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政策文件及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论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个人的碳排放管理和监管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碳排放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工作。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民主、透明、公平的原则,采取绩效导向、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碳排放的动态监管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碳排放管理应当与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协调,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碳排放核算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碳排放核算,建立碳排放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碳排放情况。
第六条碳排放核算应当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涉及能源消耗、生产过程、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排放源的碳排放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汇总。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碳排放核算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碳排放核算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防止造假和篡改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碳排放减排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减排工作,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实现碳排放减排目标。
第十条碳排放减排工作应当从源头控制、端点治理和全过程管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广清洁生产和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碳排放的节约和减少。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碳排放减排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减排计划和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碳排放减排工作的成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加强宣传和推广,形成减排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减排积极性。
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和政策
目标(基准年百分比)
92 92 92 92 100 101 94 92 92 100 92 92 92 92 92 100 92 93 92
5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加拿大 克罗地亚* 捷克共和国* 丹麦 爱沙尼亚* 欧洲共同体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列支敦士登
Ø CDM市场 Ø 自愿减排市场
Ø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试点
全国
20
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
21
我国自愿减排相关规定
Ø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 (2012.6.13)
总则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项目减排量管理
减排量交易
审定与核证指南 附则
Ø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 [2012]2862号)(2012.10.9)
总量目标
配额分配 主管机构
• 国务院主管机构 • 地方主管机构
MRV
遵约机制 调控机制
• 配额存储 • 抵消机制 • 价格调控 • 税收制度
法律保障
39
覆盖范围
覆盖区域 覆盖温室气体种类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
13
已批准减排方法学覆盖的项目类型
可再生能源利用
• •
生物质能利用(发电、供热、燃料替代、生物柴油) 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
节能和提高能效
• • • • •
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发电、供热、机械能) 提高锅炉能效、蒸汽系统效率 高效/低碳发电技术 电厂/其它工业生产设施改造 节能冰箱制造
中国碳市场相关政策
中国碳市场相关政策
中国的碳市场相关政策是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少碳排放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推动中国经济的低碳转型,加强碳排放的管控,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首先,中国政府颁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碳排放进行配额管理和交易,鼓励企业采取减排措施来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从而推动减排行动。
此举为中国的碳市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中国还推出了一系列碳税政策。
碳税是指对碳排放的经济惩罚措施,旨在促使企业减少碳排放并寻找更环保的替代方案。
通过对高碳排放行业征收碳税,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向低碳发展。
另外,中国也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降低可再生能源的购买成本、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以及建立适用于可再生能源的配额制度。
这些举措旨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和使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减少碳排放。
此外,中国政府还对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实施了严格的环保监管。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标准和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指标,中国政府试图减少这些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它们向更环保的方向转变。
综上所述,中国的碳市场相关政策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税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环保监管等措施。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推动中国经济的低碳转型,减少碳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是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活动。
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由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协助生态环境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的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等相关活动。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监管、审慎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交易与结算第一节登记第六条【登记方式】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现全国碳排放权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销的登记。
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全国碳排放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
第七条【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登记账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实行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其他相关政策目标相协调。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覆盖范围和登记系统)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适时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运行、维护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统一的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七条(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监测、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每年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 C02)、甲烷(CH4)、氧化亚氮( N2 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 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8
•【文号】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
知
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认监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2月18日。
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
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碳排放交易成为了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之一。
碳排放交易的实施需要依托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法律框架,并简要介绍一些典型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一、国际法律法规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旨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公约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
碳排放交易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2.《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京都议定书》是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于1997年通过。
该议定书着重规定了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目标,并引入了碳排放交易机制。
根据该议定书,各方可通过碳交易实现减排目标,并相互实施减排机制。
3.《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巴黎协定》是世界各国在2015年达成的一项重要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
该协定旨在通过共同行动,阻止全球平均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升幅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协定鼓励各方采取更多措施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并提供了更灵活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二、国内法律法规1.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其实施。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主体、交易流程和监管措施,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区域性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特定的碳排放交易规定。
例如,上海、广东等地已先后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碳交易需求,并为碳市场的发展积累经验。
三、典型碳排放交易体系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一。
碳排放权交易与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和交易方式
参与者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排放源企业、投资者、中介 机构等。
交易方式
碳排放权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场内交 易是指在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交易,具有价格公开透明、监 管严格等优点;场外交易则是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私下交易 ,具有灵活性高、保密性强等优点。
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将更多的排放源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高市场 的总体规模和影响力。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推动国际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 化挑战。
完善法规和监管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确保碳排放 权交易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性。
05
碳排放权交易的挑战与机遇
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挑战
投资减排技术
企业应加大在减排技术方面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 减排能力。这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排放量,还可以降低参 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
参与国际合作
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和合作项目,与其他国家的企 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通过国际合作,企业可以获得更多 的资源和支持,降低成本压力
碳排放权交易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企业需要购买排放权或投资减排
技术,这可能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压力。
碳排放权交易的机遇与前景
推动减排
国际合作
碳排放权交易为企业提供了经济激励 ,推动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排放。这有 助于实现全球减排目标,缓解气候变 化的影响。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促进国际合作,推 动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通过跨国 碳市场,企业可以拓展业务,降低减 排成本。
覆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与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碳交易法规体系
碳交易法规体系
碳交易法规体系是指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管理和监管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
以下是中国碳交易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颁布实施,规定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安排、交易规则、监管机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颁布实施,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的管理要求,包括排放数据的收集、核查、报告等环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发展机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审核、发证、验收等环节。
此外,还有一些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这些法律和政策文件也对碳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的碳交易法规体系在推动碳市场建设、减缓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转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政府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法规体系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
《碳市场主要政策及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解读》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为什么要建碳市场?
1
时间 2015年9月
2016年3月 2016年10月 2017年12月
文件
内容要点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 方案
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 点,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完善碳交易注册 登记系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2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
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 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 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 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 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 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 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 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 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 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 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1. 引言碳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在全球范围内,碳交易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国内碳交易相关进行梳理,以期全面了解我国在减排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2.国内碳交易的背景2.1 全球气候变化形势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发生,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严重冲击。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报告,全球气温上升导致的气候变化将对农业、水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等多个领域产生严重影响。
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2.2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等。
在国内政策方面,我国已明确提出“双碳”目标,即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展现出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2.3 国际碳市场发展态势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凸显,国际碳市场逐渐发展壮大。
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实现碳排放减少。
目前,全球已有多个碳交易市场,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联合国碳减排机制(CDM)等。
这些市场为我国碳市场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3.国内碳交易相关概述3.1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加强我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我国政府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该计划明确提出碳排放权核查制度建立和碳排放权指标分配与配额管理机制建立,为国内碳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3.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旨在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有偿使用。
该办法明确了碳排放权分配方案设计和核查机制建立,为国内碳市场提供了有益经验。
4 《广东省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参照上海市的经验,发布了《广东省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推动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有偿使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
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全球气候治理》:该文件提出了国家应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
方案,建立碳市场和国内外碳交易。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国家对碳交易试点
的部署和要求,推动碳交易体系的建设。
3.《碳排放权指南》:该指南规定参与碳交易的行业范围以及排
放权核定和分配等事项,并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计量、核查和交易等具
体规定。
4.碳交易平台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设碳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推动碳市场的发展。
5.碳排放减排目标:国家确定了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并
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推动企业和地方领导加强碳排放管理,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
6.碳交易配额分配:国家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制定碳排
放权分配原则,并通过竞价、招标等方式分配碳排放配额,推动实现
碳减排目标。
7.碳金融: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交易,设立碳排放权融资基金,促进碳市场的发展。
8.法律法规建设:国家正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碳排放核查
和监管,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碳交易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未来可能还
会有更多的出台。
国家碳排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碳排放的总量控制、排放权交易、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报告、碳排放核查等碳排放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提高碳排放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碳排放减排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加强碳排放监管,保障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碳排放总量控制第六条国家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碳排放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责任,并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
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九条碳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二)碳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三)碳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主体;(四)碳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期限。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碳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生态环境部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碳排放权交易所和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组成。
第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所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和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操作。
第十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自愿、有偿、有序;(三)市场化、法治化。
第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流程、交易价格、交易监管等内容。
碳汇领域政策文件
碳汇领域政策文件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是碳汇领域的重要政策之一,旨在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碳汇资源的合理利用。
政策文件中应明确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规则、监管要求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
二、碳汇资源开发与利用碳汇资源是指能够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湿地等。
政策文件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汇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碳汇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以应对气候变化。
政策中应包括碳汇资源调查、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三、碳汇项目审批与备案为了确保碳汇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应对碳汇项目的审批和备案进行明确规定。
包括项目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备案要求等相关内容,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四、碳汇技术标准与规范为了提高碳汇项目的实施效果,政策文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包括碳汇核算方法、技术路线、监测与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与规范有助于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碳汇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五、碳汇监测与报告碳汇监测与报告是衡量碳汇项目效果的重要手段。
政策文件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报告形式等相关要求,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鼓励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碳汇项目进展和成果。
六、碳汇市场监管与执法为了维护碳汇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应明确监管与执法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行为,保护合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碳汇领域融资与投资为了推动碳汇领域的快速发展,政策文件应鼓励企业进行融资与投资。
应明确投资方向、融资渠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碳汇领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同时,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八、碳汇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大背景下,碳汇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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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政策文件及要求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成为推动减排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政策文件和要求,其中包括:
1.《全国碳市场建设方案》:该文件规定了碳交易的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等,为我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指导。
2.《全球气候变化协议》: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签署并批准了该协议,承诺在2030年前将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控制在
达到峰值后尽快减少,并力争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
3.《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试
点范围、交易机制、监管要求等,为我国碳市场试点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建立全国碳排放核算与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该文件要求
各地区和企业建立碳排放核算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对碳排放情况的全面监测和公开,为实现减排目标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保障。
5.《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碳排放权
交易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求,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和规范。
以上政策文件和要求是我国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的重要法
规和指导文件,对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和实现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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