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言论自由匿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述评》

在所有的自由中,首先给我认识、讲话和根据良心自由辩论的自由。——弥尔顿《论言论出版自由》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纽约人》上所发表的这则漫画[1]生动地说明了互联网的“虚拟性”。在互联网“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2]里,你可以以任何身份(使用自己的真名、假名或者匿名)出现在电子邮件、论坛、电子布告版、聊天室等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有了互联网,我们就拥有了更为广泛的言论表达自由,因为“对于那些发表合法的,但不受欢迎言论的人来说,匿名使他们被认出的概率变小,同时也减轻了他们对报复的恐惧。”[3]但同时,网络用户的匿名状态也给我们追查那些滥用网络匿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制造了不少麻烦。因此,面对“网络匿

名”这把双刃剑,我们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扬其利,去其弊,在维护网络匿名可以进一步促进言论的自由表达之“利”的同时,祛除网络匿名可能被滥用之“弊”。

以下所介绍的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制度,可以说就是在这种“扬利去弊”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鲜明地体现了美国式民主和法治的特点,但同时又对其他民主国家处理网络匿名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言论自由与匿名发表言论的权利

以宪法修正案第一条[4]所保障的言论自由[5]为依据,美国判例法创造了一个“匿名发表言论的权利”。美国法院认为,匿名发表言论的权利既是结社自由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暗含在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中的权利。[6]

最经常被援引的,用来说明匿名发表言论权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一部分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Talley v. California(1960)[7]案和McI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1995)[8]案中所做的判决。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法院通过援引第一修正案先后否决了加利福尼亚州和俄亥俄州所颁布的两项禁止散发匿名传单的法令。

FON

SOCIAL/POLITICAL progress

Chilling effect (寒蝉效应)

Relevance of content

Protect dissent 保护异议

AGAINST

Risks ?fraud ?deception (欺骗)

Won’t impede(阻碍) speech

What the boundary between First Amandment and the free speech

Constitution

Privacy problem should consider about the identity

在Talley案中,法院认为:

“匿名传单、小册子甚至书籍,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9]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不时有人因此而受到迫害,那些曾被迫害的人们和教派完全可以匿名地或公开地对这种令人难以忍受的做法和法律提出批评。”[10]

在McIntyre案中,法院赞许地引用了上述文字,并进一步阐述道:

“匿名……为那些自己可能是不受欢迎的作者提供了一种避免读者先入为主地对他的文章下结论的途径。……Talley一案的裁判理由中包括了一项受尊重的惯例——即在政治主张或争辩中匿名的惯例。秘密投票也许是这一惯例的最好例证——无须担心受报复,完全凭良心投票是一项好不容易才争取到的权利。”[11]

以上言辞表明,法院认为匿名发表言论的权利是一项应该被小心地保护的价值。当然,法律对匿名权的这种宪法保护也并不是绝对的。Talley一案的主审法官就明确指出:

加利福尼亚在为该项法令(即上述禁止分发匿名传单的法令)辩护时认为,这是一部“旨在为识别那些对欺诈、虚假广告和诽谤负有责任的人提供途径”的法令(而不是限制言论自由)。我们拒绝接受该理由,因为在该法的上下文中或在其执行历史中并没有任何东西表明它只对这些罪恶的行为适用……再者,我们也已清楚地阐明,我们并“没有赋予任何一项法律具有保护这些或其他假定的类似罪恶的法律效力”。[12]

审理McIntyre一案的法官同样也认为:

……在某种程度上……俄亥俄州试图通过证明被非难的法令是一种防止散布虚假言论的方法来证明该法令的正当性,这种辩护必然会因为与Talley一案所给出的同样的理由而失败。[13]

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上两个案件所做的判决清晰地表明,法院虽然认为匿名发表言论是一项值得保护的宪法权利,但他们并不打算创造一个为匿名权的滥用提供便利的先例。对那些与诽谤、欺诈或虚假广告等有关的匿名言论,法院显然不愿意象对待一般的匿名言论一样,为其提供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现有的宪法对匿名发表言论所提供的保护是否可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

在美国,虽然对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问题存在许多的争论,但由于美国特殊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存在,这场争论的最终决定权实际上是掌握在最高法院的手中的。

A.C.L.U. v. Reno一案的发生给了最高法院阐明其对待网络言论自由的基本态度的机会,

并因此而作出了一个影响深远、“重树了美国人民对言论自由的信念”的判决。A.C.L.U. of Georgia ler一案的判决则明确了用户在网上隐匿自己身份的权利,为网络空间的言

论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1、A.C.L.U. v. Reno,1997[14]

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条款过于模糊以及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

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侵犯”为由否决了《通信严肃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中关于限制向未成年人传播“下流”和“明显令人厌恶”[15]的信息的规定[1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