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记载错误导致票据无效案
国际结算案例
第二章案例1案例二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
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善意/完全对价)习题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
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2.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3.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第三章1、汇票样本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案例二汇票案例♦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持票人:AB公司♦付款人:National Bank,Chicago♦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元。
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
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
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
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票据权利瑕疵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权利瑕疵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在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具体表现为:1. 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客体不合格:如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3. 票据权利行使不合格:如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4. 票据权利丧失:如票据因遗失、被盗、损毁等原因导致权利丧失。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类型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实质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或降低。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2)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形式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但票据权利本身并未丧失。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存在瑕疵,如印章不清、日期错误等。
(2)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丧失:当票据权利瑕疵达到一定程度,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时,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受限:当票据权利瑕疵仅表现为形式瑕疵时,持票人仍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法律责任:对于票据权利瑕疵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真题模拟考试:票据法真题模拟汇编(共91题)
2023年真题模拟考试:票据法真题模拟汇编(共91题)1、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并非代理人身份在票据上签章的 ( )承担票据责任。
(单选题)A. 构成无权代理,由委托人本人B. 不构成无权代理,由行为人C. 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必D. 构成表见代理,由委托人本人试题答案:B2、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是( )(单选题)A. 收取高额费用为他人承兑汇票B. 以不合理代价转转让票据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发票据D. 签发票据损害了国家利益试题答案:C3、可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单选题)A. 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的受让人B.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的持票人C. 偷窃他人票据的持票人D. 出票原因关系违法的票据的被背书人试题答案:A4、甲杜撰“滨江开发商贸城”名义,以“滨江开发商贸城”印章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甲的行为构成票据法上的()(单选题)A. 伪造票据B. 变造票据C. 恶意欺诈D. 伪造印章试题答案:A5、张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 ( )(单选题)A. 张某B. 甲公司C. 乙公司D. 张某、甲公司、乙公司试题答案:C6、A银行向B公司签发一张票据,约定自已在见到票据叫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此票据属于 ( )(单选题)A. 预约证券B. 委托证券C. 资本证券D. 证权证券试题答案:A7、不是票据行为特性的是()(单选题)A. 任意性B. 文义性C. 要式性D. 独立性试题答案:A8、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 ( )(单选题)A. 当事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善意地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B. 当事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巾取得有效票据C. 当事人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善意地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D. 当事人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试题答案:D9、不属于票据关系的是()(单选题)A.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B.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C. 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D.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试题答案:B10、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A. 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B.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C. 只有支付剥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 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试题答案:D11、在一次古董拍卖活动中,某甲拍得一件物品,取货时发现系赝品,但支票已经交付。
自学考试《票据法》案例分析题第四部分
24、案例分析题 1996年1⽉11⽇,甲电器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
由于⼄商贸公司⼀时资⾦周转困难,为付货款,遂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中领到⼀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要求兑现,但B银⾏拒付票款,并出⽰了⼄公司的电报。
原来⼄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还发现吴某所汇款项是挪⽤的公款,遂电告B银⾏拒付票款,汇票作废,退回A银⾏。
B银⾏以此为由,拒付款项。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五条件⽀付票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电器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现⾦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是正当持票⼈,依法享有要求银⾏解付的权利。
银⾏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故判决B银⾏⽀付甲电器公司⼈民币20万元。
请问:B银⾏应否承担付款责任?⼈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B银⾏应负付款责任,⼈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在本案中,从银⾏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为A银⾏,付款⼈为B银⾏,收款⼈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及其代理付款⼈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付款⼈的合法⾝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只要付款⾏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纠纷⽽拒绝履⾏票据上的付款义务。
因此,本案中,B银⾏作为付款⼈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为,应负法律责任。
⼈民法院判决B银⾏⽀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
25、案例分析题 1996年3⽉12⽇,纺织⼚与煤矿签订了⼀份购销合同。
该合同规定:由煤矿在15天内向纺织⼚供应⼆级⽆烟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
3⽉22⽇,煤矿全部供应完约定的1000吨煤后,纺织⼚于同⽇签发了⼀张以纺织⼚的开户银⾏为付款⼈、煤矿为收款⼈、票⾯⾦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
2011.票据法案例分析(答案)讲解
2011年票据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案例2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案例3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
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票据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9)经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硚口支行。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586号。
负责人:余小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教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171号。
负责人:曹舰远,该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多才,河南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晓辉,河南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中岳实业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货栈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树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大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湖北饭店4楼488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硚口支行(以下简称武汉硚口支行)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郑州交行营业部)、河南中岳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岳公司)及湖北大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初字第91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5月21日,大业公司和中岳公司签订了两份互为购销双方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中岳公司为需方的合同金额为1680万元,大业公司为需方的合同金额为1499。
4万元。
同年7月4日,中岳公司持其为需方的购销合同,向郑州交通银行百花路支行(以下简称百花路支行)出具四份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申请的金额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张1000万元定期大额特种存单作保证金质押。
同日,百花路行与中岳公司按各份申请金额分别签订四份银行承兑协议。
根据郑州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各支行没有签发承兑汇票的权利,百花路支行遂转申请郑州交行营业部,该营业部于1997年7月8日签发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VⅡ00560038、VⅡ00560039、VⅡ00560043,票面金额各为4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次日,又签发一份票号为VⅡ00560044,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习题
票据法习题一、单项选择题(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以下签名和印章不符合规定为()。
a、单位在汇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
B.个人使用个人在账单上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一方的再追索权自还款日或被起诉之日起1个月内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一方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本票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行使,自本票签发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
3.在以下关于该法案的陈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a、如果收款人的姓名未记录在汇票上,则可通过出票人的授权予以补充。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支付。
C.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背书人书写“不可转让”字样的汇票,后手重新背书转让的,其法律后果为:(a)汇票无效;b)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5、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乙方破产、承兑人破产、背书人破产、前乙方破产、担保人破产6、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汇票签发国的法律B.汇票付款国的法律C.汇票签发国的法律D.汇票持有国的法律7、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函无效。
B.该保函被视为未被担保。
C.该保函不影响该汇票的担保责任。
D.担保人对所附条件负责8、以下关于支票付款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a、支票只能见票即付,付款日期不得单独记录;如果单独记录付款日期,则账单无效。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什么票据-性质】1.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虚假]2.承兑与被承兑:天易公司要求农行请求承兑;(农行被诈骗了)3.贴现:浙江服装厂将汇票贴现(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1.借贷关系: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天易借给华贸)2.担保关系: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3.合同关系;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但是该公司拿到了500万后有退给天易)【答案】(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案例分析答案(1)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真题汇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练习一】甲公司欠张龙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
张龙初次做工程,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现金。
甲公司告知张龙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无法支付现金,但可以开一张支票,让其自己到银行支取现金。
张龙认真的看了支票,上面记载有如下内容:金额20万元,收款人为张龙,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付款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左上角还划有两条平行线。
甲公司经理王明飞告诉张龙,只能在10月23日去支取,因为现在账户上金额只有10万,22日才会有一笔12万应收款到账。
张龙非常高兴,2013年10月24日,张龙拿着支票到银行要求支取现金,银行发现账户上共有19万元现金,拒绝兑付。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对付的主要原因(A)。
A、此为空头支票B、此为转账支票C、支票上的付款日期无效D、张龙未按期到银行提示付款(2)、付款人收到支票时(C)。
A、可以付款B、可以转账C、应当退票D、可以直接对甲公司罚款500元(3)、银行拒绝兑付后,张龙可以(CD)。
A、要求银行转账B、要求银行赔偿损失C、要求甲公司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支票D、要求甲公司赔偿自己2000元(4)、如果开出支票时,甲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20万现金,张龙按期到银行(B)。
A、只能支取现金B、只能转账C、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D、既不能支取现金,也不能转账(5)、如果开出支票时,甲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20万现金,张龙2013年10月28日到银行提示付款(BC)。
A、支票有效,银行应当兑付B、银行可以拒绝兑付C、如果银行拒绝兑付,张龙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D、如果银行拒绝兑付,张龙不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练习二】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1.5万元的物品,委托业务员王某前往办理。
王某携带一张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9日、票面金额为1.5万元、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转账支票前往乙公司。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推荐阅读: ·小企业会计实务汇总 ·详解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 ·会计特殊业务处理实务 ·做内外账,别人不知道一定是假的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 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 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 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 项:
票据知识案例
票据知识案例一、案情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
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
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
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
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二、评析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
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
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
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
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 公司行使追索权。
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四)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四)(总分91,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1.甲、乙共同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
乙公司按照买卖合同履行约定的事项发出货物,但甲未能按期交付货款。
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SSS_SIMPLE_SINA B C D该问题分值: 1答案:B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题干中未设定质押,乙公司不能行使质权,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有效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可能是。
• A.收款人的有效证明• B.出票日期• C.表明“汇票”的字样• D.付款人名称SSS_SIMPLE_SINA B C D该问题分值: 1答案:A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伪造票据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C.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伪造数额3%以上等值金额以下的罚金• D.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SSS_SIMPLE_SINA B C D该问题分值: 1答案:C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构成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法自考题-2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28(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 A.票据伪造是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B.票据伪造主要是伪造签章• C.票据变造主要是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D.票据伪造仅指伪造出票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广义的票据伪造的含义。
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还包括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
答案为D。
2.甲早已故去,乙伪造其生前印章,向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票据伪造?______• A.不属于• B.属于• C.若丙再转让该票据则属于• D.上述均不正确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B[解析]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本题中乙伪造甲生前印章,向丙签发支票的行为明显属于票据伪造行为。
答案为B。
3.甲杜撰“滨江开发商贸城”名义,以“滨江开发商贸城”印章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甲的行为构成票据法上的______• A.伪造票据• B.变造票据• C.恶意欺诈• D.伪造印章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解析]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伪造签章的形态,其中主要之一是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其有两个特点,一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二是所签名并非本人所为,具有虚假性;所盖之章属于伪刻,具有虚假性。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就属于假冒他人名义而签章。
答案为A。
4.王某未经李某的许可,擅自在票据上加盖了李某的印章,王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票据代理• B.票据伪造• C.票据变造• D.票据无权代理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B[解析] 王某的行为属于通过偷盖他人印章而进行的票据伪造行为。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2007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
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 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7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试分析: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3、如果D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向其付款?为什么?1.不可以。
因为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
2.可以。
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可以。
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案例2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
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于是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要式齐全,应为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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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称记载错误导致票据无效案――东亚银行诉平安银行、浙华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裁判书文号】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3日,被告平安银行作为付款行,开出以浙华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整。
收款人杭洲西湖宏达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3日。
后票据经多次背书至南益公司,南益公司在原告东亚银行处贴现。
汇票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但付款行发现涉案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为杭“洲”西湖宏达公司,而收款人签章为杭“州”西湖宏达公司。
故以票据记载的收款人错误,票据无效,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遂以付款行及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付款请求权及利息损失。
付款银行答辩理由同拒绝付款理由。
出票人答辩称已经向承兑行支付了票据款项,不应承担责任。
其他前手背书人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汇票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与记载收款人不同,属于背书不连续。
同时认为诉争票据的收款人名称不符合《票
据法》的规定,票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1.票据必要事项记载错误是否必然导致票据无效;以及能否
通过事实的查证认定仅仅是一个笔误,并从而考量是否能
够认定票据有效;
2.在错误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作为票据制发主体的付款行应
当承担什么责任;
3.否应当认定为背书不连续;以及背书不连续与票据效力的
关系;
4.票据无效后,原来设定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
5.基于无效票据,票据债务人履行行为的认定和权利回转的
可能。
【律师观点】
本案中,其实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收款人记载错误(或者可以认为是一个笔误)。
那么首先,票据法规定汇票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就以上事项,缺少任何一项均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时,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而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那么,本案中收款人的名称记载错误完全可以认定为记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从而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因此,法院基于原告的对付款请求权的主张,以票据无效为
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完全正确。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收款人名称中“州”写作“洲”的记载错误明显是个笔误。
如果能够取得足够确切的证据,证明出票人出票行为指向的对象与作为收款人在票据上设定背书行为的主体完全重合并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票据有效。
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票据虽然是具有无因性特征的权利凭证,但每一次背书转让的过程中都有基础关系存在。
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已经设定了相当多的权利义务。
一旦票据被认定无效,就会破坏原本已经稳固的法律关系,不利于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这样一讲,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似乎认定票据有效更为妥当。
但如果考虑的更深入一点,首先无效的票据自形成之时即为无效,作为其后的流转对象,有充分的条件对其无效性进行识别。
同时任何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均有对自己行为合法性充分注意的义务。
持票人没有对票据的无效性完成识别,本身就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更为重要的是,一个良好的运行秩序需要严格的规则进行规范,任何对规则的变通及破坏,将会对良好秩序的运行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
本案中,票据法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采用的是最严格的“必须”、“不得”等技术用语,说明了该规则的不可违反性。
从而,严格按照该规则来认定票据无效显然是最为正确的选择。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制发主体是作为付款行的银行。
本案中除非有其他特殊原因,基本可以确认收款人的错误系笔误所致。
这一结果
显然是银行过错导致,而且银行可能是唯一的过错方。
那么作为唯一的责任人,银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作为银行体系内部的责任不必赘述,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银行对持票人的责任。
因为持票人正是基于银行的笔误导致被认定票据无效从而无法实现票据利益的。
但我们同时应该考虑到,付款银行制发票据后,票据的流转状态并非其能够控制。
先假定银行没有发现这一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后的流转,银行是基于初始错误未被发现而在主观上没有进一步的过错恶意,如前一节中所述。
反而是被背书人未能发现票据记载错误的过失更为明显,过错程度更大。
从而付款银行只应当在较小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损失责任。
在这里又可作两项区分,一是被背书人识别出了这一错误,认为票据无效拒绝接受背书。
此时被背书人识别的费用可以作为损失由银行承担。
二是被背书人对票据的记载错误未能识别,那么相对于该错误可以推定被背书人没有支出有效费用,从而没有实际损失形成,付款银行不必进行履行赔偿责任(或者可以有赔礼道歉的责任)。
而如果银行发现了这一错误,则足以确定会对其形成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出于行为人对自己过错有纠正义务的公序良俗,仅以公平原则也必须产生这一责任后果。
而票据背书转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查询,足以让付款银行联系到被背书人,从而提示存在的错误,避免此后继续流转形成的消极影响。
如果银行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其主观恶性明显加大,责任
后果也应相应加大――――比如,对被背书人因票据无效,需要另行基于基础关系主张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现金利益而产生的费用,亦应当由银行承担。
但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仍然不足以让付款银行承担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法律后果。
因为基于票据无效,持票人只是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并不丧失基于基础关系形成的普通民事权利。
持票人仍可以向其前手主张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现金利益。
除非出现以下情形:
比如在本案中,出票人已经将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付款银行。
付款银行既要基于因自己形成的必要记载事项的错误主张票据无效,又要占有票据款项。
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因为付款银行和持票人的共同过错,难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相对于出票人而言,付款银行可以被认定为是不当得利。
因为基于票据无效,随着出票人的后手各自基于基础关系主张普通民事权利,最终的实体义务承受人仍然会归于出票人。
让出票人承担实体义务而付款银行无来由的享受出票人支付给其的票据金额,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进行认定。
而如果因此给出票人造成其他损失,基于出票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则应当全部由付款银行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认定为不当得利,债权人仍然应当是出票人,而不是持票人。
基于无效的票据,后手向前手主张是普通民事权利,而不是追索权。
同样,持票人也无权向其他本应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主体主张追索权,也只能向自己的前手主张普通民事权利。
三、背书不连续,一般来讲,应当指的是背书人与上一流转环节的被背书人不是同一主体。
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对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与作为背书人签章的名称有细微差别的收款人是否同一主体进行唯一性识别,直接认定了背书不连续。
这一认定没有明显不妥。
如果能够确认仅因笔误形成的收款人名称与背书人签章名称不一致,而两者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则似乎不应当认定为背书不连续。
无论如何,背书不连续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即使在收款人背书不连续时也不会。
票据无效只存在于法定的几种记载事项不合法或者相关禁止情由。
本案中,法院也是基于收款人记载不合法认定票据无效的。
四、票据被认定无效后,原来设定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自始无效。
原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并可能另行发生履行行为。
五、基于无效票据,原票据当事人对后手的履行行为不属于票据法意义上的履行票据债务,如果是本案中的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履行,那么基于其二者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其履行实质上可以认定为的对基础关系的重新确认和履行。
而如果存在原票据后手基于票据关系向再前手主张了追索权,则基于票据的无效,原设定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自始无效,原票据后手的追索行为因缺乏法定事由,亦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基于履行票据债务承担了义务的原票据非直接前手有权要求实现了追索权的原票据后手返还其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