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团体标准活动的各类团体。
第三条团体标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合理、先进原则;(三)鼓励创新、注重实效原则;(四)自愿、互利、合作原则。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团体标准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制定第五条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依据本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自行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具有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一)立项:团体根据市场需求、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立项;(二)起草: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标准起草要求和时间节点;(三)征求意见:将标准草案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消费者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四)审查:组织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五)批准:经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批准发布。
第八条团体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名称;(二)标准范围;(三)标准内容;(四)实施日期;(五)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团体标准实施第九条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当在团体网站上公布,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团体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合法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信原则。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章团体标准管理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制度;(二)建立标准制定、实施、监督、评价等环节的档案;(三)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培训、宣传、推广活动;(四)加强团体标准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五)开展团体标准评价工作。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NEWS FROM ASSOCIATIONS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燃协〔2018〕8号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为规范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实施、监督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BC'20004《团体标准化》、《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国城市燃气协会I才I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GB/T2()()()4《团体标准化》、《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屮国城市燃气协会I才I体标准(以下简称:中燃协团标)制(修)订、实施、监督与评价工作。
第三条中燃协团标制(修)订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遵循开放、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中燃协团标的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印刷和复审。
第五条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中燃协团标制(修)订、实施、监督与评价工作,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中燃协团标的版权归中燃协所有.任何组织采用中燃协团标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中燃协授权。
第二章提案第七条提案应以中燃协团标体系、可转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以及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求作为依据第八条中燃协会员、中燃协标委会成员、中燃协秘书处、中燃协各分支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与中燃协合作的单位均可提出团标制(修)订提案:第九条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提案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申请编制单位向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提案通过后,申请编制单位城市燃气2019/02总第528期47FROM ASSOCIATIONS应对项目的目的和必要性、内容和范围、技术可靠性、先进性、标准对标、重点解决的问题、涉及专利的处理方式、进度安排、拟参编单位、编制经费落实等方面开展研究并提出方案.填写并提交立项申请书、专利识别和披需的有关文件以及编制大纲,-式二份:第十一条标委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包括项目技术评审、申请编制单位技术能力和标准编制能力评审技术评审应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以及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新旧《规定》对比如下: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03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团体标准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审查工作,提高团体标准质量,保障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团体标准的审查工作,包括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团体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科学原理和实际需求。
(二)先进性原则:团体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适用性原则:团体标准应当适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应用。
(四)公开性原则:团体标准的审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五)公正性原则:团体标准的审查应当保证公正、客观。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由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团体标准的审查计划。
(二)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三)对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
(四)提出团体标准的批准或者不批准意见。
(五)监督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七条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八条团体标准审查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起草阶段: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充分研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征求意见阶段: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三)技术审查阶段: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 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依据;2. 标准的技术内容、指标和参数;3. 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规范性要求;4. 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5. 标准的实施建议。
(四)批准发布阶段: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团体标准的批准或者不批准意见。
第九条团体标准审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申请: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向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团体标准、组织实施团体标准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标准化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全市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社会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第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八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说明一、目的和意义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截止目前,我省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累计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465项。
新《标准化法》和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以及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办法》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团体标准相关要求,将对激发我省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省内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一)新《标准化法》中,涉及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代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和国际性,根据《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质检总局、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本市鼓励社会团体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具有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新需求、新趋势,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化标准工作,培育和指导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对团体标准进行规、引导和监督。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区域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五条制(修)订并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制(修)订、定期复审和实施监督等工作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和本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要,制定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七条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益由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年。
社会团体应在复审周期届满前进行复审,复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标准化法主要内容解读20190416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评审组的规定: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 用、经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
3 标准的制订
三、强制性标准免费公开(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公开推荐性标 准。
3 标准的制订
四、底线要求(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标准的监督过程中的协调: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争议,是指标准批准发布后, 对于标准如何组织实施,不同 标准之间如何协调配套实施, 标准实施中对标准内容如何理 解,不同标准的内容在实施过 程中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等。
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参照执行。
标准化协调机制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
四、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标准的制订
制定的主体
标准制定环节要求
制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 免费公开
底线要求
3 标准的制订
一、制订的主体(第十到十四条)
3 标准的制订
地方标准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1) 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2) 设区的市,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
9、强制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10、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
11、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
12、 促进标准化军民融合。
13、建立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
14、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
15、强化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16、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砖瓦世2017.7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激发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技术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制定本规定。
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团体标准是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由社会团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县级以上地方人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广泛吸纳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参与。
鼓励团体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公平竞团体标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九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二)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标准化工作人员;(三)建立具有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组织机构;(四)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制定程序,以及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版权、商标的知识产权政策。
受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在处罚期间不能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完成注册。
社会团体注册时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内部标准化组织机构成立方案、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将有关信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对社会公示三十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完成注册。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公开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相关的版权。
第十二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为了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工作有序发展,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实施一年多的基础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日前完成起草。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5章,共43团体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团体标准的监督等方面做出并在附件中给出了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7.7瓦世界准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试行(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发挥团体标准在推动技术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指由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等团体(以下简称团体)或者由团体授权的其他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二)适应市场需求,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五)注重实际应用,提高标准的实用性。
第五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团体标准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审查;(五)批准发布。
第八条团体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市场前景;(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人才储备;(四)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团体标准起草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小组应当包括以下人员:(一)技术专家;(二)行业代表;(三)相关领域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团体标准起草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二)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三)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四)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征求意见稿;(二)向相关领域专家、企业、消费者等征求意见;(三)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审查应当由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技术专家;(二)行业代表;(三)相关领域的其他人员。
中国食品添加剂
本办法 。 第 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 准是 以中国食 品添 加 剂和 配料协会为平 台,根 据食 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发展和市场需 求 ,由 中国食 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统 一 管理并 组织 制 定的 自 愿性标准 ,是 国家标准和 行 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 三 条 中国食 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团体标准 制修订遵 循 以下原则
)等 有关文件规定 ,增 加标准有效供给 ,中 国食 品添
加剂和配料协会决定制定发布 团体标准 。 为规范和加强 团体标准制修 订 工作 ,促 进我 国食 品添加 剂和配料行 业 团体标准健康发展 ,协 会制
,现 予 以发布 定了 《 中国食 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团体标准管 理 办法 》
实施 。
附件
□弃权
日 期
签 字
:
投票须知 :1,在 审查意见前 的□内填 “ √” ,只 能选择一项 ,否 则投票无效。
附件五
中国食 品添加剂和 配料丿 协会 团体标 准公告
⒛ 年第 号 (总 第 号)
(标 准名称 )》 (T/CSF XXX以 XⅩ Xl 中国食 品添加 剂和配料协 会批准 《
标准 ,现 予公告 。
34同 意方为通过 ;必 要时,可 采取 函审。
第十 四条 通过 审查批准 的团体标 准 ,由 中国食 品添加 剂和配料协会 按照规定统 一编号 。编号 由团体标 准代号、社 会 团体代 号、团体标 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 成 。
(一
)中 国食 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独立发布 的团体标 准
编号格式如下 :T CFAA XXXⅩ — XXⅩ X
单
》
附件 一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建议项 目 名 称
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为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做好制定和推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有团体标准制定与管理的职责。
遵循的工作准则包括:一、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为宗旨;二、以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为导向;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四、以自律、规范、完善为内涵;五、以促进行业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为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推行与管理工作,设立管理工作机构。
一、成立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一)鉴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北京市住建委系统的17家行业协会负有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
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组员: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能是:1、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审定;2、审批所需重要资源的调配和使用计划;3、审批资金筹集、项目收益的使用及分配计划;4、批准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等。
二、领导小组下设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编管干部等若干人。
(二)办公室职能是:1、负责团体标准的申请、办理立项、组织编制;2、办理意见征询、送审报批、标准发布、组织复审;3、团体标准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设立团体标准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起着“把关定向”的作用。
其成员视需要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综合专家库提取,或另行聘请其他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
保健用品
保健用品团体标准将成为生产企业的新宠保健用品,是指供人们生活中使用,表明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和促进健康等用品,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和健康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艾灸等产品。
是指已在民间长期使用,方法简便,安全有效,具有调节身体机能、缓解身体不适症状、促进健康作用,适用于亚健康人群用于调理及养生保健的产品。
在目前国家没有保健用品标准的情况下,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河南省进程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起草的《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后,引起了生产企业的轰动效应。
保健用品,是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规定以外的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河南省标准化建设,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不收取任何费用,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团体标准《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T/HNJK 003—2018)要求,对企业生产及服务的保健用品进行评价,有力推动了健康产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
本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经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评价,保健用品符合本标准的评估认可有效期三年,批准文号编号如河南省内为豫健准字[年份]T/HNJK003-2018××××,由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评价认证中心与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共同颁发。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将对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评估认可、成品贮存与运输、品质管理、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评分、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评分标准等方面对保健用品生产、服务企业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从而规范了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 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口腔护理用品工业
第二十八卷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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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LCAREINDUSTRY
2018年 2月
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 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 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 证认可、招投标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 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 督制定。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社 会 团 体 开 展 团 体 标 准 化 工 作,应 当 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 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 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 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团 体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 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
上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和国际性,根据《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本市鼓励社会团体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具有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1、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新需求、新趋势,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2、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3、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化标准工作,培育和指导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五条制(修)订并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制(修)订、定期复审和实施监督等工作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要,制定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七条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益由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社会团体应在复审周期届满前进行复审,复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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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
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
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
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津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
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社会团体到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自我承诺对以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明确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一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
第二十一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民好行为评价。
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邵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一省级以_L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