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律教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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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教程
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什么时候失效,以及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新通过的法律既有可能全部同时生效,也可能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会在标题为“生效(Commencement)”的条款里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但是在2005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法律中,有的缺失了“生效”条款,根据立法文件法(2003)第十二条的规定,此类法律应从其在联邦法或FRLI网站上登记的次日起开始生效1。我国的法律一般是全部同时生效,但也有例外,例如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但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我国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规定在公布法律的命令或者法律的附则里面。
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符合立法文件法(2003)(the Legislative Instruments Act 2003)第十二条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法律对其生效前或在联邦法网站(ComLaw)登记前的行为也具有效力。
法律解释法(1901)(the Acts Interpretation Act 1901)
法律解释法对法律中经常使用的法律词语进行解释。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解释法的解释适用于所有法律。除此以外,法律解释法规定了如何计算距离、时间和依法授权等问题。法律解释法还允许法院根据立法前向议会做的报告、法律中引用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解释性资料来解释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解释法,且所做的解释互有差异。在理解、适用联邦法律时,要依据联邦法律解释法(the Commonwealth Acts Interpret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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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的内容
一、表示(Representation)和条款(Term)
1、概念
商业合同的达成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合同当事人通过接触、磋商,拟定合同条款并最终签署合同。磋商通常采取口头对话或书面信件来往的方式进行。在磋商过程中,并非当事人所做的所有陈述都有法律约束力,构成合同条款。
澳大利亚合同法将磋商过程中不构成一方合同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称为“表示(Representation),将构成一方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称为“条款(Term)”。从此处的定义看,澳大利亚法合同法的“条款”,比我国合同法的条款的含义要广,不仅包括合同条款,还包括磋商过程中有约束力的当事人陈述,而在我国,条款即指合同条款,至于缔约前的磋商的法律约束力,则通过合同解释和“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
根据合同法,条款属于合同的内容,表示则不属于;违反条款可寻求救济,而违反表示则否,但在一定情况下(例如误解)可寻求衡平法、侵权法上的救济。
2、口头证据规则(排斥外在证据原则,Parol Evidence Rule)
口头证据规则是指在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书面合同的词句确定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书面合同以外的证据如果与根据合同词句所作的解释不一致,则不得采纳。该规则适用条件:书面合同词句含义清晰且包含了当事人的全部合意。
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不满足适用条件;必须有默示条款合同方有效;存在分项合同(separate contract)或从合同(collateral contract)。
3、书面合同的补正(Remedies of Rectification)
当书面合同没有准确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补正。
4、表示和条款的界分与“部分书面部分口头合同(Partly Written/Partly Verbal Contracts)”
表示与条款是按照是否构成当事人合同义务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分的。需要注意的是,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是口头的,条款亦是如此。口头形式的条款和不具约束力的口头表示的区分,较为困难;在全部条款均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适用口头证据规则,不存在区分问题,自不待言;亦有部分条款采书面形式、部分条款采口头形式的;采取哪种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这个时候就需要作一区分。
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展出了一套规则,用于区分在部分书面部分口头合同中,当事人哪些口头陈述为条款,哪些为表示:
(1)陈述的时间间隔。如果作出陈述和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间隔长,推定两者无关联,该项陈述为表示3;
(2)口头陈述没有记入书面合同且被书面合同排除,则为表示;
(3)合同一方有专业技能或知识,依其专业技能或知识作出的陈述,为条款;没有专业技能或知识,该项陈述又
需要专业技能或知识的,是表示4;
(4)当事人认为的该项陈述的重要性。如果双方均认为重要,则该项陈述可能属于条款,例如反复要求某项保证,
表明某个陈述对于签订合同是至关重要的,或者一方
告诉另一方无须再有疑问,则之前的陈述更有可能属
于条款。
二、条款的分类
1、明示条款(Express Terms)和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
3Van den Esschert v Chappell [1960] WAR 114,在该案例中,在签订书面合同前不久时间卖方作出的已对房屋采取除去白蚁措施的保证,该保证作为合同的条款处理(时间间隔短)。
4在Oscar Chess v Williams [1957] 1 All ER 325中,由于买方对于汽车没有比卖方更多的知识,他根据记录本作出的车龄的陈述不属于合同条款;在Dick Bentley Productions v Harold Smith Motors [1965] 1 WLR 623; 2 All ER 65中,因卖方地位更利于知悉汽车的情况,卖方关于新引擎和变速箱安装后汽车行驶里程的陈述属于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