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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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澳大利亚引渡法
【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88-03-09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澳大利亚引渡法1988年《引渡法》再版第2号
1997年4月22日整理完毕
1988年引渡法
本法旨在规定到澳大利亚和从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
第一部分序言
第1节简称[见注释1]
本法可以被引称为引渡法1988
第2节生效日期[见注释1]
本法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节本法的主要目的
本法的主要目的是:
(a)使有关引渡方面的法律法典化,这包括涉及从澳大利亚到引渡国及新西兰的个人引渡的相关法律,尤其包括规定法庭可以决定某个人是否可被引渡或适合被引渡而不决定该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的某些程序方面的法律。
(b)促进从澳大利亚到其他国家引渡条件的形成。
(c)使澳大利亚能够按照引渡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4节其他法律的排除
本法排除以下法律的适用:
(a)从1870年到1935年作为引渡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b)1881年作为逃犯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c)在本法生效之前在一定区域内有效适用的有关从澳大利亚和到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方面的其他法律。
第5节解释[见注释2]
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
“引渡国”是指:
(a)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任何国家(除新西兰外);
(b)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以下规定的任何一种:
(i)某国的殖民地、某一区域或保护国;
(ii)某国对国际关系负责的某一区域;
(c)在条例中规定的本条不适用的有关外国之前,前外国引渡法按照该法的第9节中的规定所适用的国家。
“引渡犯罪”是指:
(a)与某国相关而不包括澳大利亚且违反该国法律的犯罪:
(i)对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处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
(ii)如果该犯罪不能依据该国法律而被执行处罚,按照与该国有关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基于该国和澳大利亚允许的个人引渡的犯罪;或
(b)与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相关,是违反澳大利亚法律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法律的犯罪,其最高刑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
“引渡请求”是指引渡国以书面方式列出的引渡个人到该国的请求。
“引渡条约”是澳大利亚与外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有关被诉或控诉有罪的个人引渡的条约。
“联邦法院”是指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前外国引渡法”是指在本法生效之前实施的1966年引渡(外国)法。
“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是指依据第28节的规定而进行背书的新西兰许可令。
“地方法官”是指:
(a)除了北部地区或诺福克岛以外的某地区的治安法官;
(b)依据第46节规定的生效协约所任命的某州、北部地区或诺福克岛的治安法官。
“新西兰许可令”是指由新西兰的某法院或法官、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签发的批准逮捕因违反新西兰法律而被诉或被指控犯罪的个人的授权令。
“违法犯罪”包括违反税法、关税法或其他税收方面的法律或与外汇管制相关的法律。
“警察”是指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的某一成员或专门成员或是某州或地区的警察机关的某一成员或专门成员。
“政治犯罪”,与某国家相关,是指因政治上的原因而违反该国法律的犯罪(不管是不是因某种环境而犯罪或者其他情况,也不管在该国有没有反对党的存在),但不包括:
(a)在以下条款中提及的某种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i)《制止飞行器非法扣留公约》的第1款,见列表1中针对1991年《航空飞行犯罪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
(ii)《制止违反民事飞行安全公约》的第1款,见列表2中针对1991年《航空飞行犯罪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
(iii)《侵犯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权益的犯罪的防范和处罚公约》的第2节第1款,见列表1中针对1976年《犯罪法(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
(iv)《防止和处罚种族屠杀罪公约》的第3款,见针对1949年反种族屠杀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
(v)《反对人质扣押国际公约》的第1款,该公约在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或
(vi)《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1款,该公约在1984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或
(vii)《制止违反海上运输安全公约》的第3款,见列表1中针对1992年《船只和固定平台犯罪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
(viii)《制止违反大陆架上固定平台安全条约》的第2款,见列表2中针对1992年《犯罪(船只和固定平台)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
(b)如果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并且按照相关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引渡条约(不是多边条约)可以作为引渡或审判的犯罪来对待,那么针对本节的规定,条例中规定的犯罪不是涉及该国或其他国家的政治犯罪。
(c)以下行为构成的犯罪:
(i)谋杀、绑架州首长或国家政府首脑及其家人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们人身和自由;或
(ii)威胁或试图谋杀、绑架州首长或国家政府首脑及其家人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们人身和自由,或作为同犯参与上诉犯罪活动;
按照本条规定不是规章条例中规定的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或
(d)通过夺去某人生命或危害其生命、试图夺去或危害其生命或参与该行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该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i)这种犯罪行为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给其他人的生命造成一种集体性的威胁;
(ii)针对本条的规定,条例中宣布的该犯罪不是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
“监狱”包括拘留所、禁闭所或其他拘留场所。
“临时逮捕令”是指:
(a)依据第12节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令(该术语在第二部分中使用);
(b)依据第29节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令(该术语在第三部分中使用)。
“法令格式”,与授权令、通知、背书、申请及证明书相关,是指授权令、通知、背书、申请及证明书依情况采用的规章条例中规定的格式。
依据第22节第(2)条的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因引渡犯罪而裁定将某人引渡到引渡国,其中“引渡犯罪”是指:
(a)前款中规定的犯罪或每一个犯罪;和
(b)依据第2节第(2)条规定经司法部长考虑过的有关该个人的犯罪。
“引渡令”是指:
(a)在第二部分中使用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