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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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小区(商户)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消防器材检查、使用规定:

1、消防设施、器材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每月消防栓、消防泵、箱体、门锁、阀门、应急灯、水带、水枪、管道等配套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登记、存档;

3、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消防扳手存放在显要位置,以便随时备用;

5、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6、禁止挪用、丢失消防器材,改变消防器材摆放位置,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二、消防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

2、物业公司指定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工作;

(2)实行逐级责任制,落实有关消防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监督动火作业;

(5)定期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通畅;

(6)定人、定时、定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3、实行业主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4、确保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5、不得随意损坏小区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入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6、小区(商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商户)内燃放烟花、爆竹;

7、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家用电器须保持清洁,切勿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8、住户(商户)申报装修,装修时不得改变消防及设施用途、位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地下工程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

9、小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均不得燃烧香烛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片、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10、业主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并按规定每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一个灭火器;

11、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火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12、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和拨打火警电话119,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3、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报有关部门,或处以行政拘留:

(1)封堵楼梯、走道,消防区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设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或偷盗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视其情节对负责人进行罚款:

(1)未办理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5、各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或物业公司有关人员防火方面的管理,以刁难、辱骂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可报请有关部分处以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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