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论文 残疾人就业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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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论文残疾人就业相关论文

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问题研究

摘要:个体就业对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是影响残疾人个体就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其政策却存在扶持范围过窄、准入条件太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以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

关键词:个体就业;残疾人;政策问题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是比较完善的。根据相关规定,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由各省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实施和执行的。本文所指的政策不足是具体实施办法的不完善。我们在综合比较不同地区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存在问题进行探索性的分析,以期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起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对政策的重视程度差异较大

中国大部分的省市都颁布了各自的《?菖?菖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相当重视的。然而中国很多省市都只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文件里面提到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政策,而没有独立专门和更加具体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相对于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的政策文件而言,其专门的政策文件少得可怜。当然,少数的省市颁布了比较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北京市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等政策文件,以促进北京市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从政策出台的时间来看,很多地方也是近年来才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广西残联于2008年底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08有偿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8]12号)。

从中国各省市所出台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的数量和时间来看,残疾人个体就业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毫无疑问,充分认识个体就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各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实际出台相关的更加完善和可操作的扶持政策和办法,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某些政策与社会发展存在差距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也不断上涨,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升较快,从而使得货币的购买力相对下降。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多年前的一些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和作用下降,

不利于残疾人个体就业的稳定和发展。比如,2000年4月25日,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规定:“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显而易见,5万元在2011年的北京已经不算高收入了。2007年12月29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按照这样计算的话,普通公民年收入在24 000元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毫无疑问,十年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制定新形势下的残疾人个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快速发展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固定期限的浮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2011年,个人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五年为期,按照10%的比例上浮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则2016年,残疾人个体就业所得在5×(1+10%)=5.5万以上的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避免政策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之间的脱节,充分保障政策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三、政策的扶持范围过于狭窄

首先,到目前为止,所有关于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政策,都是针对

从事传统经营的个体就业残疾人的,还没有涉及网络创业、网上开店等新经营模式。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网络创业逐渐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种流行经营模式,无疑这也会为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提供新的可选路径。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销售的迅速发展,中国可以考虑逐步将对网络创业的残疾人纳入个体就业的扶持政策范围之内,以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发展。

其次,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根据中国《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最初是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而且只对养老保险给予补贴,部分省市也是这样制定相关措施而实施的。比如,2009年2月19日,浙江省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然而,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里,危机无处不在,仅仅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进行补贴,其范围无疑过于狭窄。在结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部分省市扩大了补贴范围,增加了补贴险种,以进一步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例如,2007年9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根据其中的规定,北京市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就业残疾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的补贴。2009年4月3日,天津市重新制定了《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

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其中规定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三个险种实行补贴,并且,明确了补贴的比例。

从上述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在一些地方,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依然存在补贴范围狭窄,险种较少等问题。为了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补贴人群从城镇人口扩展至全市,险种逐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等。

最后,在费用的减免方面,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存在扶持力度不够的地方。比如,北京市《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他残疾人,减半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入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市场管理费。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残疾人,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考虑到大部分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这些费用的征收也会给其经营带来不小的压力,显然,全部免收各类管理费用,对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意义重大。

四、政策的准入条件太高和程序过于烦琐

纵观各省市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无论是申请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扶持资金、小额贷款,还是申请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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