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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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08〕61号-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辽政办发〔2008〕61号-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1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日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整合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尚未列报支出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省直部门应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省财政厅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省财政厅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部门结余资金的确认第七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与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逐笔核对,预算单位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核对无误后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第八条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2月25日前,按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文本将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和有关说明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提供的各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情况,与省直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省直部门。

未经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确认审批的部门结余资金,省财政厅不予支付.第三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十条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执行( )。

A、我国退休年龄政策B、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属于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则执行该国退休年龄政策C、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D、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晚于我国退休年龄,则执行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A、不转移B、随本人转移C、由个人选择转移或不转移D、由用人单位选择转移或不转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A、应急准备金B、机动基金C、特别基金D、储备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数量不少于( )家。

A、100B、300C、500D、7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中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0家。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2%统筹基金B、首先需要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C、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D、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协商保留其中一个缴费关系和相应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选项A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同国家统一制度并轨。

各市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要大力宣传统一制度的内容和意义,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

要搞好政策衔接和业务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1998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实施办法》。

二、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在巩固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同时,各市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和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纳入覆盖范围。

三、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

各市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追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基金收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要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

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五、要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市级统筹步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模板】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模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015年底前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调整改革前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专家等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配合
2015-2017年
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制订我省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配合
2015年底前
3
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省级信息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省数据资源,通过专网支持全省业务经办
附件2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任务名称
任务内容
负责单位及分工
时间进度
1
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改革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配合
2015年底前
2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制定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改革后衔接政策
5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辽支机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015-2016年
6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好应收尽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

要与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快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

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O的置款。

A.2倍以上3倍以下B.3倍以上C.2倍以上5倍以下D.5倍以上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O等优惠政策。

A.税收减免B.子女教育费用减免C.保障性住房D.就业服务减免费用正确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OO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正确答案:C老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那么OA.他可以继续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B.他可以再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C.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D.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O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A.按月B.按季度C.按年D.一次性正确答案:D失业保险金应O发放。

A.按天B.按月C.按季度D.按年正确答案:B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B.18C.24D.28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D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C.18D.24正确答案:B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301-4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301-4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301-400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O的利益,依法维护O的合法权益。

A.群众B.职工C.人民群众D.劳动者正确答案:B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A.群众组织B.工人阶级组织C.工人阶级群众组织D.职工群众组织正确答案:C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至今经历O次修改。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C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

A.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B.保证专款专用C.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D.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正确答案:ABCD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有()。

A.年满20周岁的在校大学生B.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C.机关事业单位人员D.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正确答案:ABCD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C.拒绝治疗的D.移居境外的正确答案:ABC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A.重新就业的B.应征服兵役的C.移居境外的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正确答案:ABCD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A.丧葬补助金B.供养亲属抚恤金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D.伤残津贴正确答案:AB《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A.投资运营B.兴建办公场所C.改建办公场所D.发放奖金正确答案:ABCD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该()A.在任何一家专科医院就医B.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C.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D.在任何一家综合性医院就医正确答案:BC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辽机管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二级预算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公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2019年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预算公开内容第三章部门预算公开方式第四章部门预算公开程序第五章附则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公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预算法》规定以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部门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部门预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三条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部门预算公开内容第四条除涉密信息外,应公开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当年辽财指预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同时,还应公开当年辽财预1号文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五条部门公开预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情况,并对涉及本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

本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作为公开一部分,随同本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03
•【字号】辽政办发〔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2.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实施方
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相关测算和论证;组织和指导各市、绥中、昌图县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统筹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周忠轩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蒋斌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树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陈学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中亚省编委办主任
陈广君省财政厅厅长
成员:秦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曾庆捷省编委办副主任
魏跃晖省财政厅副厅长
梁振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冯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李树民同志兼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3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辽机管〔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机管〔2021〕20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现将《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2021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查鉴定第三章项目确立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维修,是指使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对省直单位房屋进行的大中型维修。

原则上重点保障省直行政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房屋本身、设施设备及其管理的公共设施因损坏、老化而存在安全隐患,急需维修改造的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维修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建立和管理房屋大中修项目库,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房屋大中修规划和年度维修计划,审批各使用单位房屋大中修申请,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房屋大中修项目实施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等工作。

① 社会保险登记② 个人权益记录③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 )的职工医保,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A、参保地;参保地B、户籍地;户籍地C、户籍地;参保地D、常住地;常住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A、县级B、市级C、省级D、县级以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 )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投资运营机构D、券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 )构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

3.取消职业技能竞赛备案。

4.取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推荐。

5.取消选拔推荐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6.取消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7.取消地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8.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9.取消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10.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1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2.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取消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审核。

14.取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管理。

15.取消职工异地生育核准。

16.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备案。

17.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

18.取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核准。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2018最新消息.doc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2018最新消息.doc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2018最新消息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2018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今年就要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

据专家介绍,将来机关事业单位在退休时,除了领取和企业一样标准的养老金外,还将领取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我省尚无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解释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曾解释,公务员养老供款渠道只有财政,因此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补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单位出资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

领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辽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进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三)加强协调推进 。科技部要加 强与相 关部门的工作
协调 ,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的政 策措施 ,加强对发展
众创 空间的指导和支持 。各地要做好 大众创 新创 业政策落实
情况 调 研 、发 展 情 况 统 计 汇 总 等 工 作 ,及 时 报告 有 关进 展 情
况。
容失败 的创新 文化 ,树 立崇 尚创 新 、创业致 富 的价值 导 向,
金和金融资本支 持创业 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支持天使投 资 、创业投 资发展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推动大众创新
创业 。 ( 六 ) 完善 创 业 投 融 资 机 制 。 发 挥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作
化为实实在在 的创业活 动。加 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 的 新闻宣传 和舆论 引导 ,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 ,树立 一 批创新创业典 型人 物 ,让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
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三 )工作人员在 职期 间死亡的 ,其职业年金 个人 账户 余 额可以继 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 年金 领取条件之一 的 ,不得从 个人 账户 中提前 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 年金有关税收政策 ,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和 政 策 的相 关 规定 执 行 。
储 存 额 由同级财 政拨 付资 金记 实 ;对 非 财政全 额供 款 的单
( 一 )单位缴费 ;
( 二 )个人 缴 费 ; ( 三 )职业 年金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 ( 四 ) 国 家 规定 的其 他 收 入 。
承 担 。单 位缴 纳 职业年 金 费用 的 比例 为本单 位工 资总 额 的
第六条
职业 年金基 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 理。个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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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
金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7]7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2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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