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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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综述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纽曼 在确定纯粹以受益者数量为标 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 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 判断标准,符合现代宪法理念 对公益的认定。
卢梭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 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 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他为现 代政治生活奠定了合法性的基 石,即公意和公共利益。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PART TWO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2-1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论 “工具说”界定理论
2-2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以纽曼和边沁为代表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 论——以美国的博登海默为代表 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绝不 可超越一种外部界限,这种 外部界限就是公共利益。 “工具说”界定理论——以英国
的哈耶克为代表
1
2
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秩序, 仅仅提供一种最佳渠道,使 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 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3
纽曼提出了“不特定多数人 理论” ;边沁也将公益界定 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也就 是说这种理论强调一种主体 数量上的特征。但该界定理 论对“多数”的界定困难, 当一个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 与另一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 相冲突时,如何界定公共利 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只有具有公共性质的主体做出的 决策、决定或者行为才可能属于 公共利益,主体标准排除了一些 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私性质主体。
3-3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考虑行政、司法、 立法三者的角度 界定 利益享有主体 范围界定
唐忠民、温泽彬、刘丹认为界定“公 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具 体方式却不可行;而司法决定模式既 缺乏实质合法性,又没有技术可行性; 在立法上“公共利益” 界定虽有一 定困难,但也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 经验可取。因此需要完全考虑三个方 面才能准确界定“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哈耶克 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 的秩序,即“自由社会的共同 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 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己知的特 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 一种抽象的秩序。
边沁 “公共利益”决不是什么独立 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他认 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 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 益乊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 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 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魏学宾认为我们不应该 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多 数人利益。公共利益不 应该以损害少数人的利 益为前提。而然张庆东 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与 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
共同体 利益论
个体论与 群体论
法理解 释论
1-3
公共利益内涵
国家利 益论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 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由国家内部统 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 因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紧密联系 的。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国家利 益和集体利益的一种独立的利益类型, 不能被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取代。
1-2
公共利益内涵
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更加重要的是考虑其如 何从“应然”达到“实 然”,不仅要对公共利 益进行文本意义上的静 态界定,更要关注公共 利益实际界定过程中的 动态界定。
共同利益首先是指 “多数人”的利益。共 同利益具有相对普遍性 与共享性。共同体利益 与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 上有所关联。
利益调 和论
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也不是特定多数人的群体利益,而是 特定群体中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的 社会价值,公共利益是各种相互冲突 的利益的调和产物。
1-4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既不仅仅是指数量上众多的人的利益,也不仅仅是指多个
主体共享的利益。公共利益侧重点在于公共性或开放性。公共利益不得 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 其中,权力利益与权利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解决“公共利 益”问题的“命门”。而点中此“命门”的武器,只能是为公众提供充 分的参与机会,让他们的意见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表达,并最终体现于为 一切社会主体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之中。
PART FIVE
结论
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公共利益是能赋予不特定共同体权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具有层级性和可变性的价值和有用性。 2、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分歧。公共利益在本质 上应当是与个人利益相吻合,但ຫໍສະໝຸດ Baidu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团体往往 扭曲了公共利益本来的面貌。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是国家利益、社会 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等各种共同体利益相互博弈之后的结果。 3、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但公共利益的确定需 要在法律的约束下,依靠正当程序才能有效控制权力的滥用,这样才 能保证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目录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特征 结论
PART ONE
公共利益内涵
1-1
公共利益内涵
范进学主张公共利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认 为,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 段,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目的论
实体解释论与程序解释论
在实体解释论中,刘连泰认为需要将公共利益 进行拆解,先解释“公共”,后解释“利益”, 最后将两者合并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而程序解释论核心不在于“公共利益”的准确 定义,而是在于如何通过在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 达成共识而确定“公共利益” 。
公共利益只有当一种利益指向一 定范围内所有人,而不仅被具有 支配地位的集团哪怕是多数人的 联盟享有,这种利益我们才能称 之为公共利益。
3-4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因此,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时,主观上以公共利益为
目的、程序上公民有效参与,享有主体针对一定范围内所有
人,面对所有人开放,法律上综合考虑行政、司法、立法三 者是公共利益的四大标准,这四个标准是相辅相成的,缺一 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标准都使公共利益界定不完整。
PART FOUR
公共利益特征
4-1
公共利益特征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3点:
(1)公共利益之公共具有非排他性; (2)公共利益之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 (3)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公共利益之相对性 包括公共利益的可变性和公共利益的层级性。
景志刚认为公共利益分为内在特征 和外在特征
(1)公共利益内在特征是客观性和社会共享性; (2)公共利益外在特征是层次性(全球、全国、 地方、社区)和多元性(基础性、管制性、服务 性、保障性)
4-2
公共利益特征
张艨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5点
(1)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或者模糊性; (2)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 (3)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或开放性; (4)公共利益的利益主客观的统一性; (5)公共利益的相对性,包括可变性与层级性。
万进良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3点:
(1)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 (2)公共利益的正当性; (3)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PART THREE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3-1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主观目 的角度 界定
利益享有 主体范围 界定
标准
考虑行政、 司法、立 法三者的 角度界定
程序角 度界定
3-2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主观目的角 度界定 程序角 度界定
范进学和魏学宾从程序的角度 研究,认为不能仅仅静态地界 定公共利益,还需要动态地对 公共利益予以界定,通过程序 使每个个体的意见都得到自由 充分的表达,产生的才会是公 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纽曼 在确定纯粹以受益者数量为标 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 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 判断标准,符合现代宪法理念 对公益的认定。
卢梭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 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 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他为现 代政治生活奠定了合法性的基 石,即公意和公共利益。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PART TWO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2-1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论 “工具说”界定理论
2-2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以纽曼和边沁为代表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 论——以美国的博登海默为代表 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绝不 可超越一种外部界限,这种 外部界限就是公共利益。 “工具说”界定理论——以英国
的哈耶克为代表
1
2
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秩序, 仅仅提供一种最佳渠道,使 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 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3
纽曼提出了“不特定多数人 理论” ;边沁也将公益界定 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也就 是说这种理论强调一种主体 数量上的特征。但该界定理 论对“多数”的界定困难, 当一个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 与另一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 相冲突时,如何界定公共利 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只有具有公共性质的主体做出的 决策、决定或者行为才可能属于 公共利益,主体标准排除了一些 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私性质主体。
3-3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考虑行政、司法、 立法三者的角度 界定 利益享有主体 范围界定
唐忠民、温泽彬、刘丹认为界定“公 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具 体方式却不可行;而司法决定模式既 缺乏实质合法性,又没有技术可行性; 在立法上“公共利益” 界定虽有一 定困难,但也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 经验可取。因此需要完全考虑三个方 面才能准确界定“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哈耶克 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 的秩序,即“自由社会的共同 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 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己知的特 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 一种抽象的秩序。
边沁 “公共利益”决不是什么独立 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他认 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 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 益乊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 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 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魏学宾认为我们不应该 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多 数人利益。公共利益不 应该以损害少数人的利 益为前提。而然张庆东 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与 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
共同体 利益论
个体论与 群体论
法理解 释论
1-3
公共利益内涵
国家利 益论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 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由国家内部统 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 因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紧密联系 的。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国家利 益和集体利益的一种独立的利益类型, 不能被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取代。
1-2
公共利益内涵
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更加重要的是考虑其如 何从“应然”达到“实 然”,不仅要对公共利 益进行文本意义上的静 态界定,更要关注公共 利益实际界定过程中的 动态界定。
共同利益首先是指 “多数人”的利益。共 同利益具有相对普遍性 与共享性。共同体利益 与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 上有所关联。
利益调 和论
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也不是特定多数人的群体利益,而是 特定群体中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的 社会价值,公共利益是各种相互冲突 的利益的调和产物。
1-4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既不仅仅是指数量上众多的人的利益,也不仅仅是指多个
主体共享的利益。公共利益侧重点在于公共性或开放性。公共利益不得 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 其中,权力利益与权利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解决“公共利 益”问题的“命门”。而点中此“命门”的武器,只能是为公众提供充 分的参与机会,让他们的意见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表达,并最终体现于为 一切社会主体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之中。
PART FIVE
结论
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公共利益是能赋予不特定共同体权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具有层级性和可变性的价值和有用性。 2、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分歧。公共利益在本质 上应当是与个人利益相吻合,但ຫໍສະໝຸດ Baidu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团体往往 扭曲了公共利益本来的面貌。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是国家利益、社会 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等各种共同体利益相互博弈之后的结果。 3、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但公共利益的确定需 要在法律的约束下,依靠正当程序才能有效控制权力的滥用,这样才 能保证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目录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特征 结论
PART ONE
公共利益内涵
1-1
公共利益内涵
范进学主张公共利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认 为,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 段,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目的论
实体解释论与程序解释论
在实体解释论中,刘连泰认为需要将公共利益 进行拆解,先解释“公共”,后解释“利益”, 最后将两者合并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而程序解释论核心不在于“公共利益”的准确 定义,而是在于如何通过在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 达成共识而确定“公共利益” 。
公共利益只有当一种利益指向一 定范围内所有人,而不仅被具有 支配地位的集团哪怕是多数人的 联盟享有,这种利益我们才能称 之为公共利益。
3-4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因此,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时,主观上以公共利益为
目的、程序上公民有效参与,享有主体针对一定范围内所有
人,面对所有人开放,法律上综合考虑行政、司法、立法三 者是公共利益的四大标准,这四个标准是相辅相成的,缺一 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标准都使公共利益界定不完整。
PART FOUR
公共利益特征
4-1
公共利益特征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3点:
(1)公共利益之公共具有非排他性; (2)公共利益之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 (3)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公共利益之相对性 包括公共利益的可变性和公共利益的层级性。
景志刚认为公共利益分为内在特征 和外在特征
(1)公共利益内在特征是客观性和社会共享性; (2)公共利益外在特征是层次性(全球、全国、 地方、社区)和多元性(基础性、管制性、服务 性、保障性)
4-2
公共利益特征
张艨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5点
(1)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或者模糊性; (2)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 (3)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或开放性; (4)公共利益的利益主客观的统一性; (5)公共利益的相对性,包括可变性与层级性。
万进良认为公共利益的特点有3点:
(1)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主要是政府; (2)公共利益的正当性; (3)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PART THREE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3-1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主观目 的角度 界定
利益享有 主体范围 界定
标准
考虑行政、 司法、立 法三者的 角度界定
程序角 度界定
3-2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主观目的角 度界定 程序角 度界定
范进学和魏学宾从程序的角度 研究,认为不能仅仅静态地界 定公共利益,还需要动态地对 公共利益予以界定,通过程序 使每个个体的意见都得到自由 充分的表达,产生的才会是公 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