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5e2c5ef6294dd88d0d26b30.png)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食品药品执法)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食品药品执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0e235af7ec4afe04a1dfe4.png)
款
7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 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 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
8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 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 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9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6 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
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注:对查封、扣押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的,参照30日执行。
登记保存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
2
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 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 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地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地处理(法律规范汇集)](https://img.taocdn.com/s3/m/55bc155a6294dd88d1d26b25.png)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公法制〔2021〕1757号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公法制〔2021〕17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87ec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0.png)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执法和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如下:一、行政赔偿案由(一)侵犯人身权1.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
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2.违法采取约束措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
违法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违法行政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
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时限行政拘留的赔偿案件。
4.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
超越法定权限和措施非法拘禁以及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6.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
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7.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
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8.未依法救治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
未依法救治受伤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员、涉案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https://img.taocdn.com/s3/m/4d0b68f4ba0d4a7302763ae2.png)
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一、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强制措施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或者避免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可以依法实施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登记保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其他依据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封存或扣押的,依法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三、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措施的,应当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制作《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报批书》,填写“申报理由”和“请批意见”等,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市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应当报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各县(区)质监(分)局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应报本局负责人批准。
遇紧急情况时,经口头请示有批准权的领导,可以先行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但必须在返回单位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并对当时的紧急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四、实施登记保存、封存或者扣押,应当制作《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文书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应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押印的,应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证人到场,注明情况并签字。
《涉案物品清单》一式三份,案件当事人、物品保管人各执一份,入案卷一份。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3f70985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cc.png)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0443b2fdd36a32d7275810f.png)
文章来源:/Content-112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文章来源:/Content-112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71bb3db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c.png)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商涉及查封扣押法律文书
![工商涉及查封扣押法律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7ceb41c108a1284ac8504347.png)
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一、先行登记保存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超过7日。
二、暂停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查封、扣押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37bf2576edb6f1aff001f8b.png)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保存封存扣押依据
![保存封存扣押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8a5a5c18650e52ea55189824.png)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无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按规定检验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生产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特种
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强制认证、标准和标识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9263ad02f78a6529647d53a7.png)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一是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后者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
前者是药品行政监督检查或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取证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一个环节后者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后者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行为和违禁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
四是实施条件不同。
前者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后者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五是实施对象不同。
前者仅针对证据后者依法针对药品、器械和有关材料对象范围包括了证据。
六是实施主体不同。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均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无权实施。
七是控制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但其若擅自处分已被登记保存的证据在追究违法责任时应当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而后者则是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药品和有关材料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
此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关材料的占有权。
八是处理决定不同。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自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进一步获得证据证明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时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经调查取证证明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否则应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5320c48f5335a8102d2204e.png)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b6869b6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3.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37672510b1c59eef8c7b48b.png)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的区别
![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47d464f319e8b8f67c1cb96e.png)
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的区别三者的区别主要有:(1)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查封或扣押的前提条件是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以及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2)三者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
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3)作用不同。
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
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4)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5)期限不同。
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774a21c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b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d671498e80eb6294dd886cc5.png)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
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批准。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2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扣押。 条第一款第(三)项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 、扣押为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件 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的,应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
3
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注:对查封、扣押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的,参照30日执行。
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 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 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1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 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 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条 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 二条第一款 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8
9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0 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量器具,......。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1 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12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十七条第二款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移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 13 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 二十一条第二款 政法规进行封存。
4
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按规定检验的 期间不计算在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项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 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6
7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 第四十七条 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品的,责令期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第四十八条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第五十条 。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 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 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14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 第二十条 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 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15 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 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16 。 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 第(三)、(四)项 所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严重质量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7 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 第一款第(四)项 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注:对查封、扣押期限未作明文规定的,参照30日执行。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扣押。 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 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 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天。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序号 适用种类 适用条款 期限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对于 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 足3个月的,查封、扣押的处理不 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 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批准。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 、扣押为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件 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的,应报上一级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