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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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
监督、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
【发布部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11.11
【实施日期】200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协调的意见》,加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之间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检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现提出以下协作意见:
一、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正确裁判应予支持,对错误裁判依法监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凭介绍信向人民法院查阅、复印卷宗。
人民检察院需调取审判卷宗,审判卷宗已归档的,凭调卷函向同级人民法院调取;如审判卷宗尚未归档,人民法院在接到有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检齐卷宗,通知人民检察院调取,必要时可由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材料先行复印。
人民检察院借阅的卷宗在三个月内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人民检察院应对卷宗妥善保管,不得缺损或遗失。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未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审查,以书面审查原审卷宗材料为主,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或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或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新调取的证据由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时移送给人民法院;在再审庭审中,由合议庭出示,并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