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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

第六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
一、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类型 (一)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使 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根本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受害人可以 同时采取解除合同和其他任何合法的救济 方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货物: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被移动的物品。 买卖:是指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行为。 国际:是指买卖的货物跨越一国国界。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1.统一化运动成果突出。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有很大的相似性。 1)当事人拥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权 2)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履行有效的合同 3)货物买卖纠纷是可仲裁纠纷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一)买方违约的情形 1.不付款或不完全付款 2.不收货或不全部收货 3.延迟付款或延迟收货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大陆法系的救济措施
1.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解除合同; 3.要求支付货款; 4.要求买方接受货物。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英美法系的救济措施 :美国
一、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类型
根本违反合同以外的实际违反合同行为即是 非根本违反合同。 受害人只能采取其他合法的救济方法而 不能 要求解除合同。
(二)预期违反合同 对明显看出对方根本违反合 同的,本方当事人可宣告合 同无效。其他情况本方当事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前, 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 明显看出对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或对方当 义务,并应立即通知对方当 事人由于 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 事人。 重要义务的情形: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司法考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模版课件

【司法考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模版课件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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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3、混合合同也不适用公约,如补偿贸易、技
贸结合,有两个例外: (1)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 (2)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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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4、权利担保 ▪ (1)也称所有权担保。指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所
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该货物上 没有设置任何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权利,同时也 没有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不会就该 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买方能够获得完 整无瑕疵的权利。 ▪ (2)权利担保的规则 ▪ ①卖方原则上对其出售的货物有完整的所有权, 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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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例
• 日本甲公司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 “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 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 日方又像乙 公司
• 6月5日发出要约 • 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中方发电传:“取消6月5
日发盘内容” • 6月6日下午受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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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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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3)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 ▪ (4)承担质量担保义务的时间 ▪ A、卖方应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
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 不符合同的情形在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 ▪ B、卖方对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任 何不符合同的情形,如果是由于买方违反 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卖方应负责。
移交货物有关的单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来移交。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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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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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不是联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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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国的货物买卖法律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中,从法律性质上看,《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是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即《民 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殊法。从法 理看,适用时,依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凡《合同法》有规定的,要优先适用于《合同 法》,《合同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 或从合同订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 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 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 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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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范围
《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订立合 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货物买卖法也不尽相同),而 由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这在法律上就会遇 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双方的权 利义务按那个国家的法律。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1)双方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采用哪国法律;(2)由法律或仲裁机构确定。 一般法理是:特殊先于一般
的国际贸易惯例。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 结论:《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
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 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 的买卖合同。

编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编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指定装运港)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
交货(指定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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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FOB合同卖方拒绝船舶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澳 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买方租船并通知卖方,合同规定,买方指定的船 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 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 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NP”轮并请求卖方同 意,卖方以该轮吃水不符合约定而拒绝“NP” 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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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履行
公约第71条,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 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 同义务: (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 其在准备履行合同后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其将不履行其 主要义务。 公约第72条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 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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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2——交付单据
单据对于买方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单据是买方及时转卖货物或提取货物的
凭证 (2)单据是买方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享受关税
优惠待遇的凭证 (3)单据是买方及时获得保险补偿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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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3——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没有任何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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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2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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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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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 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 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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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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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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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第一,特定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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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定形式的货物买卖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1、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典:
《法国民法典》 《日本民法》
《法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
《意大利民法典》 《泰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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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延续百年,影响深远,几经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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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及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
• 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 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关于惯例,公约规定的惯例产生约束力的条件有 两个:
• 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惯例; • 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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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
• 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 其效力。 • 第12条规定,某缔约国在加入或批准公约时声明,要求பைடு நூலகம்同必须具备书面形 式,则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缔约国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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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合同公约》作出两项保留: • (1)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 我国声明不受《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 我国对《合同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29条的规定则涉及合同更改或终止的书面 形式要求。
• 如果一个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设立独立的法人,则不 属于“一个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设立营业地点”。在 其他国家设立的法人和投资设立该法人的母公司在法 律上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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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布 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续。随后,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该批 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日本 B公司。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及日本 A公司大连分社与日本B公司的合同。 • 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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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公约》时,我国对②进行了保留
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
《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 《公约》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 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 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 约生效之后。
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 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
③所受限制不同。
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 ③要约被撤销;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 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 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 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 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 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 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 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 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 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 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 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 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 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 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 • 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 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 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 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 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2.英国《货物买卖法》
(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 须与说明相符。 ( 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 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 ( 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 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 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 适用该特定用途。
特定化货物:
•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 履行合同的标的。 •方法: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 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 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 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 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 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 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仲裁程序和裁决执行
概述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
司法途径和法律补救措施
讨论在司法途径上解决争议和寻求法律补救的选择和权利。
案例分析
实际案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析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课件
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详细内容,包括法律概述、原则、 标的物和价款、争议解决以及案例分析等重要内容。
法律概述
课程简介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 重要性和应用
法律原则
交付、付款和合同 成立
合同交付和付款的要素以及 合同成立的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和商定条 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 适用的法律和商定的特定条 款。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 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 规定和原则。
标的物和价款
货物的描述和质量要求
解析货物描述和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
价款支付和货物价值
探讨价款支付和货物价值计算的法律要求和方法。
合同履行和风险转移
分析货物合同的履行过程和风险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争议解决
委员会和专家调解
介绍通过委员会和专家调解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程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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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为什么?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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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Acceptance)
(一) 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三)承诺有效期间的计算 (四)变更了要约内容的承诺 (五)逾期的承诺 (六)承诺的撤回
发出
建议的 内容必须 十分确定
必须表明 在接到承诺时
承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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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判断: 1、3GW—I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
(中国上海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 ; 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向被告 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购买1703人字呢 (一种毛呢)5000米,每米价格为15元,合同 成立与否应以我方确认为准。”
教学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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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买卖法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国际
公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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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二、承诺(Acceptance) 三、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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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国红利装饰公司拟参加某宾馆内装修投标,为更
确切地估算投标标底,向美国某公司的询价购买300套卫 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估 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是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 日。”美国公司于8月1日向红利装饰公司发出出售300套 卫浴设备的要约。红利装饰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 算价格标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美国公司发 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遂于8月15日发出撤 销要约的通知。红利装饰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 销要约。8月25日开标时,红利装饰公司中标。红利装饰 公司于8月26日对某公司8月1日的要约做出承诺。美国公 司回电称其要约已经撤销,合同不成立。而红利装饰公 司则坚持合同成立。
问题:1、该案是否可以适用《公约》?
2、红利装饰公司、美国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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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 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 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 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 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 于当时香港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 月15日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撤消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尔 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 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 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 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 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1年11 越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 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 没有成立.
国际商务惯例和法律
主讲教师:罗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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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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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救济办法 第五节 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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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立法、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 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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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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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 没有任何法律上拘束力,受要约人
只是取得承诺的权利;
2、要约对要约人: 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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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德国马克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 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供应1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 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 前答复有效,请电复。”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 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德国马克公司又 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回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 月18日上午送达香港加里森公司处。香港加里森 公司于2月19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 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 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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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Offer)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生效条件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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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概念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 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拘束的 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人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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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的生效条件
订立合同 的建议必须 向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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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revocability)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 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 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 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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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 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 效之前,将该项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 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其要约已经生效之后, 将该项要约收回,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问题:德国马克公司与香港加里森公司之间 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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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午发出
要约人
2.19到达 受要约人
撤回
2.17下午发出, 2.18上午到达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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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一项要约,即使 是不可撤销的, 得予撤回,如果 撤回通知于要约 送达被要约人之 前或同时送达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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