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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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引渡条例

澳大利亚引渡条例

【法规名称】澳大利亚引渡条例【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引渡条例此次再版的引渡条例[根据引渡法(1988)生效]包括1988年第280号法定条例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法定条例一览表┌───────────┬───────────┬───────────┬───────────┐│编号和年份│ 公报通知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1988年第280号│1988年11月30日│1988年12月1日(见1988 │- ││││ 年第S366号公报)││├───────────┼───────────┼───────────┼───────────┤│1992年第333号│1992年10月27日│1992年10月27日│- │└───────────┴───────────┴───────────┴───────────┘修正案一览表“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受到影响的条款│如何影响│├──────────────────────┼──────────────────────┤│ 第13条│“rs”1992年第333号│├──────────────────────┼──────────────────────┤│列表│“am”1992年第333号│└──────────────────────┴──────────────────────┘法规一览表┌─────────┬──────────────────────────────┐│1 │引用│├─────────┼──────────────────────────────┤│2 │解释│├─────────┼──────────────────────────────┤│3 │格式│├─────────┼──────────────────────────────┤│4 │地方法官获取证人和案卷的权力│├─────────┼──────────────────────────────┤│5 │ 证人连续出席的义务│├─────────┼──────────────────────────────┤│6 │ 不能出席证人的拘留│├─────────┼──────────────────────────────┤│7 │证人费用│├─────────┼──────────────────────────────┤│8 │审查誓词或证言的权力│├─────────┼──────────────────────────────┤│9 │ 证人的违法行为│├─────────┼──────────────────────────────┤│10│ 有关地方法官的违法行为│├─────────┼──────────────────────────────┤│11│有关本法案职责的保护│├─────────┼──────────────────────────────┤│12│保证金的没收│├─────────┼──────────────────────────────┤│13│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14│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15│ 进一步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另附:列表格式第1条引用本部分条例可被称为引渡条例(见本章第1条款注释)。

澳大利亚移民立法修正案法1989

澳大利亚移民立法修正案法1989

【法规名称】澳大利亚移民立法修正案法1989【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移民立法修正案法1989本版中的《移民立法修正法1989》包括根据以下表格予以修正的1989年第50号法案。

法案一览表┌─────────┬────────┬─────────────────┬────────┐│法案号码以及年份│被批准的日期│生效的日期│除外条款或过渡条│││││款的适用│├─────────┼────────┼─────────────────┼────────┤│《移民立法修正案法│1989年6月19日│第1条和第2条:王室批准时││br /│1989》│││││第59号, 1989年││第3部分(第36条和第37条):1990年6│││││月19日│││││第27条:1989年7月1日(参见加拿大公││││报1989, No. S218号)│││││第35条:第1989年12月20日│││││其余条款:1989年12月19日││├─────────┼────────┼─────────────────┼────────┤│《移民立法修正案法│1989年12月18日│第4条:1989年12月19日(参见第二条││br /│(相应的修正案)19││第(2)款)││br /│89》第159号, 1989 ││剩余的参见(a)项│││年││││├─────────┼────────┼─────────────────┼────────┤│移民立法修正案法(│28Dec1989│(b)项│││No. 2)1989第180号│││││, 1989年││││└─────────┴────────┴─────────────────┴────────┘4条在1989年12月19日开始生效。

(b)本法案根据具体情况,在《主要法案》第26条生效之前生效或拟生效。

《主要法案》第26条在1989年12月19日生效。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刑的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犯罪,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无处可逃,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

一、引渡的法律基础引渡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两种形式。

国际条约是多个国家之间订立的协定,而双边协定则是两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

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条约是1984年通过的《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1999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这些条约规定了引渡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引渡请求的审查标准。

二、引渡的程序引渡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引渡请求: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提出引渡请求,通常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

2. 引渡请求的审查: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会对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判断是否符合引渡条约的规定,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引渡。

3. 引渡听证会:如果引渡请求符合要求,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会组织听证会,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及其律师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4. 引渡决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会作出引渡决定,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移交给请求方。

5. 引渡的实施:一旦引渡决定生效,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会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移交给请求方,并确保其安全抵达。

三、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方和接受引渡请求方的犯罪行为必须在双方的法律上都构成犯罪。

2. 最低刑期要求:引渡请求方通常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可能面临的最低刑期,以确保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条约的规定。

3. 人权保护: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会审查引渡请求是否符合人权标准,如是否存在死刑风险、是否可能受到酷刑或者不公正对待等。

4. 政治犯原则: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引渡不适合于政治犯。

然而,政治犯的定义和适合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四、引渡的限制引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主权:引渡是一种国家主权行为,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引渡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澳大利亚•【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7.09.06•【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悉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希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一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为了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判决而被通缉的任何人引渡给另一方。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为本条约目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提出请求时缔约双方的现行法律可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监禁或者更重刑罚的任何罪名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可引渡的犯罪被定罪并且为了执行监禁的判决而被通缉的人,只有在尚须服刑的期限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应同意引渡。

三、为本条目的,在决定一项犯罪是否是违反双方法律的犯罪时:(一)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二)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行为,而不论双方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是否不同;(三)当一项犯罪涉及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财税事项时,不应考虑被请求方法律未涉及相同的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财税事项。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的犯罪,只要至少一项犯罪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国内法的情况下,可以就所有犯罪同意引渡。

五、当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时,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规定了刑罚,则应同意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个人身份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该人就请求引渡他的犯罪已被最终定罪、无罪释放或者被赦免,或者已接受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处罚;(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由于时效已过的原因,已经被免予追诉;(六)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七)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将会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九)被指控的行为在发生时不构成违反请求方法律的犯罪。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言概述: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指国家之间为了打击跨国犯罪而建立的一套法律规定。

引渡规章的制定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犯罪打击效率,保护社会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引渡的定义与原则1.1 引渡的定义: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刑的罪犯交给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1.2 引渡的原则:引渡原则包括互惠原则、双重犯罪原则、非政治性原则和法定犯罪原则等。

2. 引渡的程序与要求2.1 引渡的程序:引渡程序包括引渡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等步骤。

2.2 引渡的要求:引渡要求包括递交逮捕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保证人权和避免死刑等。

3. 引渡的限制与拒绝3.1 引渡的限制:引渡限制包括政治犯罪、国籍原则、刑事处罚原则等。

3.2 引渡的拒绝:引渡可以被拒绝的情况包括双重犯罪原则不满足、引渡请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4. 引渡与国际合作4.1 引渡的国际合作:引渡需要国际合作,包括签订引渡条约、共享情报、提供协助等。

4.2 引渡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在引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引渡的意义与挑战5.1 引渡的意义:引渡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5.2 引渡的挑战:引渡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制度的差异、政治因素的干扰、人权保障等。

总结:综上所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为了打击跨国犯罪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引渡涉及的内容包括定义与原则、程序与要求、限制与拒绝、国际合作以及意义与挑战等。

引渡的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差异、政治因素和人权保障等挑战。

通过加强引渡规章的实施,国际社会可以更好地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有罪的个人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的一种法律程序。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背景、原则、程序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引渡制度的浮现源于国际社会对于跨境犯罪的共同关切。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跨境和复杂化,单一国家的执法力量往往难以应对。

因此,国际社会为了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逐渐建立了引渡制度。

二、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合于涉及双重犯罪的情况,即被引渡人在请求引渡国和引渡国都构成犯罪。

2. 无政治性原则:引渡不得因政治原于是拒绝,即引渡请求不应被用于政治迫害或者政治目的。

3.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得侵犯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得引渡至可能对其进行酷刑或者不公正审判的国家。

4. 主权原则:引渡是一种主权行为,每一个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引渡以及引渡的条件。

三、程序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通常由请求引渡国的执法机关向引渡国的执法机关提出。

请求应包括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和证据等。

2. 引渡审查: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验证请求的合法性、符合性以及是否满足引渡条约的要求。

3. 引渡决定:引渡国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可以是批准引渡、拒绝引渡或者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4. 引渡程序:如果引渡决定为批准引渡,引渡国会按照像关程序将被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引渡国。

四、实施1. 引渡条约:引渡条约是国际社会开展引渡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和履行引渡条约来加强合作。

2. 双边和多边合作:国际社会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引渡合作。

例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协助各国开展引渡工作。

3. 逃犯追捕:引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逃犯的追捕和拘留。

各国应加强执法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助调查和追捕等方式,确保逃犯能够被追回并移交给请求引渡国。

澳大利亚引渡法

澳大利亚引渡法

【法规名称】澳大利亚引渡法【颁布部门】【实施时间】 1988-03-09【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引渡法1988年《引渡法》再版第2号1997年4月22日整理完毕1988年引渡法本法旨在规定到澳大利亚和从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

第一部分序言第1节简称[见注释1]本法可以被引称为引渡法1988第2节生效日期[见注释1]本法于公布之日起生效第3节本法的主要目的本法的主要目的是:(a)使有关引渡方面的法律法典化,这包括涉及从澳大利亚到引渡国及新西兰的个人引渡的相关法律,尤其包括规定法庭可以决定某个人是否可被引渡或适合被引渡而不决定该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的某些程序方面的法律。

(b)促进从澳大利亚到其他国家引渡条件的形成。

(c)使澳大利亚能够按照引渡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4节其他法律的排除本法排除以下法律的适用:(a)从1870年到1935年作为引渡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b)1881年作为逃犯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c)在本法生效之前在一定区域内有效适用的有关从澳大利亚和到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方面的其他法律。

第5节解释[见注释2]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引渡国”是指:(a)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任何国家(除新西兰外);(b)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以下规定的任何一种:(i)某国的殖民地、某一区域或保护国;(ii)某国对国际关系负责的某一区域;(c)在条例中规定的本条不适用的有关外国之前,前外国引渡法按照该法的第9节中的规定所适用的国家。

“引渡犯罪”是指:(a)与某国相关而不包括澳大利亚且违反该国法律的犯罪:(i)对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处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ii)如果该犯罪不能依据该国法律而被执行处罚,按照与该国有关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基于该国和澳大利亚允许的个人引渡的犯罪;或(b)与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相关,是违反澳大利亚法律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法律的犯罪,其最高刑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有罪的人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国际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打击跨国犯罪而制定的。

不同国家的引渡规章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包括以下内容:引渡的原则、程序、条件和拒绝引渡的情况。

一、引渡的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通常是基于相互协议和互惠原则进行的。

即一个国家允许引渡另一个国家的人员,前提是该国家也允许引渡本国的人员。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涉及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不构成犯罪,那末引渡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3. 人权原则:引渡规章通常要求引渡不得违反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受酷刑或者不公正对待的权利。

二、引渡的程序1. 引渡请求:引渡通常是由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的。

请求国应提供引渡请求书,其中包括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2. 逮捕和拘留:被请求国可以根据引渡请求逮捕和拘留引渡人。

在拘留期间,被请求国可以对引渡人进行调查和听证,以确定是否满足引渡的条件。

3. 引渡决定:被请求国会根据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引渡规章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允许引渡。

如果允许引渡,被请求国将会移交引渡人给请求国。

4. 移交和遣返:引渡人被移交给请求国后,请求国将负责接收和处理引渡人。

一旦引渡人在请求国被审判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国可以要求请求国将引渡人遣返。

三、引渡的条件1. 可引渡犯罪:引渡规章通常规定了可以引渡的犯罪类型,如重大刑事犯罪、恐怖主义、贩毒等。

不同国家的引渡规章可能对可引渡犯罪有不同的界定。

2. 双重犯罪:引渡规章通常要求涉及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如果被请求国认为引渡人在其领土上并未犯罪。

3. 最低刑期:一些引渡规章可能规定了引渡的最低刑期要求。

这意味着如果引渡人在被请求国可能面临的刑期不满足最低要求,引渡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4. 正当程序:引渡规章通常要求引渡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包括引渡人有权获得辩护、听证、上诉等。

中国贪官澳洲引渡第一案

中国贪官澳洲引渡第一案

新闻综合版2014/2481《检察风云》新闻综合版2014/20名案回眸中国贪官澳洲引渡第一案文/李广森的是一个对他有约束、有检验、有评价的环境,不管是为了升官,还是为了发财,他都必须真干,因为他要对组织负责,对领导负责,还要面对群众的监督,他只有实实在在干出成绩来,才能得到更大荣誉。

不久,他领导的工程队扩大为工程处,1994年组建成恒万实业公司,是挂靠在北京城乡建设集团的国有子公司,他担任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同年李化学又被提拔为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仍然兼任恒万实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已经发达为副局级。

在这之后,形势渐渐变了,没有制度监督了,群众更没权监督了。

他成了公司的老大,可以随便使用公司的东西、随便把公司的东西揣进腰包,从来没有人敢反对,甚至许多时候还会有人出来帮助他损公肥私。

这时候的李化学,据说虽然兼任公司的党委书记,却从来没有召集过党员会议,也从来不过组织生活,谁敢对他的事情有反对意见肯定是要倒霉的。

他在公司里一手遮天,重大事项、重要开支全由他个人说了算,如果要开会研究人们也只能对他随声附和,绝不允许有不同意见。

他再也不需要对任何人、任何组织负名回案眸澳大利亚媒体10月20日发表文章,称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同意协助中国追逃追赃。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亚洲地区负责官员说,中国国家安全局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已就一份优先处理名单达成共识,这些优先被处理的逃亡者是从100多名贪官里挑出来的。

这位负责警官还警告说,那些贪官别以为逃到澳大利亚就能幸福地生活下去。

看到“猎狐2014”追逃贪官的这一重大进展,让人兴奋,也让人不禁想起往事——当年通过司法协助,从澳大利亚将嫌疑人缉捕、引渡回国的第一案。

一手遮天的董事长李化学原籍天津,担任城乡集团澳大利亚房地产开发负责人及恒万实业董事长期间,他贪污1145万元,受贿68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

事发后,李化学潜逃国外。

从他被提拔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到案发,不到六年时间,他是怎么贪污到这么多钱的?透过李化学一路走来的人生轨迹,我们也许可以窥到原因一二。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已被判刑的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旨在规定各国之间引渡程序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并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相互尊重主权:引渡应基于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进行,没有国家可以强迫另一个国家引渡嫌疑人或罪犯。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用于在引渡请求国和引渡执行国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3. 最低刑期原则:引渡请求国应根据引渡执行国的法律,确保引渡的犯罪行为在引渡执行国中也构成犯罪,并且刑期不低于一定的最低标准。

4. 不可引渡原则:某些情况下,引渡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人权或违反国际法的,例如,引渡可能导致被引渡人面临死刑、酷刑或不公正审判等情况。

二、引渡程序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应由引渡请求国向引渡执行国提出。

请求应包含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和证据、引渡的法律依据等。

2. 引渡审查:引渡执行国应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引渡规章的要求,是否存在政治动机等。

3. 引渡决定:引渡执行国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决定可以是同意引渡、拒绝引渡或要求补充证据等。

4. 引渡移交:如果引渡执行国同意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将被移交给引渡请求国。

移交可以通过引渡程序、交付程序或特别安排等方式进行。

三、国际引渡协定和机构1. 国际引渡协定: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引渡协定来加强引渡合作。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引渡的条件、程序和互惠原则等。

2. 国际引渡机构: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引渡机构,它通过协调各国警方的合作,促进跨国犯罪的调查和追捕。

四、引渡的挑战和改进1. 政治因素:引渡程序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些国家可能出于政治原因拒绝引渡某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2. 人权保护:引渡过程中,需要确保被引渡人的人权得到保护,避免被引渡人面临死刑、酷刑或不公正审判等情况。

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需要构建有效的反洗钱机制。

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上较早建立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拥有卓有成效的金融情报中心,并在国内和国际上形成一套健全有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

文章通过对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的概述和分析,引出对中国反洗钱机制建设的一些借鉴和参考。

洗钱的实施往往与其他严重的犯罪相联系,包括贩毒、走私、黑社会、贪污和恐怖活动等。

它不仅是这些犯罪活动开展和延续的血脉,而且是新的犯罪开始的催化剂。

澳大利亚是最早开始进行卓有成效反洗钱工作的国家之一。

它既是著名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Force,以下简称FATF)成员之一,又是该组织在亚太地区秘书处机构的发起和资助国之一。

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的初探,引出对中国反洗钱体系的一些思考。

一、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较早将洗钱定义为刑事犯罪的国家之一。

1987年的《犯罪收益法》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联邦级的反洗钱法律。

该法将洗钱确定为犯罪,明确了过失洗钱的刑事责任。

这表明澳大利亚从一开始就在最高法律层面上保障反洗钱行动的开展,并将反洗钱作为全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1995年修正的《刑法》与国际相接轨,加大了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

比如,修正后的《刑法》包括与恐怖融资相关的罪行,并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其他可起诉罪行,包括那些最低刑罚为12个月监禁的犯罪。

这呼应了国际标准——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所有严重罪行,最大程度地包括各种有关罪行。

(二)澳大利亚关于没收犯罪收益的措施是广泛而有效的。

2002年10月11日,修正后的《犯罪收益法》经澳大利亚国会批准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的《犯罪收益法》在针对洗钱犯罪方面,为如何没收犯罪收益提供更为有力的依据。

其中,刑罚没收对象包括:供犯罪所用或预备使用的工具,由犯罪所产生的或通过犯罪取得的物品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的罪犯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犯罪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引渡的定义和原则引渡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的罪犯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引渡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合于涉及双方国家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2. 无政治犯原则:引渡不适合于政治犯罪。

3. 不可引渡原则:引渡不适合于已经在请求国被判刑或者正在执行刑罚的人。

4.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得违反引渡人的基本人权。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引渡的程序和要求在国际法上有一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请求国,并包括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等。

2. 受理和审查:请求国应受理引渡请求,并对请求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审查。

3. 引渡决定:请求国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引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国。

4.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包括逮捕、听证、判决等环节,双方国家应根据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

5. 引渡交接:引渡交接应在双方国家之间进行,引渡人应在合法程序下移交给请求国。

三、国际引渡协定和机构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犯罪,各国之间签署了许多双边或者多边引渡协定,并建立了一些国际机构来协助引渡事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引渡协定和机构:1. 联合国刑事司法互助公约:该公约为联合国会员国提供了一种合作机制,以协助彼此进行引渡和其他刑事司法事务。

2. 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并确保引渡程序的公正和迅速。

3.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警务合作组织,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包括引渡事务的协助和协调。

4. 美洲国家组织引渡条约:该条约为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机制。

四、引渡的挑战和发展趋势引渡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面临一些挑战。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一名犯罪嫌疑人或已被定罪的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犯罪,并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应基于相互协议和互惠原则进行,即一个国家同意引渡另一个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前提是该国家也同意引渡本国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用于涉及双重犯罪的情况,即被引渡的行为在引渡国和请求国都构成犯罪。

3.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应违反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受酷刑、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保护。

二、引渡程序1. 引渡请求:请求国应向引渡国提供正式的引渡请求,包括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引渡的法律依据。

2. 引渡审查:引渡国应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验证双重犯罪、请求国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引渡的法律障碍等。

3. 引渡决定:引渡国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如果同意引渡,将签发引渡令,并通知请求国。

4. 引渡程序的时间限制:引渡程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以确保引渡的效率。

三、拒绝引渡的情况1. 政治犯:引渡国可以拒绝引渡政治犯,即因政治观点或政治活动而被追捕或定罪的人。

2. 国家安全:引渡国可以拒绝引渡威胁其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3. 双重犯罪原则不适用:如果引渡国认为双重犯罪原则不适用于特定案件,可以拒绝引渡。

四、引渡后的程序1. 引渡人的权利保护:引渡人在引渡后应享有基本的人权保护,包括得到公正审判、不受酷刑、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保护。

2. 引渡人的处理:引渡人可以被引渡国起诉并接受审判,或者被引渡到请求国接受审判。

3. 引渡人的再引渡:引渡人在一国被引渡后,另一国也可以提出引渡请求,前提是该国同意予以再引渡。

五、国际合作与引渡1. 双边协议:国际引渡通常基于双边协议进行,各国通过协议约定引渡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多边协定:各国也可以通过多边协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进引渡合作。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的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中,引渡是一种合作机制,用于处理跨国犯罪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引渡规章是指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法律框架,规范了引渡的程序、条件和限制。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引渡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应基于相互合作和互惠原则,要求各国在引渡事宜上赋予对方国家同等程度的合作。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被引渡人在请求引渡的国家和引渡国都是犯罪的双重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

3. 合法程序原则:引渡程序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确保被引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引渡的程序和条件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通常由请求国向引渡国提出,请求应包括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以及引渡的法律依据。

2. 引渡审查:引渡国应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核实请求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是否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

3. 引渡决定:引渡国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引渡,决定应基于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

4.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包括逮捕、传讯、听证、上诉等环节,确保引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5. 引渡条件:引渡国可以根据引渡规章的规定,对引渡做出一些条件,如要求请求国提供特定的证据、保证不对被引渡人进行歧视或者虐待等。

三、引渡的限制和例外情况1. 政治犯例外:引渡通常不适合于政治犯,即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情况。

2. 国籍例外:引渡国通常不会引渡本国公民,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严重罪行或者国际犯罪,引渡国可以对本国公民进行引渡。

3. 人权保护例外:如果引渡可能导致被引渡人受到酷刑、迫害或者不公正审判,引渡国可以拒绝引渡。

四、国际引渡协议和组织1. 国际引渡协议:各国之间可以签署双边或者多边引渡协议,明确引渡的程序和条件。

2.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国际刑事警察合作机构,协助各国开展跨国刑事调查和引渡工作。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犯罪的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犯罪,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引渡规章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犯罪的人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国际法,引渡可以涉及各种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贩毒、腐败、金融犯罪等。

引渡规章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遵循以下一般原则:1. 双边或多边协定:引渡通常依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

这些协定规定了引渡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对引渡请求的接受和拒绝条件,以及适用的犯罪类型和刑事程序保障。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犯罪行为在引渡国和请求国都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引渡请求国只能引渡那些在其国家也构成犯罪的嫌疑人。

3. 证据要求:引渡请求通常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逮捕令、刑事起诉文件、证人证言等。

4. 双方审查程序:引渡请求通常需要在引渡国和请求国的法院进行审查。

引渡国的法院会审查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以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5. 引渡决定和程序保障:引渡决定通常由引渡国的政府或法院作出。

引渡决定可能会受到一些程序保障的限制,例如对死刑的保护、人权的尊重等。

6. 引渡后的程序:一旦引渡决定生效,引渡程序将由引渡国负责。

引渡国将把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请求国,并确保其得到公正审判和适当对待。

总之,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犯罪,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引渡规章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引渡规章通常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并遵循双重犯罪原则、证据要求、双方审查程序、引渡决定和程序保障等原则。

引渡后的程序由引渡国负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和适当对待。

境外逃犯引渡如何合法引渡犯罪嫌疑人

境外逃犯引渡如何合法引渡犯罪嫌疑人

境外逃犯引渡如何合法引渡犯罪嫌疑人境外逃犯引渡是指将逃犯从一个国家引渡到另一个国家以接受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在国际合作中,境外逃犯的引渡具有重要意义,旨在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境外逃犯引渡也存在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引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引渡协定的作用与重要性引渡协定是国际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旨在就境外逃犯引渡的程序、标准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引渡协定为各国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和程序,以便相互合作处理逃犯问题。

在引渡协定的保障下,各国之间能够更加高效和公正地进行引渡活动。

二、符合合法程序的引渡步骤1. 逮捕与起诉:在对境外逃犯进行引渡之前,需确保国内有相关的逮捕令或者起诉书。

逮捕令和起诉书应包含清晰的犯罪事实和指控,以及逃犯的身份信息。

2. 提交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是通过外交渠道提交给要求引渡的国家。

此举需要提供逃犯的信息、犯罪事实和指控、逃犯的国籍等相关资料,并附上支持引渡的证据。

3. 受理和审查:当受到引渡请求后,要求引渡的国家将进行受理和审查。

在此过程中,要求引渡的国家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请求合规和符合引渡协定的规定。

4. 引渡听证会:在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可能会要求进行引渡听证会,以便对引渡事项进行正式审理。

在引渡听证会上,双方可以提供证据、辩论和质询等程序,以确保引渡的公正和合法。

5. 引渡决定:根据引渡协定和国内法律,引渡决定将会被作出。

引渡决定需要考虑引渡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靠性以及引渡后逃犯是否能够得到合法的审判等因素。

6. 引渡程序完成:一旦引渡决定作出,引渡程序即告完成。

境外逃犯将按照决定被从请求引渡的国家移交给要求引渡的国家。

三、保护引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1. 合理程序权利:境外逃犯在引渡过程中享有合理程序权利,包括被告知引渡的事由、权利与义务,以及得到合适的法律援助和翻译等。

2. 不受非人道对待权利:引渡犯罪嫌疑人应在引渡和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尊重和保护,禁止使用酷刑或虐待等不人道行为。

偷渡去澳洲的法律规定(3篇)

偷渡去澳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移民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合法途径移民到澳大利亚。

然而,仍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选择采取非法手段,通过偷渡的方式进入澳大利亚。

本文将详细阐述澳大利亚偷渡的法律规定及偷渡者的后果。

二、澳大利亚偷渡的法律规定1. 澳大利亚刑法第501条:非法入境根据澳大利亚刑法第501条,任何未经允许非法入境澳大利亚的人都将被定罪。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偷渡者可能会面临以下刑罚:(1)监禁:根据偷渡者的具体情况,可能被判处2年以下或2年以上的监禁。

(2)罚款:除了监禁,偷渡者还可能面临高达5,000澳元的罚款。

2. 澳大利亚移民法第501条:非法入境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第501条,非法入境者将被取消其签证资格,并可能被遣返回原籍国。

此外,以下情况也可能受到处罚:(1)禁止入境:非法入境者将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进入澳大利亚。

(2)取消签证:非法入境者的签证将被取消,并可能影响其未来申请签证的机会。

3. 澳大利亚刑法第502条:协助非法入境根据澳大利亚刑法第502条,任何协助他人非法入境澳大利亚的人也将被定罪。

协助非法入境者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监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2年以下或2年以上的监禁。

(2)罚款:除了监禁,协助非法入境者还可能面临高达5,000澳元的罚款。

4. 澳大利亚刑法第503条:运送非法入境者根据澳大利亚刑法第503条,任何运送非法入境澳大利亚的人也将被定罪。

运送非法入境者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监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2年以下或2年以上的监禁。

(2)罚款:除了监禁,运送非法入境者还可能面临高达5,000澳元的罚款。

三、偷渡者的后果1. 监禁:偷渡者可能会面临监禁,时间长短取决于其非法入境的情节和程度。

2. 罚款:偷渡者可能需要支付高达5,000澳元的罚款。

3. 遣返回原籍国:偷渡者将被遣返回其原籍国,并可能面临再次非法入境的风险。

4. 影响未来签证申请:偷渡者的非法入境记录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申请签证的机会。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一国境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交付给另一国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为了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打击跨国犯罪,各国之间制定了一系列引渡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引渡的定义和目的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促进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引渡的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给另一国家,以便其在受引渡国接受刑事追究。

二、引渡的基本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通常要求引渡犯罪在引渡国和受引渡国都构成犯罪。

2. 合法性原则:引渡必须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规定。

3. 不可引渡原则:某些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或政治犯。

4.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过程中必须保护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三、引渡的程序和要求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通常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由请求国向受引渡国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2. 受理和审查:受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要求。

3. 逮捕和拘留:如果引渡请求符合要求,受引渡国可以逮捕和拘留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以便进行引渡程序。

4. 引渡决定:受引渡国会根据法律程序和证据,作出是否同意引渡的决定。

5. 移交和执行:如果引渡决定为同意,受引渡国会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给请求国,并要求请求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执行引渡的证据。

四、引渡的限制和例外情况1. 政治犯: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涉及政治犯的请求。

2. 死刑:一些国家不会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如果引渡后可能面临死刑。

3. 重罪:一些国家只会引渡涉及重罪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而不会引渡涉及轻罪的人。

4. 人权保护:如果引渡可能导致引渡人受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国家可以拒绝引渡。

五、国际引渡协议和组织为了加强国际引渡合作,各国之间签署了许多双边或多边引渡协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
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04.24
•【文号】
•【施行日期】2008.04.24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9月6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悉尼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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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澳大利亚引渡法【颁布部门】【实施时间】 1988-03-09【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引渡法1988年《引渡法》再版第2号1997年4月22日整理完毕1988年引渡法本法旨在规定到澳大利亚和从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

第一部分序言第1节简称[见注释1]本法可以被引称为引渡法1988第2节生效日期[见注释1]本法于公布之日起生效第3节本法的主要目的本法的主要目的是:(a)使有关引渡方面的法律法典化,这包括涉及从澳大利亚到引渡国及新西兰的个人引渡的相关法律,尤其包括规定法庭可以决定某个人是否可被引渡或适合被引渡而不决定该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的某些程序方面的法律。

(b)促进从澳大利亚到其他国家引渡条件的形成。

(c)使澳大利亚能够按照引渡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4节其他法律的排除本法排除以下法律的适用:(a)从1870年到1935年作为引渡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b)1881年作为逃犯法而被适用的皇家法案。

(c)在本法生效之前在一定区域内有效适用的有关从澳大利亚和到澳大利亚的个人引渡方面的其他法律。

第5节解释[见注释2]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引渡国”是指:(a)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任何国家(除新西兰外);(b)在规章条例中宣布是引渡国的以下规定的任何一种:(i)某国的殖民地、某一区域或保护国;(ii)某国对国际关系负责的某一区域;(c)在条例中规定的本条不适用的有关外国之前,前外国引渡法按照该法的第9节中的规定所适用的国家。

“引渡犯罪”是指:(a)与某国相关而不包括澳大利亚且违反该国法律的犯罪:(i)对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处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ii)如果该犯罪不能依据该国法律而被执行处罚,按照与该国有关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基于该国和澳大利亚允许的个人引渡的犯罪;或(b)与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相关,是违反澳大利亚法律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法律的犯罪,其最高刑罚是死刑或有期徒刑,或其他不低于12个月刑期的剥夺人身自由刑。

“引渡请求”是指引渡国以书面方式列出的引渡个人到该国的请求。

“引渡条约”是澳大利亚与外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有关被诉或控诉有罪的个人引渡的条约。

“联邦法院”是指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前外国引渡法”是指在本法生效之前实施的1966年引渡(外国)法。

“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是指依据第28节的规定而进行背书的新西兰许可令。

“地方法官”是指:(a)除了北部地区或诺福克岛以外的某地区的治安法官;(b)依据第46节规定的生效协约所任命的某州、北部地区或诺福克岛的治安法官。

“新西兰许可令”是指由新西兰的某法院或法官、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签发的批准逮捕因违反新西兰法律而被诉或被指控犯罪的个人的授权令。

“违法犯罪”包括违反税法、关税法或其他税收方面的法律或与外汇管制相关的法律。

“警察”是指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的某一成员或专门成员或是某州或地区的警察机关的某一成员或专门成员。

“政治犯罪”,与某国家相关,是指因政治上的原因而违反该国法律的犯罪(不管是不是因某种环境而犯罪或者其他情况,也不管在该国有没有反对党的存在),但不包括:(a)在以下条款中提及的某种行为所构成的犯罪:(i)《制止飞行器非法扣留公约》的第1款,见列表1中针对1991年《航空飞行犯罪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ii)《制止违反民事飞行安全公约》的第1款,见列表2中针对1991年《航空飞行犯罪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iii)《侵犯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权益的犯罪的防范和处罚公约》的第2节第1款,见列表1中针对1976年《犯罪法(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iv)《防止和处罚种族屠杀罪公约》的第3款,见针对1949年反种族屠杀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v)《反对人质扣押国际公约》的第1款,该公约在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或(vi)《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1款,该公约在1984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或(vii)《制止违反海上运输安全公约》的第3款,见列表1中针对1992年《船只和固定平台犯罪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或(viii)《制止违反大陆架上固定平台安全条约》的第2款,见列表2中针对1992年《犯罪(船只和固定平台)法》而制定的英文版本;(b)如果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并且按照相关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引渡条约(不是多边条约)可以作为引渡或审判的犯罪来对待,那么针对本节的规定,条例中规定的犯罪不是涉及该国或其他国家的政治犯罪。

(c)以下行为构成的犯罪:(i)谋杀、绑架州首长或国家政府首脑及其家人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们人身和自由;或(ii)威胁或试图谋杀、绑架州首长或国家政府首脑及其家人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们人身和自由,或作为同犯参与上诉犯罪活动;按照本条规定不是规章条例中规定的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或(d)通过夺去某人生命或危害其生命、试图夺去或危害其生命或参与该行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该犯罪具有以下特点:(i)这种犯罪行为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给其他人的生命造成一种集体性的威胁;(ii)针对本条的规定,条例中宣布的该犯罪不是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

“监狱”包括拘留所、禁闭所或其他拘留场所。

“临时逮捕令”是指:(a)依据第12节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令(该术语在第二部分中使用);(b)依据第29节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令(该术语在第三部分中使用)。

“法令格式”,与授权令、通知、背书、申请及证明书相关,是指授权令、通知、背书、申请及证明书依情况采用的规章条例中规定的格式。

依据第22节第(2)条的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因引渡犯罪而裁定将某人引渡到引渡国,其中“引渡犯罪”是指:(a)前款中规定的犯罪或每一个犯罪;和(b)依据第2节第(2)条规定经司法部长考虑过的有关该个人的犯罪。

“引渡令”是指:(a)在第二部分中使用的术语:(i)依据第23节的规定签发或被要求签发的授权令;或(ii)依据第25节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或(b)在第三部分中使用的术语:(i)依据第34节第(1)条(c)款的规签发或被要求签发的授权令;或(ii)依据第35节第(2)条的规定签发或被要求签发的授权令;或(iii)依据第37节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

“临时引渡令”是指:(a)依据第24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在第二部分中使用的术语);(b)依据第36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在第三部分中使用的术语);“条约”包括公约、协议、协定或协约。

第6节被引渡人的含义如果符合以下条件:(a)以下两者中的任何一个:(i)在本法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某人被指控犯有违反某国法律的犯罪行为,并且针对他的授权令已生效的;或(ii)在本法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被指控犯有违反某国法律的犯罪行为的个人,且:(A)该个人可能因为已被定的罪而被判刑;或(B)该个人因为已被定的罪而被判处的刑罚还未服满;(b)该犯罪是涉及某国的引渡犯罪;且(c)该个人被认为在该国境外。

针对本法而言,该个人是涉及该国的被引渡人。

第7节引渡拒绝的含义针对本法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那么涉及引渡犯罪的由引渡国提出的对某个人的引渡应予以拒绝:(a)引渡犯罪是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b)声称因为引渡犯罪而被要求引渡的被引渡人实际上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涉及该引渡国的政治犯罪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c)因为引渡犯罪而被引渡到引渡国的被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方面的原因在他(她)被审讯、处罚、扣留或限制人身自由时受到不公正待遇。

(d)假定构成引渡犯罪的行为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在对该个人进行引渡的引渡请求已收到之时发生在澳大利亚,那么该行为或同等性质的行为构成违反澳大利亚军事法而不是普通刑事法律的犯罪;或(e)该个人已经被引渡国或澳大利亚等某个主管当局或法庭宣判无罪或赦免,或者该个人已经按照该国或澳大利亚法律的规定因为引渡犯罪或与构成引渡犯罪同样性质的行为所构成的其他犯罪而受到处罚。

第8节作为某国组成部分的某些区域(1)针对本法关于某国(除了澳大利亚)的适用规定:(a)该国的殖民地、某一区域或保护国;(b)该国对某一国际关系负责的某一区域;(c)在该国已登记的船只或飞行器除非该殖民地、区域或保护国是某一引渡国,否则它们都各自被认为是该国的组成部分。

(2)针对本法关于澳大利亚的适用规定:(a)延伸领土;和(b)在澳大利亚已登记的船只或飞行器被各自认为是澳大利亚的组成部分。

第9节某国法律在本法中所指的某国法律包括在该国部分地区生效的法律。

第10节有关犯罪的解释性条款(1)如果某个人在犯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被宣判违反引渡国的法律而有罪,不论该判决是否是终局判决,那么,针对本法的规定,该个人不被认为有罪而只被看作是被控告有罪。

(2)在本法中提及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指由于犯罪或被认为构成犯罪而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两者皆有的行为。

(3)针对第7节(d)款、第16节第(2)条(a)款(ii)项及其第19节第(2)条(c)款的规定,如果与引渡国相关的构成引渡犯罪的行为或性质相当的行为于某一特定时间发生在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的某个地区,那么在决定是否该行为或性质相当的行为构成涉及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部分地区的特殊性质的犯罪时,以下条款生效:(a)如果该行为或性质相当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为或不作为构成,那么应全面考虑那些作为或不作为或专门的某一个行为;(b)按照案件的要求而不考虑该国法律和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部分地区生效的法律在命名或分类方面的不同。

(4)本法中所指的某引渡国申请的有关某个人引渡的引渡犯罪是在司法部长就相关个人发出通知以后与该通知相关(包括更正通知)的犯罪。

第11节涉及某些国家的法案修正(1)条例可以:(a)说明本法适用相关的指定引渡国,要以作为使涉及该国的双边条约实施生效所必需的限制、情形、例外或资格为条件,并且应在条例中规定该种双边引渡条约;或(b)本法适用的指定引渡国,要以作为涉及该国的多边引渡条约实施生效所必需的其他限制、情形、例外或资格为条件做出规定,而不是该种限制、例外或资格。

(1A)条例可以规定本法适用相关的指定引渡国,要以作为使涉及该国的多边引渡条约实施生效所必需的该种限制、情形、例外或资格为条件。

(1B)可以按照第(1)条和第(1A)条的规定就相关的指定引渡国指定条例。

(1C)按照第(1)条和第(1A)条的规定,使条约实施生效所必需的限制、情形、例外或资格条件可以用本法适用的相关国家的条约所规范的形式表述。

(2)按照第(1)条和第(1A)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影响该条款的一般性规定的情况,那么在第(1)条(a)款和(b)款中所提及的本法适用应依据限制、情形、例外或资格条件被认为包括本法依据修正案适用生效的期间,该期间应不超过第17节第(2)条(a)款规定的45天这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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