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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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流程 (3)

第一节提案 (3)

第二节立项 (3)

第三节起草 (4)

第四节征求意见 (4)

第五节技术审查 (5)

第六节批准 (5)

第七节编号、发布 (6)

第八节复审与转化 (6)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7)

第四章附则 (7)

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 (10)

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工作程序(试行) (14)

XX省中医药学会学会标准《××××××》编制说明 (18)

XX省中医药学会标准审查单 (26)

XX省中医药学会标准复审结论表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推动我省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高中医药标准的质量,规范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的管理,依据

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是由XX省中医药学会负责组织和制定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中医药标准,须经XX省中医药学会审核通过和批准发布。

第三条 XX省中医药团体标准坚持政府引导、学会主导、技术组织支撑的管理方式进行。XX 省中医药学会中医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XX省中医药学会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

组”)负责团体标准的流程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办法组建的“编制工作组”

负责相应的团体标准的具体编制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2.接受XX省中医药局和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依法、有序的开展工作;

3.积极倡导中医药相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健康和服务业机构、相关企、事业等市场

主体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活动;

4.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

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5.选题应优先考虑创新和市场需求,响应先进国际标准的标准,严于现行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标准,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的标准;

6.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

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提升中医药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编制人员应当在中医药临床医疗、科研、教学、开发或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博士学位,并接受过标准化知识培训。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见附件1),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程

序。

第一节提案

第七条申请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第八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包括标准需求者、研制者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建议书”,

内容见附件2),报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并参考

立项建议书,编制团体标准工作计划,择优进行标准编制的公开竞选工作。

第九条立项建议书须附相应论证资料,一般包括:

1. 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 标准主要技术、适用范围;

3. 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科技查新)。

第二节立项

第十条“工作小组”组织“专委会”专家对团体标准的立项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专家需根据项目任务书,提出意见或建议,填写标准草案投票单进行表决(见附件3)。

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立项论证,如未通过专家

立项论证,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通过立项的项目在XX省中医药学会网站和团体标准平台公示,同时督促立项项目申请人及时组建专门的“编制工作组”,按照批准的计划,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节起草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使用中文撰写,也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双语撰写。发生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十三条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依照《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工

作程序(试行)》(附件4),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编制工作组”依照《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编写要求(试行)》(附件5),编写团体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四节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在“征求意见阶段”,需要发函广泛征求意见,有代表各相关利益的群体方不少于20个单位,不少于30名专家参与,对标准内容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编制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逐条分析、归纳整理,并填写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

标准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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