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市住建局审批流程图(1)[1]
莆田市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流程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有收费项目申请受理:江春发当天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联系电话:2958902□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并提审批收费审定签发文发证当天负责人:江春发申请主体建筑业科审查经办人:苏伟2个工作日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报建表;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5、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6、中标通知书(注明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备案书、消防、人防、涉外审查意见书;8、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登记表、安全生产许可证;11、施工承包合同(原件);12、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旁站监理方案、监理人员花名册、总监任命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13、施工企业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收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待工程竣工后交返);14、邀请招投标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15、已备案的《莆田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1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7、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备注:(1)、申请人保证提供材料证件的内容、签章、签名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副局长:徐益珊1个工作日证书莆田市建设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流程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该项目不收费申请受理:蔡林花当天申请提交有关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并起初意见审批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 徐益珊 1个工作日审定签发文资料整理、 办理文件1、资料归档2、印刷文件办结 当天 责任人:申请主体证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经办人:蔡金火 2个工作日1、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表;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深圳市政府服务事项管理平台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表2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表3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书面审查量化表
二、特殊审查
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实地核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
表4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表5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临时建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未经规划许可,临时搭建或者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临时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二)安全第一,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三)尊重历史,保护文化遗产;(四)方便群众,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临时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二章临时建设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建设的范围包括:(一)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的场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的场地;(三)举办各类临时性活动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四)其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
第六条临时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四)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工作和正常通行。
第七条临时建设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广场、公园、河道、道路、消防通道、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第三章临时建设许可第八条临时建设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许可。
第九条申请临时建设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建设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临时建设期限。
临时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二、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XX年修正)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XX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非临时路口;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筑类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1. 城市建设的需要;2. 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3.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
(四)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可以先行对公共城市树木进行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公共城市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
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报告(其中内容包含: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责任自负;涉及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应按规定报批办理;另外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承诺缴交。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重要意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投资成本的重要内容,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把握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鄂政发〔2016〕32号文件明确的60项报建审批事项,涉及我市的有48项,其中,保留23项,整合18项为7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调整为30项。
(一)保留23项。
市住建委2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市城乡规划局2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4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2项:农用地转用审批、供地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推荐服务: 用水、用气、用电接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占用城市绿地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30000754 1969A34 4 0114 00800102
流快递
是否进驻政 是 务大厅
是否支持网 否 上支付
委托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是否告知承 否 诺制
实施主体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 质
法定机关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市级
审批服务形 式
网上办,一次办
通办范围
无
事项状态
使用中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权力来源 业务系统
法定本级行使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联办机构
无
事项版本
12
类型
模板
样例
下载日期: 2 0 19 -12 -15
关联状态
1
广东政务服务网
序号 1
名称
类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批文 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模板
样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z ip
局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关联状态 已关联电子证照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17025000
实施编码
114 4 030000754 1969A3000117025000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总时限 4 工作日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 无 称
村镇社区名 无 称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负责养护管理: (⼀)使⽤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园林⾏政管理部门负责; (⼆)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或者管理⼈负责。
第⼆⼗五条市园林⾏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
园林⾏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
养护管理责任⼈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养护管理,并建⽴养护管理档案。
第⼆⼗六条已建成的⾯积在3万平⽅⽶以上的绿地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场绿地,由市⼈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程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已建成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积和绿化建设费⽤;改变规划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积。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占⽤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园林⾏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园林⾏政管理部门批准。
(⼆)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园林⾏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园林⾏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临时占⽤城市绿地期限⼀般不超过⼀年。
占⽤期满后,占⽤⼈应当及时退还并恢复绿化原状。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续,延长期限不超过⼀年。
办理绿化手续
3716000102302 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服务指南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2015-05-2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申请主体 (1)(四)受理地点 (1)(五)办理依据 (1)(六)办理条件 (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2)(九)收费标准 (2)(十)咨询服务 (2)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3)1.提交方式 (3)2.获取收件编号 (3)3.获取收件凭证 (3)(二)受理 (4)1.材料补正 (4)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4)(三)办理进程查询 (5)(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5)(五)流程图 (5)三、法律救济 (5)(一)投诉 (5)(二)行政复议 (6)四、表单填写 (6)(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6)(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6)五、有关说明 (6)附件1 (7)附件2 (9)附件3 (10)附件4 (11)附件5 (12)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编码:3716000102302(二)实施机构: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科(三)申请主体:在滨州市城区内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五)办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办理条件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2、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3、具有项目规划许可或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项目批文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维护。
陕西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表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交通和住房建设局
意 见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营业执照必须是企业法人执照,并且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其他材料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2、临时占用方案(可附图)。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属于市政道路工程的,未能提交总平图时,需提交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①移植②临时占用
绿地性质
申请地点
申请事由
申请面积(m2)
申请占用时间
植物名称
数量(株、m2)
胸径(cm)
冠幅(m)
高度(m)
补偿费
补偿费合计
备 注
申请处理树木品种较多的,可另附详细清单。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淮政发〔2016〕18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淮政发〔2016〕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中心城市建设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论证,决定对市和清江浦区事权划分作进一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分原则市和清江浦区事权划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为前提,立足于改进完善市和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区级政府城市管理功能,在综合权衡清江浦区事权承接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属地管理,部分事权行使实行重心下移,通过创新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增强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能力。
坚持重心下移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的原则,配套完善清江浦区城市管理功能,进一步强化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市级政府及部门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督查考核转变。
立足清江浦区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新变化新需求,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转移下放一批“含金量”较高的事权,为支持推动清江浦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支撑。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一致、事权与财权匹配的要求,落实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主体责任,理顺市、区政府层级间的权力配置和职责边界。
事权是包括审批、监管、执法等多个环节的权力链条,转移下放要做到协调一致,进一步构建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事权运行体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市县权力清单标准化工作,对下放事权开展合法性审查,规范合理界定市和清江浦区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确保权力行使合法、公开、透明。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2•【字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提倡和鼓励单位、公民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义务。
第八条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城管局〔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申请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附件材料: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施工方案
6.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6.占用场地模拟效果图。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城管园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为了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应“宽进、严管”的审批模式,保护好天津市园林绿化成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019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违规延期,须在保证时间内恢复原有绿地。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应保证绿地面积不减少、景观效果不降低、生态效益不降低。
第六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含二百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视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材料品种、植物材料数量及规格、园林设施;(二)树木迁移方案的实施;(三)占用事项完成后,绿地恢复方案的实施;(四)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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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对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交填写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项目规划红线图和绿化部门绿线图。
许可费用: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局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绿化监察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依法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许可证;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