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流程 (3)
第一节提案 (3)
第二节立项 (3)
第三节起草 (4)
第四节征求意见 (4)
第五节技术审查 (5)
第六节批准 (5)
第七节编号、发布 (6)
第八节复审与转化 (6)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7)
第四章附则 (7)
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 (10)
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工作程序(试行) (14)
XX省中医药学会学会标准《××××××》编制说明 (18)
XX省中医药学会标准审查单 (26)
XX省中医药学会标准复审结论表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推动我省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高中医药标准的质量,规范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的管理,依据
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是由XX省中医药学会负责组织和制定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中医药标准,须经XX省中医药学会审核通过和批准发布。
第三条 XX省中医药团体标准坚持政府引导、学会主导、技术组织支撑的管理方式进行。XX 省中医药学会中医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XX省中医药学会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
组”)负责团体标准的流程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办法组建的“编制工作组”
负责相应的团体标准的具体编制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2.接受XX省中医药局和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依法、有序的开展工作;
3.积极倡导中医药相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健康和服务业机构、相关企、事业等市场
主体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活动;
4.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
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5.选题应优先考虑创新和市场需求,响应先进国际标准的标准,严于现行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标准,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的标准;
6.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
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提升中医药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编制人员应当在中医药临床医疗、科研、教学、开发或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博士学位,并接受过标准化知识培训。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见附件1),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程
序。
第一节提案
第七条申请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第八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包括标准需求者、研制者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建议书”,
内容见附件2),报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并参考
立项建议书,编制团体标准工作计划,择优进行标准编制的公开竞选工作。
第九条立项建议书须附相应论证资料,一般包括:
1. 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 标准主要技术、适用范围;
3. 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科技查新)。
第二节立项
第十条“工作小组”组织“专委会”专家对团体标准的立项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专家需根据项目任务书,提出意见或建议,填写标准草案投票单进行表决(见附件3)。
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立项论证,如未通过专家
立项论证,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通过立项的项目在XX省中医药学会网站和团体标准平台公示,同时督促立项项目申请人及时组建专门的“编制工作组”,按照批准的计划,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节起草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使用中文撰写,也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双语撰写。发生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十三条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依照《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工
作程序(试行)》(附件4),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编制工作组”依照《XX省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编写要求(试行)》(附件5),编写团体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四节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在“征求意见阶段”,需要发函广泛征求意见,有代表各相关利益的群体方不少于20个单位,不少于30名专家参与,对标准内容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编制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逐条分析、归纳整理,并填写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
标准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