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知识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共同抵押

(一)、法条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规则解读

1、无论抵押人是否包含债务人在内,一切问题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份额、顺序等);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即使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的,债权人也

有权行使任一抵押权;(该观点为11年案例分析所确认)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抵押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抵押人内部

可以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即不需要先找债务人追偿至债务人不能);

4、债权人放弃任一抵押权的,其余抵押人可以减免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5、在这个地方值得强调的是,放弃担保责任必须明示,不选择特定担保人不意

味着放弃,如果债权人选择的担保人最后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话债权人当然是可以要求其余担保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的;

二、共同保证

(一)、法条依据

1、《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1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

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二)、规则解读

1、共同保证分为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可基于当事人约

定或者法律推定而成立,按份共同保证需要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司法解释将担保法规定的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实现顺位确定为“先债务

人后其余保证人”;

3、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责任的减免按连带债务的基本

规则处理——未约定份额的连带共同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内部约定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免除特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其余保证人在被免除债务的保证人内部比例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免责;

4、按份共同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与其它按份

保证人无关;

5、共同保证的成立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即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仍

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规定应当限缩解释为仅适用于保证人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情形。

三、人保物保并存

(一)、法条依据

1、《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法司法解释》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二)、规则解读

1、有约从约;

2、无明确约定时,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应当优先于保证实现(不论保证是一般保

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3、无明确约定时,若物保也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有权选择先实现物上担保

权还是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权;

4、追偿问题——争论很大,暂时不管,我仔细研读三大本后串讲时跟李仁玉老

师补充着讲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