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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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条 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 二条第一款 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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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0 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量器具,......。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1 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12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十七条第二款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移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 13 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 二十一条第二款 政法规进行封存。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 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 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14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 第二十条 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 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15 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 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16 。 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 第(三)、(四)项 所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严重质量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7 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 第一款第(四)项 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注:对查封、扣押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的,参照3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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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按规定检验的 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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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项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 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序号 适用种类 适用条款 期限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对于 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 足3个月的,查封、扣押的处理不 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 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批准。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 、扣押为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件 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的,应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 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 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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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 第四十七条 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品的,责令期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第四十八条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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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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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扣押。 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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