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存货跌价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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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基本结构框架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但波动较大。

2001年、2002年的计算分析题均来自本章。

本章根据200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体现在第四节第二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通常是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2002年教材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计算分析题。

历年考题评析1、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收入总额的界定本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准予扣除的项目(重点)章(重点)不得扣除的项目(重点)主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要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内 4、资产的税务处理容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5本章重点与难点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例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有()。

A、消费税B、营业税C、增值税D、土地增值税【答案】A、B、D (2001年)【解析】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求考生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有些题目直接给出企业的利润总额,考生只需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即可;有些题目则未直接给出利润总额,需要考生首先根据题目中的会计数据,计算其利润总额。

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1、借款利息支出(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予以扣除。

【例题】某企业2000年从非金融机构借款1000万元(1年期),发生借款利息6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而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40万元。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财税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其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存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起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二、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3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

2004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A产品售价为7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准则》的规定,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200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所得税法不得扣除项目规定解析

所得税法不得扣除项目规定解析


股 息 、 利 不 能 混 入 工 资 、 金 支 出 红 薪
所得税法规定 , 向投资者支付 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款项不得扣除 。 纳税人应 准确 区分 投资收益项 目与工资薪金项 目, 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 , 就要注 意通 过完善公 司章程 、 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 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 的涉税风 险 。 得税 法强调了工 资 、 所 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 只要具 有合 理性 , 就 可 以扣除 , 但此项政策不 能被滥用 。 纳税人 应认真审 核工资 、 薪金 支 出项 目, 对于 如分红 、 款利息支 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 借 的项 目不得作为工资 、 薪金支 出列支 , 在接受税务检查 中应能出具 有说服力的证据 ,避免企 业效 益很 好 ,却违背公 司章程长期不分 红, 高管( 又是股东 ) 拿高薪 的现象 出现 。 另外 , 于由部分 职工 参 对 与入股的企 业 , 也要注意 同工 同酬 , 即从 事相 同工作 岗位 的职工不
实发生 的据 实扣除原则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 申报时的主要纳
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 除一般规则 同时 ,又明确 了禁 止扣 除和特 殊 扣除项 目, 构成 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禁止扣 除项
目又称 为“ 不得扣 除” 目, 项 涉及 面广 , 不好把握 , 在业 务处理 中极
易出错 , 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
不征税 收入是指从性 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
的经济利益 、不 负有 纳税义务并不 作为应纳税所 得额组成部分 的 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 纳入财政 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 收 费、 政府性基金 等。 所得税 法 同时规 定 , 企业的不征 税收入用于 支 出所形成 的费用或财产 , 不得扣 除或计算 对应 的折 旧、 摊销 。 纳税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存货
六、存货损失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 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规定,
存货
存货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 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以 及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 失,企业应扣除变价收入、回收回金额以及责 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集美地税稽查局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存货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相关会计制度的区别详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相关会计制度的区别详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相关会计制度的区别详析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发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后来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税前扣除的文件。

因会计制度与税前扣除的发文部门、执行时间和侧重点不同,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计算差异很大。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先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交税时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由于税前扣除的文件十分分散,会计人员对其范围和标准难以全面了解,本文试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相关会计制度的区别进行详细的归纳整理,供企业会计人员及经营者参考。

一、国债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股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
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9
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含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2
国债
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含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有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
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7
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8
应收
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管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存在不少变化,与税法之间也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新准则的变化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移动平均法计算相对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在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改变了以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

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

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XX 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下面,我们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分析说明准备金的所得税处理。

(为方便起见,我们假设了一种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连续三年的变动情况。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XXX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

XXXX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

XXXX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以70万元价格售出,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准则》的规定,XXXX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XXXXOO贷:存货跌价准备XXXXOO《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XXXX年,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XXXX年12月31日,A产品市场价格继续下跌。

当年,甲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大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账务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贷: 存货跌价准备100000《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XXXX年,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XXXX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甲公司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819000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19000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XX贷: 库存商品XX借: 存货跌价准备300000贷: 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300000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XXXX年,甲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23项费用解析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23项费用解析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23项费用解析不允许税前扣除的23项费用解析按照规定,以下工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局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当的本息支出,职工宿舍修理费,当年应计未计扣除工程,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局部,给购货方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局部的费用,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劳务效劳企业缴纳的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等。

一、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置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子公司进行注销,可否在汇算清缴中作为投资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吗?

子公司进行注销,可否在汇算清缴中作为投资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吗?

⼦公司进⾏注销,可否在汇算清缴中作为投资损失进⾏税前扣除吗?主题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销售时,转销资产减值损失,是否需要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中填列。

计提时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调增,在实际发⽣时,是直接在税前扣除,还是需要做损失申报才能扣除?铂略答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五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出。

因此,贵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项调增,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明细表》第33⾏“(⼆)资产减值准备⾦”⼀栏中填写。

存货发⽣损失时,除了要做会计处理外,还要进⾏损失申报才能扣除,其中存货的正常损耗清单申报,其他损失需要专项申报才能扣除。

问题 2我司做半导体设备,其中有⼀些零件已经⽆法使⽤,这种情况是否按照存货资产损失处理,如果不是,如何处理,进项税是否转出?铂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七条 企业在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应以专项申报的⽅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处理浅析

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处理浅析

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处理浅析作者:孙红梅贾娜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12期一、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处理概述(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价值;(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存货准则规定,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

当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税会差异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税会差异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税会差异处理摘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但存货跌价准备会税差异处理很多老师比较陌生。

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编者按: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但存货跌价准备会税差异处理很多老师比较陌生。

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A公司2020年9月购进商品一批,买价113万元(含税),当年为对外销售,2020年12月进行减资测试时发现该商品市场价值为80万元,年末计提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

2021年3月将该批商品对外销售,卖价79.1万元(含税)。

假设A公司2020-2021年未购进和销售其他商品。

问:2020年、2021年该批存货如何进行会税处理?【分析】一、2020年会税处理会计处理1.购进商品时借:存货-库存商品1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贷:银行存款113万元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贷: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税务处理2020年度资产减资损失-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二、2021年会税处理会计处理1.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79.1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万元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贷:存货-库存商品100万元3.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20万元税务处理2021年会计确认营业收入70万元,营业成本80万元,但税法认可的商品成本为初始购入成本(即100万元),故2021年销售商品时,税法允许扣除的商品成本为100万元,故2021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即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部分)。

实务中,企业购销的存货种类较多,但均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时几种常见存货业务的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时几种常见存货业务的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时几种常见存货业务的纳税调整章建良【摘要】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以及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由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存货种类和规格众多,容易忽视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中对存货在初始计量、发出计量、期末计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得税处理方面的错误.笔者总结了几种常见存货业务的纳税调整,供企业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调整参考.【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2页(P68-69)【关键词】存货业务;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所得税处理;工业企业;初始计量;2009年;提供劳务【作者】章建良【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以及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由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存货种类和规格众多,容易忽视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中对存货在初始计量、发出计量、期末计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得税处理方面的错误。

笔者总结了几种常见存货业务的纳税调整,供企业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调整参考。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在税务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存货跌价准备涉税纳税调整”容易出错的一个问题

“存货跌价准备涉税纳税调整”容易出错的一个问题

“存货跌价准备涉税纳税调整”容易出错的一个问题一、存货跌价准备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提供了存货的确认和计量的依据。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由于市场价格走低、技术迭代、物理毁损或陈旧等原因造成减值。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实务中,一般考虑产成品的减值测试,除非毁损,对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不太关注减值情况。

一旦减值,就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举例说明涉税纳税调整容易出错的问题下面举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转销涉及所得税容易出错的一个问题。

【例】甲公司2019年某产成品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80万元。

2019年底,产成品实际成本160万元,可变现净值150万元,发生减值10万元。

此前该公司对该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20年,该批存货销售出去剩余存货的60%,销售收入100万元,年末根据测算剩余40%存货为未进一步减值,也未恢复;2021年销售剩余40%存货,销售收入80万元。

所得税率25%。

2019年底,根据减值测算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 10贷:存货跌价准备 10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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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存货跌价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案例概览
B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2013年年末进了一批机电产品,价值1000万元,2014年因技术更新换代,加之市场不景气,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较大,B公司按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对该批机电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200余万元。

请问:如果B公司在2015年5月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将该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相关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什么类型的准备金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案例中B公司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时未交代是否核定,若未经核定,则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时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4年B公司计提准备金时,会计上存货的账面价值减为800万,而税法上仍按历史成本原始价值1000万计量,即计税基础为1000万,做纳税调增处理。

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构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5年B公司所得税清算时,将该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其会计处理为:
借: 资产减值损失 20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200
假设公司销售存货800万,那么由于存货的账面价值只有800万,则会计损益变为0,但是应纳税所得额是800万减去计税基础1000万,亏了200万。

当时计提准备金的时候,纳税调增了200万,相应处置的时候,会计损益为0,税法负200万,应做纳税调减处理。

案例概览
B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2013年年末进了一批机电产品,价值1000万元,2014年因技术更新换代,加之市场不景气,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较大,B公司按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对该批机电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200余万元。

请问:如果B公司在2015年5月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将该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相关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什么类型的准备金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案例中B公司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时未交代是否核定,若未经核定,则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时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4年B公司计提准备金时,会计上存货的账面价值减为800万,而税法上仍按历史成本原始价值1000万计量,即计税基础为1000万,做纳税调增处理。

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构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5年B公司所得税清算时,将该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其会计处理为:
借: 资产减值损失 20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200
假设公司销售存货800万,那么由于存货的账面价值只有800万,则会计损益变为0,但是应纳税所得额是800万减去计税基础1000万,亏了200万。

当时计提准备金的时候,纳税调增了200万,相应处置的时候,会计损益为0,税法负200万,应做纳税调减处理。

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公告里面,二层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下,除了一般性的资产准备表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外,还有一张“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特殊行业主要包括金融行业、保险行业、期货行业、证券行业和信用担保行业。

这五大行业,除了在纳税调整表里面有这么一行之外,还有专门的这张附表。

如果企业类属于该五大行业的,则会计处理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比例,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铂略注:关于资产减值损失,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公告里面,有两张填报表单。

一个是像存货跌价准备金类,要填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面;还有一些资产损失是实际的资产损失,要填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也就是说,会计上虽然是同一个科目——资产减值损失,但是税会调整的时候,应该一分为二。

一部分放在一般资产准备纳税调整里面,另一部分放在那个实际资产损失纳税调增里面。

而且,如果实际资产损失是专项申报的话,还需要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四层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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