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合集下载

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管理,维护水库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库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负责的所有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

第三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是指对水库的各项设施、建筑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修复和加固的工作。

第四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先次要工程、后大通工程”的规划顺序,合理利用资金,有序推进。

第五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除险加固管理部门,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

第七条除险加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计划和预算;(二)组织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三)定期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四)组织开展水库安全演练和培训;(五)协调处理水库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除险加固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十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措施第十一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二)开展水库安全评估,确定除险加固的重点和难点;(三)进行水库设施和建筑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组织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确定具体方案和施工单位;(五)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六)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七)定期进行水库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八)及时处理水库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水库设施和建筑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维修;(二)加固水库大坝、泄洪设施等重点部位,提高抗洪能力;(三)完善水库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加强水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安全意识。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技术质量,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2.1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2.2 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第三章资质要求和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资质要求3.1 技术负责人3.2 监理工程师3.3 施工人员3.4 质检人员第四条人员岗位职责4.1 技术负责人4.2 监理工程师4.3 施工人员4.4 质检人员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流程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流程5.1 工程准备阶段5.2 施工准备阶段5.3 施工阶段5.4 竣工验收阶段第五章项目质量计划第六条项目质量计划编制6.1 目标6.2 内容6.3 编制要求第六章施工质量控制第七条施工质量控制方案7.1 目标7.2 内容7.3 编制要求第七章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第八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8.1 检验内容8.2 检验方法8.3 检验标准8.4 检验记录与报告第八章质量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九条质量事故预防9.1 预防措施9.2 应急预案9.3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质量事故处理10.1 紧急处理10.2 事故调查与处理10.3 弥补措施10.4 质量事故报告与登记第九章质量验收和评定第十一条质量验收11.1 目的11.2 内容11.3 验收标准第十二条质量评定12.1 目的12.2 内容12.3 评定标准举例:1.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等相关资质,负责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并参与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质量验收和评定工作。

3. 施工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负责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配合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二?一一年十二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的《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共同制订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搞好***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计划的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防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差错和失误~使除险加固工程顺利实施.现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项目建设内设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

项目法人岗位责任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同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水库的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

2、根据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实际~负责组建管理机构~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同时负责组建内设管理机构~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的岗位责任。

3、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参建单位~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1有关部门~解决好施工建设的内外部条件。

4、根据项目法人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组织聘请相关人员。

5、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6、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对工程投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7、组织签订项目建设中的合同~并对签订的合同负责。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搜集整理及报告~以及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同时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0、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资料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听取其他同志意见~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问题决策方案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请示~取得同意~方可实施。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活动,保障水库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三、管理体系1. 领导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统筹管理和决策。

2. 组织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计划的编制、监督检查等。

3. 职责分工根据工程的情况,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勘察设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2. 施工方案组织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方案,包括材料采购、施工计划等,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安全评估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影响水库的安全。

五、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监督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 质量控制建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4. 环保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六、施工后的验收工作1. 施工验收由专业机构负责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 后续管理完工后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工程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七、附则1.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记录备查。

2. 对于滥用职权、违纪违规等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 对于质疑或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需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以上就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编辑本段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精神,确保如期完成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按照2011年省委1号文件确定的到2020年全面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2012年目标任务:完成2011年安排的148座重点小(一)型水库;完成2011年安排的336座重点小(二)型水库、新开工289座重点小(二)型水库,国家规划剩余137座重点小(二)型水库待国家资金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完成2011年安排的159座一般小(二)型水库,新开工300座一般小(二)型水库;国家若下达中型水库除险加固计划,届时应纳入民生工程考核。

凡是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责任状予以追究责任。

二、政策规定为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步伐,2007年9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皖政办〔2007〕69号)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资金测算和筹措方案、分年实施意见、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措施和要求,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2008年省财政厅出台了《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81号)文,对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2011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出台的《安徽省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重点小(二)、一般小(二)型水库的资金筹措、具体安排、管理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省水利厅又制定了《安徽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办法(暂行)》、《安徽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导则》、《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大纲(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有条不紊地推进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保障国家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与勘察、施工管理、监理与验收等方面。

第三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科学管理、精细施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应当坚持“两个维护”原则,即维护水库工程的安全和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六条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工作,包括勘察、设计、造价等方面。

第七条勘察工作应当认真细致,确保获取准确的工程数据,为设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设计工作应当科学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九条造价工作应当合理科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当做好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管理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好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日记、质量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监理与验收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做好监理文件的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条验收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理单位进行,确保工程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相沟乡小㈡型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按照“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企业保证和政府职能监督”的要求,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保证质量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1.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的管理制度: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招标投标制、落实建设监理制。

围绕这一管理模式,建管处及参建各方必须组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1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本项目工程由相沟乡小㈡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负责,成立了“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质量,总指挥代表建管处对工程的质量管理技术上进行决策。

工程指挥部下设有办公室、工程科、质检科、财务科、保卫科,配备有水工、土建、地质、测量、预算、试验等专业人员,代表建管处履行本项目合同甲方的职责。

全体现场人员协助监理对工程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使工程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2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采用委托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枣庄市鸿禹水利工程监理中心临沂项目部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成立了监理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建管处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和施工质量负有监督、控制的责任,并向建管处负责。

监理部配备有水工、土建、机电、测量、质量、安全等具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监理工程师3人。

各监理工程师须强化现场管理,把各标工程项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重要工序采用旁站的办法跟踪检查、签证把关。

1.3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必须建立以质量经理为中心、各工区工长分工负责、现场质量监控与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全天候24小时双重质量监督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

1.4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临沂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莒南县项目站,配备工作人员3名,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参与各阶段工程验收,同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实施监督。

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加固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加固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三条加固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

(一)县级领导担任加固项目政府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协调加固项目各方利益关系;2、协调解决加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集地方配套资金;3、督促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开展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负责加固项目的初设报告、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报告、招标投标、开工报告、验收申请的上报;2、监督加固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3、督促加固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开展工作,落实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三)大中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及安全管理;2、负责协调参建各方关系;3、负责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5、负责组织实施加固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加固项目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责任人担任。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0-04-20 来源:作者: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精神,规范我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计划的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病险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具体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五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做到“除险加固一座,竣工验收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水利厅是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1、按照《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实施建议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市、县(市、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3、负责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的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

4、对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

2、负责本市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县(市、区)落实配套资金。

4、批准本市小(一)型水库开工报告。

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鄂财建规[2011]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1〕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发挥加固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称小(1)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小(1)型病险水库管理包括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和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四条小(1)型病险水库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立小(1)型病险水库责任制度。

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水库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小(1)型病险水库具体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小(1)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1)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水利厅核查。

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指出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病险水库是指按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下同)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加固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浙江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水库管理,制定和落实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并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等。

第八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和审定。

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它中型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坝安全评价承担单位应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和《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浙水管〔2003〕9号)的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鉴定结论实行分级审定。

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和小(1)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2)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023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23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23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2023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可靠,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目标1.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2. 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与质量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 提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控制能力,达到高质量工程的要求;4. 保证工程进度得以合理控制,按时完成项目。

三、质量组织与人员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由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代表组成;2.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各项工作的质量督导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3. 每个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职质量负责人,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控制人员。

四、质量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1)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组织、安全保障和质量控制措施;(2)委托独立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修改。

2. 施工过程管理(1)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落实各项质量标准和要求;(2)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3)及时记录和整理施工现场的质量验收和控制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并及时报告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

3. 完工验收阶段(1)施工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竣工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备性和可查性。

五、质量管理措施1. 施工前的质量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装方法、质量要求等;(2)组织施工前的技术交流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任务。

2. 施工中的质量控制(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材料选用和施工工艺;(2)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如基础处理、结构加固、防渗措施等;(3)确保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4)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允许不合格工程进入下一工作环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 年8 月 1 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 号、水建管[2003]271 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 、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
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
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 亿立方米(含10 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 2 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 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 4 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

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
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
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
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
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
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 3 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04]68 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 月31 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

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
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

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 年 4 月26 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