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发布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招标投标管理的目标二、招标方式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鼓励竞争,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和经济效益。
邀请招标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但需保证公平竞争。
竞争性谈判可以针对具有特殊技术要求或市场上可行性不足的项目使用,但需保持公开透明。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重要依据,应根据工程特点、勘察、设计范围和要求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规模、技术要求、时间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报价方式、设计报酬、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且不得有不良记录。
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业绩和信誉证明等资料。
招标单位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评估其技术、经济实力和信誉状况,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工程任务的能力。
五、评标方法和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设计成果质量和经济效益。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技术评价、经济评价等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由技术、管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合同管理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的内容、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明确设计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
合同履行中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要求。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查处和处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列入黑名单,暂停或终止合同,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总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皖政办[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八日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附则篇二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
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ﻫ(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公路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和条件1.招标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包括公路、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服务设施等。
2.招标条件:(1)招标人已取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关前期工作;(3)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4)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内容。
三、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等;(2)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等;(3)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
2.招标文件的发布:(1)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并确保招标公告的公开性、透明性;(2)招标人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平台、行业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1.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2)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服务能力和信誉状况;(3)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并经投标人审核批准。
2.投标文件的提交:(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2)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
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
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自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山西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1•【文号】交公路发[2002]303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03号2002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由于各地掌握尺度、理解程度不同,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技术为主、勘察设计取费为辅;要以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严禁规避招标和假招标。
2、自2002年7月1日以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评标工作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进行。
在上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说明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否则,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3、在当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对于国家、部、省重点项目,确需在工程可行性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的,可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4、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执行《办法》的自觉性。
招标人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履行必要的核备工作。
其中,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应报交通部核备;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将评标报告报交通部核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自愿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擅自更改或撤回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投标人需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号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根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年第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公路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部体法司。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提出中标、废标或建议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并在开始评标前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评标细则中,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
第六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符合性审查;、澄清(如果需要);、评审打分(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符合性审查;、澄清(如果需要);、评审打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公路建设中,勘察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和效益。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招标评标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评标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标流程1. 招标条件在招标之前,需明确招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相关条件。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公开、公正地向潜在的投标人通知招标信息,包括招标范围、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等。
3. 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投标人需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资料,经过资格审查后确定具备参与评标的资格人员。
资格审查应严格执行,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 招标文件获取通过购买或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了解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技术规范。
5. 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全面地提交招标文件,确保评标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评标流程1. 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综合评定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经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分排名。
3. 商务谈判在技术评审通过后,对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价格等相关事宜,达成最终成交。
4. 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向公众公示中标结果,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四、评标制度的改进1. 完善评标标准定期评估和完善评标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提高评标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加强信息公开公开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评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总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评标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规范的招标评标流程和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路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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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2001-8-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合肥市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表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ǖ墓抑氐阆钅康氖〖度嗣裾范ǖ牡胤街氐阆钅坎皇室斯斜甑模裨悍⒄辜苹棵呕蛘呤〖度嗣裾迹梢越醒胝斜辍?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七)组违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面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七)投标文件格式;(八)评标标准和方式。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法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全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投标书;(二)授权书;(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勘察设计费报价;(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设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领土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
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局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五)投标文件不条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员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