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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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激励,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公司的业绩和竞争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维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规定:1.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岗位员工等。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2. 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激励权益以股票期权形式授予,激励对象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按一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限制性股票:将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转让。

虚拟股权:将虚拟股权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业绩表现,激励对象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或公司股票。

其他激励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特点,公司可以制定其他适合的激励方式。

3. 激励条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激励条件,包括服务期限、业绩目标、行权条件等。

4. 激励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激励管理制度,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激励管理应包括激励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确保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5. 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报告股权激励情况,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优势与挑战1. 优势提升员工积极性:股权激励可以让员工获得公司的股权,使员工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提高绩效表现。

激发创新能力: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更多创新的想法和建议,推动公司创新发展。

稳定人才队伍:股权激励可以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降低员工流失率,稳定人才队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股权激励也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吸引人才和提高企业绩效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证监会出台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成为各企业争夺的焦点。

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可以通过给予员工股票等股权激励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然而,在实践中,股权激励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业不平衡、制度不完善、规则不清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制定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股权激励行为,提高激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股票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

2. 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激励股东增强公司价值和盈利能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其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和透明。

3. 股权激励的方式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增持、股票期权激励基金和股票期权激励子公司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4. 激励对象和激励期限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的员工,激励期限不得少于3年。

5.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并应当有较为明确的股权激励实施期限和条件。

6. 股权激励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例如限制员工减持股票的时间和比例,并规定了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

三、意义与影响《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办法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引言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作为激励手段,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和价值。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股权激励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股权激励可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 股票期权:即向员工授予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允许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2. 股票奖励:即向员工直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所获股票的所有权。

3. 股票限制性激励:即向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或处置所获股票。

三、激励对象及比例1. 董事:董事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2.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 员工: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与审核1. 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组织进行审核和批准。

2. 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激励比例、激励条件、激励期限等内容。

3.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应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五、激励条件与限制1.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应确定一定的激励条件,例如业绩指标、服务年限等。

2. 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期限内,应履行相关约束和限制,例如离职期间无权行使股权、不可转让等。

六、股权激励的实施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2. 公司应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解答员工关于股权激励的疑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有效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公司的绩效和竞争力。

本管理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第三条定义1. 公司: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分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指公司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方式,向员工提供股权作为激励方式的行为。

3. 员工: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激励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股权激励设计与实施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设计1. 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期限、激励方式、激励比例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应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目标和激励方式。

3. 公司应通过与员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员工的权责、激励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股权激励实施1. 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股权激励。

2.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登记、激励条件的达成、行权方式等内容。

3.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权责和义务。

第三章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第六条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条件1. 股权激励权益回购应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应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条件和方式。

3. 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情况,并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程序1. 公司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制定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程序,明确回购的对象、回购的数量、回购的时间等。

2. 公司应与回购对象签订回购协议,并办理股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3. 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回购情况,并将回购信息公告于公司官方网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 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擅自设立股权激励计划的,由证监会赋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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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我国家电行业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分析——以青岛海尔为例

我国家电行业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分析——以青岛海尔为例

摘要我国家电行业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分析——以青岛海尔为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由此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也随之产生了委托代理的问题。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因此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目标不一致、利益冲突等矛盾。

为了使二者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了股权激励模式。

在股权激励作用下,经营者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努力水平,在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维护所有者利益的同时获取更多的回报,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效果。

股权激励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已经得到广泛运用,但在我国却起步较晚,从2006年算起只有短短十余年时间。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关注股权激励机制,纷纷出台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股权激励在我国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

家电行业作为我国市场化最早、竞争最激烈的行业,整个行业已经由原来的价格竞争逐渐转移到技术、管理、服务等综合实力的比拼。

为了建立和保持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巩固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我国的家电行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家电行业的典型代表,是少数几个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家电企业之一。

通过对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案例研究,对我国家电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政策具有一定的指引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股权激励绩效分析家电行业青岛海尔AbstractAnalysis on the Impact of Equity Incentive on CorporatePerformance in China's Household Appliance Industry——Take Qingdao Haier as An Example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enterprises in the process of expanding,ownership and operation separate condition,so the produce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 between owners and operators.Because the owners and operators are out of self-interest considerations,therefore they have appeared inevitable goal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In order to make the interests between them,as a kind of long-term incentive equity incentive model is conceived and gave birth to.Under the effect of equity incentive,the operator can give full play to their talents and efforts,in the guarantee enterprise benefit maximization,the interest of the owners at the same time get more returns,so as to achieve a win-win result.Equity incentive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of the capital market has been widely used,but in our country starts late,starting in 2006only just ten years time.Bu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the national macro policy adjustment,in recent years,more and more listed companies begin to pay close attention to equity incentive mechanism,have issued equity incentive plan scheme,equity incentive in our country has enter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golden age"Home appliance industry in China market at the earliest,the most competitive industry,the industry has shifted from price competition to the technology, management,service and so on comprehensive strength contest.In order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 good management team,to consolidate and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nterprises,China's home appliance industry listed companiesto launch equity incentive plan.As our country home appliance industry,Qingdao haier is one of the few complete one home appliance enterprise equity incentive plan. Through to the Qingdao haier equity incentive case study,to our country home appliance industry listed company equity incentive policy other has certain guidance and reference.Key words:Equity incentive Performance analysis Home appliance industry目录第1章引言 (1)1.1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1论文研究的背景 (1)1.1.2论文研究的意义 (2)1.2国内外文献综述 (2)1.2.1国外文献综述 (2)1.2.2国内文献综述 (4)1.2.3文献评述 (7)1.3研究思路及框架 (7)1.4研究方法 (8)1.5主要创新与不足 (8)第2章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及评价指标 (9)2.1股权激励的相关理论 (9)2.1.1人力资本理论 (9)2.1.2委托代理理论 (9)2.1.3利益相关者理论 (10)2.1.4双因素理论 (10)2.2股权激励的内涵及类型 (11)2.2.1股权激励的内涵 (11)2.2.2股权激励的类型 (11)2.3股权激励绩效评价指标 (12)2.3.1传统财务指标 (12)2.3.2现代财务指标 (13)2.3.3非财务指标 (14)2.4股权激励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 (14)第3章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16)3.1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制度背景描述 (16)3.2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行业背景描述 (17)3.2.1产品多样化、系列化 (17)3.2.2科技创新 (17)3.2.3改变发展方式 (18)3.3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体情况分析 (18)3.4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体设计要素分析 (20)3.4.1股权激励对象分析 (20)3.4.2股权激励模式分析 (20)第4章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22)4.1案例背景 (22)4.1.1青岛海尔的发展历程 (22)4.1.2产权结构 (22)4.1.3青岛海尔实施股权激励的动因 (23)4.2青岛海尔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4)4.2.12009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24)4.2.22011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24)4.2.32012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25)4.2.42014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26)4.2.52016年首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27)4.2.62017年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28)4.3青岛海尔四期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具体影响 (29)4.3.12009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29)4.3.22010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30)4.3.32011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30)4.3.42012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31)4.3.52013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32)4.3.62014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33)4.3.72015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33)4.3.82016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33)4.4青岛海尔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分析 (34)4.4.1青岛海尔股权激励的财务指标分析 (34)4.4.2青岛海尔股权激励的非财务指标分析 (41)4.5青岛海尔股权激励计划的总体评价 (43)4.5.1青岛海尔股权激励的优点 (43)4.5.2青岛海尔股权激励的不足 (44)第5章研究结论与建议 (47)5.1研究结论 (47)5.2针对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建议 (47)5.2.1完善股权激励的内部环境 (47)5.2.2完善股权激励的外部环境 (49)参考文献 (51)致谢 (55)第1章引言1.1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1.1论文研究的背景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规模日益扩大,必然要求管理职能专业化,企业所有者委托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这就产生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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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原因;(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股票期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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