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护词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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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护词-法律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 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 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 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为贯彻落实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6月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简称“70号文”),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案件事实经过: 1.黑石省白山市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2015年7月,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白山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集团采购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或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一)以及白山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以下或简称《GPO管理办法》或《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明确从2015年8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院试点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模式,《集团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不再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而是由通过遴选产生的第三方药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或“GPO”),按照带量、限价采购模式进行集中采购。试点期内,白山市通过药品集团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总费用,要比上一年度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 2.白山市有5家大型的药品经营企业。其中,A企业尚未筹建药品互联网交 易平台,B企业不具备麻醉药品的经营资质,故,这两家企业虽然报名参加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但没有通过遴选的资质审查环节;C企业不愿放

辽宁省第二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发布稿】

辽宁省第二届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 【发布稿】 辽宁省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录 竞赛案例说明:竞赛案例将全部真实信息隐去,案件材料中的印章均略,所有证据只截取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全部证据来源均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1) 证据清单 (2) 石迁讯问笔录(1) (3) 石迁讯问笔录(2) (4) 石迁讯问笔录(3) (6) 赵豪询问笔录 (7) 钱多询问笔录 (9) 李雄讯问笔录 (10) 王秀讯问笔录 (11) 赵兵询问笔录 (13) 沈大龙询问笔录 (15) 张全询问笔录 (16) 陈勇询问笔录 (1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 (1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 (19) 小区监控录像(1) (20) 小区监控录像(2) (21) 价格鉴定结论书(1) (22) 价格鉴定结论书(2) (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4)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5)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石迁,男,25 岁,汉族,身份证号××××××19900701××××,1990年7月1日出生于东海市百花区,现住东海市百花区玫瑰街45号,高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在东海市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窃得水泥20袋,两人将销赃所得400元平分。 2013年4月3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意图再次从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盗窃。二人刚进入工地便因形迹可疑被工地工人发现并抓获,二人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石迁被东海市公安局百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4月18日执行期满。 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石迁伙同王秀进入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北区停车场,二人将赵豪停放在此处的奥迪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窃取车内行车记录仪,价值300元。得手后,石王二人又进入400米外的该小区南区停车场。二人将钱多停放在此处的宝马轿车后备箱撬开,正欲窃取后备箱中财物时,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2015年4月5日,石迁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市看守所。

模拟法庭文稿

模拟法庭审判长庭审台词范例 庭前准备工作: 1.现场嘉宾老师、社团负责人以及出席观看模拟法庭演出活动的所有同学安 静坐好; 2.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演员整装待命; 3.书记员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准备开始演出。 【书记员】: ——请大家保持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即主动坐下) 【审判长】: ——请坐!(公诉人、辩护律师以及旁听人员按审判长指示坐下) 【书记员】:(书记员右转 45度面向审判长作报告)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 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庭审准备工作: 【审判长】: ——(待书记员坐下后敲法槌)请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敬德到庭。(法警向书记员领取提审手续,法警走出审判庭将被告人带到法庭指定座位)【审判长】: ——被告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被告人】: ——张敬德,弓长张,尊敬的敬,崇德的德 ——王语涵,老虎王,语文的语,涵蓄的涵 ——郄元通,批郄导窾的郄,元首的元,通畅的通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 ——有(张小瓜) ——有(王呆呆) ——有(郄金蛋) 【审判长】: ——讲一下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

——2000年x月x日出生。 ——2000年x月x日出生。 ——2000年x月x日出生。 【审判长】: ——出生地点?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人】: ——北京市 【审判长】: ——什么民族? 【被告人】: ——汉族。 【审判长】: ——文化程度? 【被告人】: ——初级中学 【审判长】: ——学习(或者工作)单位?也就是在哪所学校读书? 【被告人】: ——现在就读于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朝阳学校。 【审判长】: ——被告人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人】: ——xxxxxxxxxxxxxx。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人】: ——略 【审判长】: ——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被告人】: ——因为消费者权益被羁押的。 【审判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收到了吗?【被告人】: ——已经收到。 【审判长】: ——收到多少天了? / 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 ——略

法庭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上海市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

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附件1: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一、竞赛名称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二、竞赛时间 10月31日报到,11月1日至2日比赛。 三、竞赛地点 西南科技大学 四、主办单位 四川省教育厅 五、承办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六、竞赛组织机构 (一)大赛组委会 主任委员: 王康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杨亚培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 罗学刚西南科技大学副校长 委员: 朱时顺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陈明国四川省政法委副书记 刘朝宽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 夏成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祁晓玲四川师范大学副校长 聂应德西华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二)大赛执委会: 主任委员: 尚丽平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 委员: 宋亚兰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副处长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汤火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良春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斌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骆军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建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主任: 翟瑞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副主任: 高波省教育厅高教处

程皓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古松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梁辰西南科技大学团委副书记 廖成中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刘永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成员: 张志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 顾倩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办主任 张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政办主任 邱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办主任 七、参赛对象 本次大赛的参赛对象均应为竞赛时本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性别、年龄均不限。各院校选拔组队,以院校为单位报名参赛。每支参赛队由4名队员、1名指导教师和领队组成。正式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参赛选手,如选手因故无法参加比赛,报到时向需组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组委会同意后方可更换,大赛开始后不得更换选手。 为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提高竞赛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竞赛组委会决定设立评审专家库,竞赛评审专家由名单库中产生,所有报名参赛高校均应提供1名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库成员。(各队在提交报名表的同时,提交评审专家推荐表)

模拟法庭刑事自诉

刑事模拟法庭的案卷材料 小组:第三组 组长:金雄峰 班级:法119、1110 专业:法学

目录 封面······································ 目录······································ 起诉书···································· 庭审笔录·································· 原告代理词 (2) 被告辩护词(1) (2) 被告辩护词(2)··························· 主要证据································· 判决书···································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严国祥、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乌鲁木 齐市灌金公司职工、住本市苏州路二官村 被告人:魏国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住本市铁西村4区3组31号 案由:非法拘禁罪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魏国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日,自诉人的妻子李腊英在在河南东路化工技校附近,横穿马路,由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魏国强驾驶的车号为:新A16096号43路公交车紧急刹车,魏国强下车对李腊英大加指责,并欲拉李腊英上车,李腊英不服,郑夏涛与数名乘客强行将李腊英拖拽上车,致使李腊英胳膊受伤。中途李腊英多次欲下车,均遭到魏国强和乘客的阻车行至鲤鱼山路时,为逃避魏国强等人的非法拘禁,李腊英被迫跳车,不幸摔死。 综上所述,被告人魏国强非法拘禁他人,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1、询问证人严英笔录。2、公交汽车公司另一辆43路车司机崔公凯的证言。3、车上乘客李红的证言。 4、新疆乌鲁木齐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此致 万里学院模拟法庭 自诉人:严国祥 2012年 11月 13日附:

初犯辩护词

初犯尊敬的审判长:我们受被告人郑超然亲属的委托,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郑超然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郑超然属于从犯。本案中,被告人郑超然是同案人周潮灿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出于朋友义气,参加了与被害人的打架,与同案人周潮灿等人相比,郑超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扩大有责任、有过错。法庭调查表明,引发本案的起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本来是一件小事情,但被害人却,以至于小事无法解决,使矛盾激化,双方继而大打出手。如果当初被害人合理合法,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事情发生时如果梁某某能够保持冷静,不介入双方的冲突而是予以劝解或干脆打电话报警,事件将会是另外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被告人处于朋友义气,参与了打架。被告人参与打架是不对的。但在评价被告人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受害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改表现。另外,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表达诚恳歉意,探望被害人,并表示愿意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分要求和无理拒绝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将耐心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争取消除矛盾纠纷。请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郑超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刑法》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2007年) ﹏﹏﹏﹏﹏﹏﹏﹏﹏﹏﹏﹏﹏﹏﹏﹏﹏﹏﹏﹏﹏﹏﹏﹏﹏﹏﹏﹏﹏﹏﹏﹏﹏﹏﹏﹏﹏﹏﹏ 注意事项: 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1:8。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 ﹏﹏﹏﹏﹏﹏﹏﹏﹏﹏﹏﹏﹏﹏﹏﹏﹏﹏﹏﹏﹏﹏﹏﹏﹏﹏﹏﹏﹏﹏﹏﹏﹏﹏﹏﹏﹏﹏﹏ 案件材料(包括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共两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 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通知书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 关于题述争议案,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在本会申请仲裁。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 2006年10月18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 法人代表:张宏源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 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 法人代表:李安东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终止双方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 2.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营权; 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概述: 1994年2月1日,江州市人民政府将江州市南城街以东10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于1994年9月1日取得江州市规划管理局《修建许可证》,并开始建设主楼30层、辅楼6层的银星商业大厦,主楼被称为银星大厦,辅楼被称为银星商场。至1997年底,申请人利用自有资金及江州市商业银行贷款,已完成辅楼银星商场的土建、装修并投入使用,其中位于辅楼第六层的歌舞厅曾在1998、1999两年被江州市电视台作为春节联欢晚会会场使用。银星大厦同期即1997年底已建至10层。 由于资金不足,申请人无力继续建设银星大厦。1999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接洽合作建设银星大厦事宜,1999年6月1日申请人同意选择被申请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建设银星大厦。 1999年6月20日,申请人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为乙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共同成立了江州银星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约定合作公司注册资金800万美元,申请人出资占49%,被申请人出资占51%。《合作合同》于1999年7月15日获得陇西省政府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

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 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2017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起诉状 原告: 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被告: 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 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所创作署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署名金庸的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中知名人物的姓名,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王语嫣、慕容复等。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不仅主要人物姓名与其小说相同,该书中的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也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该作品作为网络小说发表之后,由西北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由其他出版社在其后多次出版。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ua告杨治(笔名江南)创作、出版《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其对《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等四部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查良镛 2017年10月30日 敬礼

答辩状 答辩人: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委托代理人:牛XX,住所地:山东青岛市 被答辩人: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答辩人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首先,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其次,我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基于事实和理由也就不应当存在,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

(刑事)模拟法庭流程

模拟法庭流程: (范书东为假名)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已就绪,可以开庭。 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 广东省深圳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现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范书东放纵走私一案。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法警打开被告人戒具,但至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应站立。若法警未主动打开戒具,审判长应予以示意:请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被告:范书东 审判长: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有没有绰号、外号或昵称? 被告:没有 审判长: (1)你的基本身份情况(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2) 以前有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 (3) 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抓获?刑事拘留时间?逮捕时间? (4)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什么时间收到的?(如不能答出具体时间,可问是否超过十天)(这些问题被告须逐一回答) 二、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庭由审判员刘平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志芳(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汪文峰(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由连婕(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兼任,担任法庭记录。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舜锋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指派书记员连婕出庭记录。 被告人范书东的亲属委托了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裔涛、周妍律师(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到庭为被告人辩护。 三、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在庭审期间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权。各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速录员、公诉人、公诉机关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被告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犯罪持续的时间较短仅一个月左右,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较低,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在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本打算不继续犯罪,后因受到王阔的鼓动才导致本案被告人犯下诈骗罪。但是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只是打推销电话推销产品,后续的产品、发货、汇款等都是由王阔负责的。因此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犯罪情节也是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法庭对被告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先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在公安

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口供稳定。认罪态度非常好,被告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有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只因法制意识淡薄,也希望给家庭较好的生活,才导致本次的犯罪。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其认罪的态度端正良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故希望法庭考虑以上酌定情节,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被告人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系独身子女,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现母亲已老,又有疾病在身,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另外被告人在2017年娶妻,同年8月4日生育一女。被告人上有年老母亲,下有年幼女儿,妻子身体又不太好,现在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被告人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王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

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

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目 请针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的刑事起诉书,结合后附的证据材料,写一份辩护词。 辩护词写作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4、字数不少于3000字。 后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14份证据材料。

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案 一、起诉意见书 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正检反贪移诉字[2010]1号犯罪嫌疑人李跃进,男,48岁,196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正义市洪山办事处人,捕前任正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调研员,住正义市富民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受贿一案,系我院在侦查中发现,经检察长决定,于2009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对其宣布逮捕,2010年3月11日发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涉嫌受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洪山办事处张王庄居委谋取利益,分别于1999年至2005年的中秋、春节等期间10余次共收受张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贿赂23000元,其中现金9000元,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正义市韩振宇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于2005年、2008年春节期间两次共收受韩斌10000元贿赂。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以其妻子许文的名义,伙同他人,于2008年1月份注册成立了正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通过验资注册后,撤回出资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等。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 案件1:公司解散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万昌茶叶场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80余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4:支票纠纷 钟少强向石鸿江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879,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鸿江,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少强的印章。石鸿江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少强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鸿江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少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山东省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第三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一、竞赛简介 1.主办单位: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2.承办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3.举办时间:2013年10月下旬 4.举办地点:临沂大学(临沂市双岭路中段) 5.参赛范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每一学校/院/系以一队为限) 6.竞赛宗旨:本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旨在继续加强省内法学院系之间的交流,推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更好对接,突出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同时提高法科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以此来检验法学教育的成果。 二、比赛案例 1.案例选择 第三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选用民事诉讼案例。预赛、决赛(含半决赛、决赛)使用两个不同案例,半决赛、决赛使用同一案例。 比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筛选案例。 2.比赛案例的发布 组委会将两个比赛案例一并寄送给各代表队领队,并通过电话方式确认。 3.比赛案例的修正 各参赛队对于各轮竞赛所使用的案例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于规定的时间内(7月2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到指定邮箱fxy@https://www.360docs.net/doc/4f8494256.html,,提请组委会秘书处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组委会整理各参赛队意见或建议后,集中研究,统一解答。 4.比赛案例的释疑 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案例时,应于规定的时间内(8月15之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三、参赛队伍与队员资格 1.队伍组成

每支参赛队伍由4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由一名教师担任领队。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支参赛队参加庭审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统一为3名(当事人1名,诉讼代理人2名)。参赛队伍如需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由各参赛队自行配备,其表现不计入成绩。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2.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表上应有该院系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以确认参赛队伍获得该校的代表权。 3.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法律文书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等,皆应由参赛队员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教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等。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教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四、报名与队伍签号 1.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7月10日之前),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组委会通讯地址:临沂市双岭路中段临沂大学法学院办公室,邮编276000,收信人:韩婧 2.队伍签号 组委会按预定时间组织赛务会议,以抽签方式确定预赛签号,半决赛和决赛通过抽签确定该队在庭审时的身份。 五、评审 1.评审团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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