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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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当事人
• (一)委托人 • 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 还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托运 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 (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 (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 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 • (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 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托方(一般为卖方)出具汇票的原因有三:
• (1)将汇票作为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 (2)D/A(即“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凭买方 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交单,因此D/A方式下卖方必须出 具远期汇票。另外,在远期付款交单(即D/P远期) 方式下,如买卖双方约定远期付款日期为见票后 ××天(At××days after sight)或出票日后××天, 则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代收行收到附有远期汇 票的商业单据后,立即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认 为单据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后承兑远期汇票,即在远 期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名,付 款到期日买方付款后代收行再将单据交于买方。因 此,在见票后若干天或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 付款交单方式下,委托方也须开立远期汇票以确定 远期付款的起算日。
第三节 光票托收
• 一、光票托收概述 •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 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 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 贸易上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 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 光票托收有即期、远期之分:对即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 行应在收到票据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对远期付款 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票据后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以确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
• (一)托收指示 • 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 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命令(Collection Order),第5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指示。 •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 •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 独的托收指示。 • 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事。 •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 示。
• (三)代收行
•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 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 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 •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除此以外, 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 • 1.执行托收指示。2.单据的处理。 • 3.对货物的保护。 • 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 • 5.放单。 • 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 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 8.资金的及时划转。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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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
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光票托收 第四节 跟单托收 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 第六节 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 第七节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第一节 托收概述
• 一、托收的定义 •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 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 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 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 常见的 “以其他条款和条件” 是指“以交来本票/信托收 据/承诺书等”。 • 单据意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及/或商业单据 (Commercial Documents)。
• (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 常用的三种收款指示如下: • 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SWIFT或 航邮通知我行。” • 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 行的账户。” • 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 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 “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 请该行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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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 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 • 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 付款。 • 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 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 • 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 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 付款后交付。
• (四)付款人 • 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 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 此外,还可能有以下两个当事人: • (五)提示行 •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 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代收行应将 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 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 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 事宜的代理人。
(四)跟单托收
•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附有金融单 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实际业务中,跟单托收通常是指附有运输单据(如 提单、航空运单)、质检证书、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商业 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目的是把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尤其是海运提单等提货凭 证)与货款的支付当作对流条件。 跟单托收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 1、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CIF术语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 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银行向买方代收款项 的托收业务即属此例。该种跟单托收下委
四、托收方式的种类
•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 (一)光票托收 •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 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 (二)跟单托收 •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 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 (三)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书 • 托收汇票(Collection Bill/Draft)的当事人有:托收汇票的出 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 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受益人,二是托收行, 三是代收行。 • (四)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Avalised Draft for Collection) • 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加强D/A项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信用, 要求代收行作出担保。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和做法的差 异,URC522没有拟订汇票保付的统一规则。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3)跟单托收方式下委托方出具汇票的另一目的 也是便于保护托收各方,特别是汇票的背书人、受 让人等在票据法下所享有的包括追索权在内的法律 权利。 •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是指托收单据 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而不 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由于有些国家规定汇票要征 收印花税,所以这些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不要 开立汇票,以逃避印花税。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 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 •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 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 • 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基本精神 •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 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 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 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 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 三、光票托收清算方式
• (一)立即贷记 • 立即贷记(Cash Letter)通过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进行电 子清算。 • (二)收妥贷记 • 收妥贷记也称为托收(Collection),通过邮寄把支票寄到汇 款行进行托收。 • 托收又可分为独立支票托收(Individual Check Collection)和最 终贷记服务(Final Credit Service)。
•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 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 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 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 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 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 或信誉概不负责。 • 3.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 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 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 4.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 任。 • 5.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它们所不能控制的 任何其他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 务或责任。
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 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 (Collection Instruction)的面函中。 • 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 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 银行。 • 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图。
• (三)直接托收 •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指出: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 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 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 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 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 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 代收行,虽然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 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 也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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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光票托收风险防范 (一)支票欺诈的多种形式 1.偷窃的支票(或伪造的背书)。 2.实质更改的支票。 3.伪造的支票(或伪造的出票人签名)。 (二)风险控制 1.旅行支票的特殊风险 2.仔细审核票据 (1)审核票据正面要素 (2)审核支票背面
• (二)托收行 •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 (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 1.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 (1)缮制托收指示。 • (2)核验单据。 • 2.业务处理中遵循的国际惯例。 • 3.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