50个月。

总结:以上是2023年上海落户方式及条件整理,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适用人群,具体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最适合的落户途径需要根据个人条件、职业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从人口调控和城市发展的角度出发,旨在合理控制和管理上海的常住人口规模,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常住人口的定义和登记上海常住人口指的是在上海市户籍登记或合法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常住人口应在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或居住证。

二、人口调控措施1. 鼓励合法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稳定就业、住房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申请户籍登记,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

2. 对于涉及城市房地产市场、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的常住人口,要严格控制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

3. 对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常住人口将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确保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稳定。

三、住房供给和分配1. 政府将加大对住房供给的投入,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的住房需求。

2. 引导和支持开发商建设适应常住人口需求的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提高住房保障的可及性。

3. 通过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有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常住人口的住房权益。

四、教育资源配置1. 根据常住人口的数量和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教育资源,确保每个常住人口都可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服务。

2. 提高公办学校的招生比例和招生质量,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五、医疗资源配置1. 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增加医疗资源供给。

2. 引导和支持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提供,丰富医疗资源的供给。

六、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常住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

提供适当的低保和救助机制,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 加强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常住人口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七、常住人口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设立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常住人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为常住人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优化管理和调控措施。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常住户口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份证明,是享受公共服务、参政议政和社会福利的基础。

第四条常住户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种。

第五条上海市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的申报与验收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一)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居住满六个月的;(二)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满一年的;(三)依法在上海市取得固定住所的。

第七条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常住户口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证明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和其他相关证件可以作为常住户口的申报与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办理常住户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注销与转移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注销常住户口:(一)迁出上海市的;(二)在上海市连续居住不满六个月的;(三)申请注销户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注销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填写户口注销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的转移:(一)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且取得非上海市户口的;(二)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三年的。

第十三条申请常住户口转移的公民应当填写户口转移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和常住户口转移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常住户口的注销与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常住户口的管理服务第十五条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提供常住户口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变动登记、证件补办、信息核验等。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住户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户籍信息错误和失实的情况,并追究责任。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
1. 常住人口登记:所有在上海常住的居民必须进行常住人口登记,并在法定时间内更新信息。

2. 常住证办理:持有中国国籍的人需要办理常住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3. 户籍迁移:居民如需从其他地方迁入上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4. 户口管理:居民必须按规定实行户口管理,报告和变更个人信息、居住地等情况。

5. 居住证办理:非上海户籍居民需要办理居住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6. 人口调控措施:上海市政府有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人口调控措施,如实施人口准入政策、人口流动管控等。

7. 参保和社会福利:常住人口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注意:以上仅是常见的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有所变动,请根据最新的法规进行核实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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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以公民自愿申请及依法行使户籍权益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范围包括本市出生的新生儿、来沪定居的人口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居住地居民公示。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实行居住地在先、户籍所在地在后的原则。

第二章常住户口的申报与登记第六条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监护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后30日内到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户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新婚夫妇其中一方为上海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人口的,可以选择将常住户口转到上海市,也可以选择将常住户口迁入上海市。

第八条从外地迁入上海市定居的人口,应当在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

第九条上海市常住户口注册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户籍证明材料;(三)婚姻证明材料(如适用);(四)居住证明材料。

第十条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并登记申报的常住户口。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出具常住户口证明。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常住户口的变更包括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转入上海市、户口转出上海市等事项。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变更应当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受理并办理。

第十三条当常住户口的申请人户口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注销原因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户口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将变更和注销的情况以公告、通知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实行居民自愿申请的原则,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是中国的直辖市,其人口众多,常住户口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常住户口,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解析。

一、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概述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是指对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的户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制定了各项户口管理规定,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定义上海市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居民在上海市进行户口登记而获得的户口类型。

根据上海市户口管理规定,常住户口是上海市居民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各类权益的基础。

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直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2.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流程1. 居民可以到所在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申请。

2. 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等。

3. 进行面试和审核,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居住情况。

4. 审核通过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领取常住户口本。

五、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迁移和注销1.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迁移。

迁移手续需要到原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2.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注销。

注销手续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六、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义和影响1.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规范和管理上海市的人口信息,为政府提供数据支持。

2.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3. 通过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可以促进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问题和挑战1.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1. 户籍迁移:上海市户籍迁移分为进入上海市和离开上海市两种情况。

进入上海市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办理相关身份证明、社保、医保等手续。

离开上海市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2. 人员登记: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社保、医保等证明材料。

3. 户口迁移:上海市户口迁移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家庭成员的户口迁移应当符合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等规定。

4. 常住户口管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对常住人员进行登记、注销、变更等管理。

5. 户籍管理服务:上海市提供户籍管理服务,包括常住人员户籍登记、户口注销、户籍变更等服务事项。

请注意,以上只是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况,具体细节和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人口包括具有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但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常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常住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出具常住证明、迁移证、失业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常住人口的迁移、失业、就业、住房等事项均应遵守本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常住人口应当遵守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常住人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离市、取消居住证、限制出境等。

第二章常住证管理第七条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应当办理常住证。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2篇)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2篇)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的目标是:科学合理控制和管理市民的常住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所有在上海市常住的公民和非公民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常住人口计划,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常住人口管理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政策调整。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为符合常住人口管理规定的市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第二章常住人口登记第七条市民应当在入住上海市的7日内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包括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条常住人口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审核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九条市民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应当由常住人口登记机关负责保密,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常住人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点,方便市民办理常住人口登记手续。

第三章常住人口计划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政府应当制定常住人口计划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常住人口计划管理办法应当包括常住人口总量控制指标、人口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按照常住人口计划管理办法,合理控制和管理市民的常住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常住人口计划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常住人口分类管理第十五条常住人口应当按照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和居住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户籍所在地的常住人口应当按照户籍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包括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十七条工作所在地的常住人口应当按照工作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包括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手续。

第十八条居住地的常住人口应当按照居住地规定进行管理,包括租房合同、居住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常住人口分类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确保管理效果的实现。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依法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确保居民的合法身份得到有效确认。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是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重要凭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居民身份证的核发和管理以及常住户口的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的核发和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上海市常住户口分为市民户口和农民户口两类,市民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农民户口享受与其农村户口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民户口的核发与管理按照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规定进行,农民户口的核发与管理遵循农村常住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民户口第八条申请市民户口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上海市拥有合法居住地。

第九条申请市民户口的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供居住地证明材料,包括合法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居住证等;(二)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经公安机关审核,并进行调查核实;(四)核发居民身份证,颁发市民户口簿。

第十条市民户口有关变更的事项,包括婚姻状况、户籍地迁移等,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市民户口迁移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民户口管理应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居民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农民户口第十三条农民户口的核发与管理遵循农村常住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农民户口享受与其农村户口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土地承包、农业补贴等。

第十五条农民户口变更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农村常住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或惩罚。

2023年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住人口是指在上海市居住、长期工作但未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综合平台是指上海市公安部门建立的用于管理暂住人口信息的平台。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负责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第五条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

第六条暂住人口登记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和身份信息登记。

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登记包括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信息。

第七条暂住人口登记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八条暂住人口登记信息应当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综合平台上进行登记。

第三章暂住人口秩序管理第九条暂住人口应当遵守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并遵守居住地的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条暂住人口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应当保持住所的整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居民身份证制度,并及时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有权对暂住人口进行巡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暂住人口进行警示教育或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暂住人口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其他暂住人口管理事项,由上海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以上是根据2023年上海市情况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为保障城市管理秩序,提高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健全暂住人口管理体系,维护正常的市民权利和利益。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沪公行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模版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模版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模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户口管理办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人口管理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常住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常住户口是指公民在上海市常住并享有居住权的户口。

第四条常住户口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享受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常住户口的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一)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二) 在上海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公民;(三) 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的公民;(四) 具备合法稳定的居住、工作条件的公民。

第七条公民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一) 有效身份证件;(二) 户口迁移证明或居民居住证明;(三) 相关的居住、工作证明材料。

第八条公民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应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九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的常住户口登记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核实。

第十条审核核实无误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向公民出具常住户口证明。

第三章常住户口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常住户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公民的基本信息、居住地址、职业状况、婚姻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民转移或变更常住地址的,应及时向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移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许可,公民不得擅自转移或变更常住地址,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籍管理规定,对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全文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居住和常住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公平公正、便民惠民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依法实行居民户籍制度,重点强化对人口流动、迁入迁出、变动等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六条居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依法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七条户籍登记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八条申请人经过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初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九条居民户籍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申请办理其他涉及户籍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居民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核验和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迁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居民户口迁移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的,应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迁入上海市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应当签订《介绍入户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居住和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如实申报个人基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核查工作。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常住户口的重要法规。

下面就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一、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管理事宜。

三、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并且有确实住房、合法稳定职业或者稳定生活来源的居民。

四、常住户口的登记和管理1.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2.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符合常住户口条件的居民,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并征得同意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常住户口登记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具体材料要求由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常住户口的离、迁、注销1.常住户口持有人离开上海市居住或长期外出工作超过6个月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常住户口持有人离开之日起6个月内函告其注销。

2.常住户口持有人迁出上海市居住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迁出手续。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常住户口持有人迁出之日起6个月内函告其迁出。

3.常住户口注销和迁出的手续,应当由常住户口持有人本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六、违法和处罚1.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滥用常住户口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有权取消其常住户口并予以处罚。

2.对于超过规定时间不办理常住户口注销和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有权强制注销其常住户口。

七、相关保障政策《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常住户口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权利,并且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提供相应的保障。

总结起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常住户口的重要法规。

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市发展、优化人口结构、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户籍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包括主城区、郊区和周边地区的常住居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分为城市常住户口和农村常住户口。

城市常住户口适用于在城市常住的居民,农村常住户口适用于在农村常住的居民。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管理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的登记、注销和变更等工作。

第五条常住户口的管理应坚持合法、公正、便利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常住户口的管理应注重信息共享和联网,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章常住户口的登记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一)在上海市工作人员,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在上海市常住的;(二)在上海市购房人员,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在上海市常住的;(三)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并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四)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并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的;(五)在上海市连续就业满一年、并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的;(六)其他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条件的。

第八条申请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九条申请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被受理后,在审查期间享受临时工作居住证明的便利。

第十条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完成后,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发放《常住户口登记证》。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注销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常住户口:(一)外地居民在上海市停止工作并迁离上海市的;(二)外地居民在上海市停止购房并迁离上海市的;(三)在上海市居住不满一年的;(四)在上海市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并迁离上海市的;(五)在上海市停止就业并迁离上海市的;(六)其他符合常住户口注销条件的。

第十二条注销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1. 户口登记:居民在上海常住,需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口也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2. 户口迁移:居民如需迁移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迁移手续。

迁入上海户口的人员需提供迁入证明和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3. 户口注销:居民如需注销户口,需提供相关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户口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吊销该人的居民身份证。

4. 户口备案:居民如需变更户籍信息或者申报户口暂住登记,需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备案手续。

5. 户口管理服务: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户口管理服务,包括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注销、备案等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性规定,具体的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居民在办理户口相关手续时,最好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咨询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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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最新政策2023年

上海落户最新政策2023年

上海落户最新政策2023年上海落户最新政策2023年一、上海居转户1、7年居住证+社保满84个月+前4年1倍社保基数+后4年累计36个月达2倍社保基数落户上海。

2、7年居住证+社保满84个月+中级职称+前4年1倍社保基数+后4年累计36个月达1.3倍社保基数落户上海。

3、5年居住证+5年社保+科创科技企业+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达到3倍社保基数,其余2年时间内至少1倍社保基数以上落户上海4、5年居住证+5年社保+远郊教育、卫生等工作满5年落户上海5、3年居住证+3年社保+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张江科学城骨干人才且在相应地工作满2年落户上海6、3年居住证+3年社保+张江临港且在相应地工作满3年落户上海7、5年居住证+5年社保+五大新城(重点企业)二、上海人才引进1、重点机构员工,持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缴纳2年社保,可落户上海2、重点机构员工,持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缴纳1年社保,可落户上海3、重点机构员工,持二级技师证书,缴纳2年社保,可落户上海。

4、持博士学位,可直接落户上海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

6、企业法人或高管+3年纳税百万+3年3倍基数,可落户上海7、特殊急需或特殊技能型人才+不限社保基数可直接落户三、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生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回国2年内到上海工作,根据政策缴纳一定时间一定基数的社保是可以直接落户的:1.世界排名前50学校留学生,直接落户上海;2.世界排名前51-100学校留学生,缴纳6个月社保不限基数;3.国内任意本科+国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国内双一流本科+国外任意大学硕士、国外高水平大学本科,缴纳6个月1倍社保;4.国内非双一流本科+国外非高水平大学硕士、国外非高水平大学本科,缴纳1年1.5倍社保;5.科创企业+留学生高水平院校理学硕士+6个月+不限基数6.留学生高水平院校博士+1个月社保+不限基数7.留学生非高水平院校博士+6个月社保+1倍基数8.留学生创业落户6个月+不限基数+注资50w9. 留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6个月社保+1倍基数+专利等四、应届生落户上海(1)博士免打分直接落户上海(2)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免打分直接落户上海(3)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可直接落户上海(4)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可直接落户上海(5)北大、清华、复旦、同济、交大、华师大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落户上海(6)上海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本科+五大新城/南北地区可直接落户上海(7)不满足直接落户上海条件的应届本科生,根据打分政策到达72分可以申请落户上海。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关于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一、立户条件1.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生活的,可共同立为一户;单独居住的,可单独立为一户。

2. 公安派出所依据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二、集体户口设立条件1.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设立职工集体户口: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2. 无本市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其户口可报入本单位职工集体户内。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设立条件1. 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2. 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3. 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四、分户与并户1.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居住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2. 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五、证件签发1. 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民户口簿》。

2. 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

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

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出具《户籍证明》。

3. 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

迁往外省市或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4.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六、其他事项1. 居民进行户口登记、迁移、项目更改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时,应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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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的常住户口管理,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依法登记的户口。

第三条常住户口管理采取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常住户口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和居住证的发放。

第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户口管理的公正、公开、便利。

第二章居住证的发放
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有合法稳定的居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居住证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近期2寸彩色照片等。

第八条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应当便利、快捷、高效。

第九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

第十条居住证的丢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管理
第十一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居住证的政策法规,便于市民了解和申请。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异地迁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的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享受常住户口条件等。

第四章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盗用、篡改、泄露常住户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居住证的,由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常住户口包括城市常住户口和农村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居住证,包括常住户口本和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共计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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