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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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化妆品的国际贸易也成为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

同时,消费者对于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提高化妆品贸易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所涵盖的化妆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1.美容化妆品:指能够修饰、美化或改善人体容貌的物质或制品。

如口红、粉底、睫毛膏、香水等。

2.洗护化妆品:指用于清洁与护理皮肤、头发等人体表面的物质或制品。

如洗发水、护发素、沐浴乳、洗手液等。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申报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在进口化妆品前,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

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外,针对不同的化妆品种类,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

申报后,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危险等级等因素,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

审核结果如下:1.不需要参加抽样检验的2.参加抽样检验的3.不予放行,需要进一步检验或鉴定的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授权的资质,且对于同一批次的化妆品,只能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抽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根据采样计划进行采样,确保样品能够代表该批次化妆品的总体质量;•确保样品的标识完整、准确,以避免混淆;•采样时,需要遵守规定操作方法和时间限制,避免样品失去检验价值。

3. 检验结果对于检验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官方机构应当及时放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将采取以下措施:•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限制销售等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公示,警示消费者;•拒绝该批次化妆品进入国境。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官方机构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并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定的场所存放等规定。

汕头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确保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新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我公司从事进口化妆品批件多年,深知企业面对纷繁的申报法规,较长的周期,较高的花费,头疼不止。

现将影响进口化妆品批件周期的几点因素总结如下,以便各位同行朋友参考!化妆品申报的时间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四、监督管理(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5),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备案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地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企业承诺书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附件3或4,递交至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还需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企业有关信息将录入不良信誉记录当进口食品收货人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登录“进境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申请取消备案,然后按照首次申请步骤重新提交申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物和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化妆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生产的,出口或进口时所属货物的表述为化妆品的商品。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科学、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负责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协助海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海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管跟踪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海关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提高进出口化妆品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第九条进口化妆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税收政策缴纳进口税税款。

第十条进口化妆品应当进行检验检疫,并持有有效的检验检疫证书才能依法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按照进口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检验检疫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出口化妆品应当依法经过检验检疫,并持有有效的检验检疫证书才能依法出口。

第十七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按照出口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出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出口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出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条出口化妆品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检验检疫的,海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和审查该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进口化妆品的审批。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经过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审查机构会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和备案通过审查的进口化妆品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

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规格、包装等。

备案则包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

登记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的重点包括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检验机构会对产品的有效成分、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正式进入国内市场。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后,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检等。

监督管理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五、违法行为及处罚该办法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反审查程序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内市场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法规,它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渐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商业活动。

然而,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对于化妆品进出口过程中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在____年的背景下,对化妆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描述,以保证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合规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

【一、前言】一、为保障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和顺利进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二、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基本原则】一、国家标准优先原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进行进出口。

二、风险导向原则:对于高风险化妆品,将进行更加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信息透明原则:化妆品的生产商、进口商等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化妆品的不同类别和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法律依据原则:本办法的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法》,《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一、化妆品进出口企业资质管理:(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化妆品进出口业务。

(二)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化妆品进出口质量检验:(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强制抽检,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加强对高风险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三、化妆品进出口风险评估:(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于个人形象和美容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化妆品行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进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国家制定了《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进口化妆品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本文将对《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探讨。

一、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准入管理《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是进口化妆品必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进口口岸进行报检,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口化妆品产品说明书、配方、成分表、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只有通过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

2. 标签和包装要求根据《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成分、使用方式、警示语等信息。

此外,包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3. 安全评估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办法的规定,安全评估应包括对化妆品配方、成分和使用风险的评估,以确保化妆品使用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风险。

4. 不得含有禁用物质根据《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化妆品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中国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有发现违规产品,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自颁布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通过严格的准入管理和标签要求,有效地提高了进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首先,目前,进口化妆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了。

由于审核和检验流程紧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难以进入中国市场,这有效地保证了进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进口化妆品的标签要求更加规范。

标签上必须详细列出产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化妆品的成分、使用方法以及相关警示信息。

这样一来,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会更加安心。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维护国内化妆品市场的秩序至关重要。

为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格产品的流通,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化妆品进出口质量管理工作。

2. 检验检疫管理机构2.1 国家质检总局是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设立化妆品质检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2 化妆品质检部门的职责包括: - 制定化妆品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 - 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 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 对进出口化妆品相关企业进行检验检疫能力评估。

3. 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登记3.1 进口化妆品按照功能、用途、适宜人群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分级管理。

3.2 进口化妆品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后方可进口。

3.3 出口化妆品应符合目的国(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按照目的国(地区)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4. 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4.1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进口申请和样品备案:进口企业需向质检总局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

- 抽样检验:质检总局将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放行的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进口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4.2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登记备案: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向质检总局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检验检疫:质检总局将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出口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出口化妆品不符合目的国(地区)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5.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5.1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05.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服务进出口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2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量不断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背景和目的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防晒化妆品、美白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分类,在进口和出口环节均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出口化妆品需要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机构申报,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进出口合同、产品资料、检验检疫报告等。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等环节。

五、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口化妆品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对产品的原料、配方、包装等进行检测,并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安全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并对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六、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检和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同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七、进出口化妆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为了防范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我国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体系。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进出口化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1. 引言进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

2. 检验管理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并负责制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负责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工作。

3. 检验项目与标准3.1 检验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配方成分的安全性、微生物检验、重金属含量检测、稳定性测试、敏感性测试等。

3.2 检验标准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4.1 样品送检进出口化妆品样品应由进口商或出口商按照规定程序向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检,并提交相关资料。

4.2 检验准备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进行样品登记、编号等准备工作,并核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4.3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包括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性能及安全性测试等。

4.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检验结果,并将检验报告送交申请人或委托人。

5.1 合格产品对于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关或发货。

5.2 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可以申请复检或者退换货。

5.3 监督抽检对于合格产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资质等。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妆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加强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检验检疫要求1. 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化妆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且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评估和认定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化妆品安全可靠。

2. 化妆品进口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进行技术评估、化学成分分析、安全性评估等检验检疫流程,并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书。

3. 化妆品出口要求出口化妆品需要符合国外的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方可发货。

同时需要出具出口化妆品卫生证书、产地证明等相关证书。

三、运输和包装管理1. 包装材料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采用与产品性质相适应的外包装材料,同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尽可能保证不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 运输管理企业在选择运输方式时应根据产品属性和品质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保证运输车辆的卫生条件。

同时,需要保证化妆品在运输途中避免受到刺激、碰撞等损坏。

3. 包装标识进出口化妆品外包装必须标注清晰准确的中文或英文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点、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并符合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流程1. 申报材料和手续企业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和手续,包括进口批准文件、检验检疫申报表等。

2. 必要的检验检疫企业根据申报情况的不同,需要进行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安全性评估等相关检验检疫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 发证和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进行证明,并追溯全过程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进入进出口化妆品管理信息系统。

五、总结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意识和技能。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7]15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7]15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7〕159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化妆品是指经国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的涂抹、喷洒、摩擦等方式,以美容为目的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第三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进口,维护进出口贸易的公平性和顺畅性。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化妆品包括原料药及制剂两个类别,适用于该类进出口化妆品。

第六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才能经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备案通过,并获得批准文号。

第七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化妆品进口备案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进口化妆品的相关配方、成分表、质量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通报检验检疫结果,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拒绝进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2〕223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

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报验第四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

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

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章检验第七条检验依据出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附件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2000字的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化妆品是指用于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清洁、美容、改变外貌、调节体臭或者保持良好状态的日用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和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质量和安全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了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义了相关术语,使其具备统一的概念。

2. 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规定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生产企业或贸易商必须在发货前向境内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3. 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监管和查验的程序及要求,以确保化妆品的合法进出口。

4. 检验检疫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 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处理: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检验结果的处理方式和后续措施。

6. 监督管理和责任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督和管理。

三、实施效果自《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该法规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提升化妆品质量和安全: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有效提升了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该办法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遏制了非法进口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3.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管,形成了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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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现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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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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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十七条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 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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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

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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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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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商检局1992年6月19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及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检检[1997]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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