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传播黑皮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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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广告法律纠纷案件(3篇)

地产广告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广告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地产广告引发的纠纷,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地产广告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

2019年,甲公司欲在市中心开发一栋住宅项目,并委托乙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宣传。

乙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甲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制作了一系列地产广告。

广告发布后,甲公司发现部分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与实际项目情况不符。

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虚假宣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若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1. 虚假宣传的定义虚假宣传是指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发布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中涉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服务等内容,应当与商品的实际性能、功能、质量、价格、服务相符。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广告中宣传的项目配套设施、绿化率、户型面积等与实际项目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甲公司因虚假宣传造成的经济损失;(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消除影响。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先生通过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城市中心区域的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住宅享有以下优势:1. 交通便利:距离地铁站仅100米,出行方便;2. 配套齐全: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4. 价格优惠: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的种种利好因素下,决定购买该住宅。

然而,在入住后,张先生发现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所宣传的完全不符:1. 交通不便: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约300米,出行不便;2. 配套不齐全:周边并无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实际房屋质量与承诺的高品质建筑材料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未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张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1. 交通便利:虽然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较远,但周边有公交站点,出行仍较为便利;2. 配套齐全:虽然周边没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但附近有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4. 价格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所宣传的交通、配套、房屋质量、价格等方面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2. 房地产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交通便利:销售人员承诺地铁站距离住宅仅100米,实际上距离约300米;2. 配套齐全:销售人员承诺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实际上仅存在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销售人员承诺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实际上房屋质量与承诺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优惠:销售人员承诺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实际上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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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别」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
4、「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8、「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金钱、金融汇币图片、外国货币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10、「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虚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
18、「户口」
承诺户口、蓝印户口、承诺移民、买个房啥都解决了
19、「风水」
上风上水、聚财纳气、宝地、圣地、府邸、龙脉(贵脉)、东西方神话人物、龙脉之地、风水宝地、天人合一、天干地支品上山上水——享上等上城、堪舆
20、「封建」
帝都、皇城、皇室领地、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白宫、王府(府邸)、皇室住所、政府机关、行政大楼、XX使馆、XX境线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前提是这些设施等是真有其事的)
关于新房地产广告违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两篇)2024

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两篇)2024

引言概述: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是对现行广告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主要方面详细阐述这项新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一、严禁虚假宣传1.禁止虚假房源信息的发布根据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明确地反映房屋的实际情况。

广告中提供的房源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禁止任何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手法。

2.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法规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广告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格把关。

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广告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对虚假宣传行为设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宣传、公开道歉等。

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违法者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以确保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规范广告语言和形式1.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根据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诱导、误导、不准确、无法核实的宣传语言。

广告宣传语言必须清晰、明了,并且真实反映房屋的特点和情况。

2.规范广告宣传形式新法规定了广告宣传的规范形式,包括文字描述、图片、视频等。

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广告时要遵循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明确标注广告的真实来源。

3.明确广告中的免责声明为了防止消费者因误解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要求在广告中明确标注免责声明,以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广告监管和备案制度1.建立广告备案制度根据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所有的房地产广告必须在发布之前进行备案,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备案制度的实施将提高广告宣传的规范性和监管效果。

2.加大对广告监管的力度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广告发布者的检查频率和广告内容的审核力度,确保广告宣传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关于房产营销虚假广告的探讨

关于房产营销虚假广告的探讨

关于房产营销虚假广告的探讨作者:田登峰朱梦源来源:《科教导刊》2011年第35期摘要在房地产销售中,广告和销售宣传对购房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虚假宣传一直是开发商屡试不爽的手段。

本文分析了当前房地产营销广告的诸多乱象,并进行了深层次剖析,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房产营销虚假广告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Eploration on the False Advertising of Real Estate MarketingTIAN Dengfeng[1], ZHU Mengyuan[2]([1] Jingzhou Hengshe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Jingzhou, Hubei 434300;[2] 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5)Abstract In the real estate sales, advertising and sales promotion for buyers who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false propaganda has been time-tested means for develope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chaos in many real estate marketing, advertising, and conducted in-depth analysis and mad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rationalization.Key words real estate marketing; false advertising1 房产广告乱象丛生我们翻开每天的报纸,都会发现铺天盖地的房地产广告。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房屋品质、隐瞒真实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地产广告法律案例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宣称其开发的住宅项目拥有“顶级景观”、“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优势。

消费者小王看到广告后,认为该住宅项目非常适合自己,便购买了其中一套住宅。

然而,入住后,小王发现该住宅项目的绿化覆盖率只有30%,景观也与广告宣传不符。

于是,小王将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1. 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的“顶级景观”和“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信息均未在广告中明确说明来源。

2. 广告公司在制作广告时,未对开发商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导致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3. 小王购买住宅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但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项目应具备广告中宣称的绿化覆盖率和景观条件。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用途、数量、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使用方法等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房地产广告传播黑皮书

房地产广告传播黑皮书

房地产广告传播黑皮书1. 引言房地产广告传播是房地产开发商和营销团队在销售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通过广告传播可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曝光度,吸引潜在购房者的注意力,最终促成交易的达成。

然而,在房地产广告传播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黑皮书旨在分析房地产广告传播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和营销团队更好地进行广告传播。

2. 问题分析2.1 广告主体定位不准确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制定广告传播策略时没有清晰地定义目标受众群体,导致广告内容无法准确地传递给潜在购房者。

这使得广告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项目的销售业绩。

2.2 广告信息过度渲染为了吸引潜在购房者的眼球,许多房地产广告存在信息过度渲染的问题。

广告往往夸大了房地产项目的优势,选择性地展示了项目的亮点,给购房者留下虚假的印象。

这种不实的广告宣传容易引起购房者的误导和不信任,造成购房者流失。

2.3 广告媒体选择不合理在广告传播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媒体平台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选择广告媒体时缺乏系统的分析和评估,只注重媒体的覆盖面和知名度,而忽视了目标受众的特征和媒体的受众定位。

这导致广告投放效果不佳,浪费了大量的广告预算。

3. 解决方案3.1 确定目标受众群体在制定广告传播策略之前,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深入研究目标受众群体的特征和偏好。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等手段了解目标受众的人口统计特征、购房需求和消费习惯等信息。

根据这些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广告传播策略,确保广告内容能够准确地传递给目标受众。

3.2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房地产广告应该秉持真实准确的原则,避免过度渲染和虚假宣传。

广告文案和图片等素材应该真实反映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其优势或隐瞒缺陷。

同时,广告主体应该提供明确的购房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潜在购房者了解和咨询。

3.3 选择合适的广告媒体在选择广告媒体时,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注重媒体的受众定位和覆盖面。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我的观点
• 1.现在很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往往重视广告的内容,而 对广告合法性的认识很模糊。许多广告的创意只为了博得 眼球,但这种广告也是一把双刃剑,尺度把握好则成功了, 否则会成为人们的笑柄,给人们留下虚假的印象。这需要 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长远利益,在 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因不经意而造成的违法 行为,让原本的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知识储 备,进行科学、依法监管。 • 3.作为即将服务于广告行业的学生们来说,熟悉广告法是 非常必要的。现在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复 杂问题也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充分掌握广告法律法规,来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 3.根据陕西省工商局、西安市工商局的调查,该 公司在没有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了 该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四条中提到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 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 4.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 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而该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 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发 布广告是不合法的。
我们都来自常青藤
广告创意 广告创意
• 常春藤联盟是由包括布朗大学、哥伦比亚 大学、康奈尔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哈佛 大学等在内的8所知名大学组成,是顶尖名 校的代名词。广告上的4位大人物都毕业于 常春藤联盟内的大学。而该广告是结合楼 盘附近的交大名校创作的,寓意如果住在 这里,孩子就会像奥巴马等人一样成功。
房地产广告的违规案例分析
李嫘 广告0901
案例回顾
• 美国总统上了楼盘广告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一个在建的楼盘外有 大小相同的四幅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 其中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片的左 上角写着奥巴马的简介:1993年毕业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 亚大学,在图片右方印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 中英文对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盖茨、李政 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广告牌上。 记者注意到在这四个人的介绍中都有常春藤联盟字样。这 些曾经或者正在影响着世界的人均成为此座楼盘的代言人。 一些市民看到后瞠目结舌,这个广告太牛了,都能请来这 么多名人,这个广告是真的吗?

浅析南宁房地产平面广告创意的表现策略

浅析南宁房地产平面广告创意的表现策略

浅析南宁房地产平面广告创意的表现策略杨茵【摘要】广告策略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根据广告受众因素的差异来制定相应的表现策略,这样才能设计出令人难忘、新颖独特的广告,从而实现广告的传播功能.房地产平面广告设计在房地产楼盘的推广活动策略中属于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一则优秀的房地产广告创意较之一则平庸的房地产广告更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更容易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与情感体验,加深或改变人们对产品的看法,甚至影响其消费行为,促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随着南宁市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活跃,随之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平面广告更是丰富多彩.本文以南宁房地产市场为例,列举分析部分南宁房地产平面广告案例,通过对广告案例的研究,分析探讨南宁房地产平面广告设计中的创意表现策略.【期刊名称】《西部皮革》【年(卷),期】2017(039)022【总页数】2页(P119-120)【关键词】广告创意;房地产广告;策略;传播【作者】杨茵【作者单位】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南宁5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13.8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消费理念的变化,房地产广告也不断推向高潮,人们开始注重一些理性、文化等消费意识,楼盘广告诉求也逐渐由原来的实用性诉求,走向功能化、环保化、理念化、品牌化的诉求传播阶段,南宁房地产广告诉求在创意上,也开始迎合这种口味,演化出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

当今社会,各个领域都注重非常“特色”发展,加强个性的突出,其中就包括如火如荼的房地产市场。

为了吸引更多的目标消费群体,一个楼盘除了强调房价、品牌、质量、配套等因素之外,社区建设作为业主重要的活动场所也越来越注重营造一种鲜明的风格特色。

因而,许多开发商开始将各国热门旅游胜地的风格元素运用到楼盘建设中,“中国风”、“北美风情”、“英伦风情”、“意大利风情”、“巴厘岛风情”……不管是建筑上,还是小区园林的打造上,各种风情特色都显露无疑,小区楼栋建筑的屋顶、外墙、窗户、阳台……每一个地方都充满了异域特色,体验异域风情不用再远游,走出家门,在小区里逛逛即能轻松体验。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纷纷采用各种宣传手段。

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件的剖析,探讨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市民张先生看到一则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宣称该楼盘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高,交通便利。

在广告的吸引下,张先生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住宅。

然而,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

首先,该楼盘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其次,周边配套设施匮乏,绿化率低。

张先生遂向房地产企业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房地产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宣称楼盘位于市中心,实际距离市中心较远;2. 宣称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实际周边配套设施匮乏;3. 宣称绿化率高,实际绿化率低。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向张先生退还购房款。

(三)案件结果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该房地产企业承认虚假宣传行为,同意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1. 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地法律法规汇总情况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地法律法规汇总情况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局部进展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展商品房预售。

案例:某某某某某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

蔡甸工商分局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如此》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与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置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案例:某某市象山坤宏置业某某发布虚假某某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局部,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某某宣传,对购房对象进展错误引导,对客户购置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销售广告法律合规指南

房地产销售广告法律合规指南

房地产销售广告法律合规指南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销售广告也成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撰写和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开发商和经纪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广告内容合规,避免违法行为。

本指南将针对房地产销售广告中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1. 广告明确性要求在编写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必须确保广告信息准确、明确、不欺骗购房者。

广告中的标语、口号、优惠等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夸大事实。

广告中使用的面积、价格等信息应真实可靠,并明确注明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和条件,防止引发误解或纠纷。

2. 信息披露和免责声明在编写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应充分披露与该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帮助购房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例如,开发商应在广告中明确披露项目的开发商名称、项目规模、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情况、预售许可证号等重要信息。

此外,广告中也应包含免责声明,清楚说明广告内容仅供参考,并明确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前仔细核实相关信息。

3. 避免误导和虚假宣传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避免利用夸大、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来宣传项目。

广告中使用的图片、插图和文字描述应真实反映房屋或小区的实际情况,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对于广告中涉及的优惠条件、楼盘特点等内容,应提供明确的解释和权威出处,以便购房者进行核实。

4. 公平竞争和商业道德在编写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

广告中不得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扭曲市场竞争环境。

开发商和经纪人应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虚假宣传、不当比较等手段来诋毁竞争对手。

5. 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

开发商和经纪人应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广告发布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

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工作,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

总结:房地产销售广告是吸引购房者和促成交易的重要手段,但在编写和发布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和适当性。

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实 上海38户业主告倒开发商

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实 上海38户业主告倒开发商

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实上海38户业主告倒开发商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实冲着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50%的宣传广告,上海一些市民先后购买名为“静安丽舍——恒辉阁”(即“静安丽舍”一期)的商品房入住。

岂料两年后开发商又改变建筑方案,楼房的间距仅为30.4米。

为此,38户业主于2003年3月下旬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擅自改变小区规划的违约。

最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分别赔偿各业主违约金或损失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这是上海首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实,业主状告开发商赔偿纠纷案。

案例开发商玩“缩地法”2000年、2001年间,上海某房产开发商将自己建造的“静安丽舍——恒辉阁”房产对外预售。

期间,房产开发商分别以1997年和2000年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购房业主签订合同。

在1997版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业主有权退房;业主退房时,开发商除如数退还业主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外,还应按付房价款5%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在2000版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业主们先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入住所购房屋。

2002年2月,开发商又开始建造“静安丽舍”二期,并于同年2月28日,在“恒辉阁”大堂张贴经修改后的小区规划平面图及开工敬告。

业主们这才得知,拟建的“荣辉阁”与“恒辉阁”的间距,从原来约定的50米缩小为30.4米。

业主们对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规划表示不满,纷纷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损失费。

焦点改变规划是否违约面对起诉,房产开发商辩称,在对二期房屋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为适应现代化小区的要求,报上海市计委变更立项,将“荣辉阁”由原先的点式建筑规划为板式建筑获得了批准;小区规划系政府提出的要求,非自己的责任。

地产广告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地产广告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地产广告成为开发商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销量,不惜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本案便是一起因地产广告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9年10月通过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住宅。

广告中宣称该住宅“景观优美,环境宜人,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李某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描述严重不符。

小区周边环境脏乱,配套设施不完善,交通拥堵。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发布的地产行政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的“景观优美,环境宜人,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等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因此,开发商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关于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房产时,是基于对广告内容的信赖。

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导致原告的购房目的未能实现,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消费者维权途径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产时,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切勿盲目相信。

如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启示1. 加强地产广告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地产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产经营者自律的重要环节——严格区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要约邀请”和“要约”

房产经营者自律的重要环节——严格区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要约邀请”和“要约”

房产经营者自律的重要环节——严格区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要约邀请”和“要约”
马海强
【期刊名称】《上海住宅》
【年(卷),期】2003(000)012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马海强
【作者单位】上海立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5
【相关文献】
1.商品房降价补差广告:要约,抑或要约邀请 [J], 陈琳
2.要约邀请与诚信--兼论商业广告信用危机下要约邀请之诚信保障 [J], 蒋云贵
3.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J], 袁小科
4.商品房销售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J],
5.广告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 [J], 彭晔;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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