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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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规划设计要点

养老院规划设计要点

养老院规划设计要点养老院的规划设计要点是确保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舒适和生活便利,使他们能够获得全方位的关怀和照顾。

下面是关于养老院规划设计的一些要点:1.建筑设施:养老院的建筑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包括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和电梯等,以方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使用。

同时,建筑设计要注重老年人的安全性,采用防滑地板、护栏和安全门等措施。

2.房间规划:老年人的房间应当宽敞明亮,足够容纳他们所需的家具和个人物品。

每个房间都应该有独立的卫生间,并配备紧急呼叫装置,以确保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3.公共空间:养老院的公共空间应当有多功能的设计,以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和活动。

例如,休闲区可以提供阅读、棋牌、电视等娱乐设施,运动区可以提供步道、健身器材和室内活动场所等。

同时,还应设立社交区域,方便老年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4.医疗设施:在养老院中应设立医疗区域,提供基本的医疗设备和便利的医疗保健服务。

此外,还可以安排定期的医生和护士的上门服务,以满足老年人日常的健康需求。

5.室外环境: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的室外环境也是重要的。

养老院可以考虑建立花园、露台和步道等,以提供老年人休闲和散步的场所。

同时,应有足够的座椅和遮阳设施,方便老年人在户外活动时休息和遮阳。

6.社区设施:在养老院周边应提供一些必要的社区设施,如超市、药店、医院等。

这些设施的便利性将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并减轻他们的出行负担。

7.人员配置:养老院的规划设计需要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包括护工、医护人员、社工和娱乐人员等。

这些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护理和关怀。

8.安全设施:养老院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监控系统、紧急呼叫装置等,以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安全意识。

9.绿色环保:养老院的规划设计要注重绿色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园区内可以种植一些花草树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和健康的居住环境。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公开稿)1 规划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1.1.1 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1.2 规范标准(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1.2.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标准:
1. 建筑基地选择:应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的区域,且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2. 无障碍设计: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 地面材料: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 色彩与标识设计: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5. 耐火等级: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 无障碍设计: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7. 楼板和隔墙隔音: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8. 结构形式: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9. 出入口与安全出口: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和采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这些标准是根据建筑设计的一般原则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的,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和便利的生活环境。

北京养老地产市场简述及案例

北京养老地产市场简述及案例

北京养老地产市场简述及案例2016年12月“9064”养老服务体系下的产品表现形式2011年民政部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9730的养老指导方针,即90%的老人在社会化服务下通过家庭照料养老,7%通过购买社区服务照顾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

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当前推行的服务体系为9064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的喘息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自理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

⏹对不自理、半自理老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

⏹以设施建设为重点,主要表现形式为供养型、护养型、医养型。

如养老院、养老公寓、康复中心等;⏹公立以福利性质为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民营以盈利性质为主,开展中高端养老服务;⏹现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服务⏹以老年为服务对象的宜居生态地产⏹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活动中心、就餐点等⏹养老院、敬老院等(非盈利为主)⏹养老公寓(中高端民营,盈利性)产品服务内容养老产品实例---以北京太阳城为例(具备医养结合特点)居家式住宅/别墅产品形式为普通住宅和别墅,用户购买房屋产权。

用户可全家入驻,自理老人可单独居住。

房屋内部采用适老化设计,社区物业24小时值班,由专业家政提供上门服务。

租住式集体公寓采用房屋租金+增值服务形式。

主要接收健康老人,提供食宿、护理、日常照料等服务。

有单床和双床两种房型,生活照料方面有规范流程,提供房间清洁服务、助浴服务等,餐饮由营养师提供配餐,有医生定期巡检。

安养式集体公寓采用房屋租金+增值服务形式。

主要以接收半自理/不自理老人,提供医疗、康复、保健、生活护理、心理慰藉服务,与租住式公寓的区别主要在于提供24小时医护人员巡诊和24小时特别看护服务,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而制定的建筑设计准则和规范。

下面,我将从建筑结构、空间布局、设备设施和安全环境四个方面,进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介绍。

首先,建筑结构方面,养老设施应该采用经济、耐久、安全的结构形式。

建筑物应具备承重能力,能够承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冲击。

同时,应考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和活动,合理设置楼梯、坡道和电梯等。

其次,空间布局方面,养老设施的功能区域应明确定位,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室内空间应宽敞明亮,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房间应设有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公共空间应设有庭院、花园等活动场所,提供老年人休闲娱乐的场所。

第三,设备设施方面,养老设施应配备现代化的设备设施,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室内设施应有稳定的供水、供电和供暖系统,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还应设置医疗护理设备,如医疗救护器械、康复治疗设备等,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健康需求。

最后,安全环境方面,养老设施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环境条件。

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水等相关规定,确保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室内应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设施,以便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逃生。

同时,应设置监控系统,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旨在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建筑结构、空间布局、设备设施和安全环境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以实现养老设施的功能和价值。

同时,相关部门和设计师也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养老设施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

养老院的建筑设计注意事项(2)

养老院的建筑设计注意事项(2)

养老院的建筑设计注意事项(2)养老院的建筑设计注意事项2、绿化规划,根据总体布局,绿化规划分为五个区域,每个区域根据各个空间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设计,采用自然式,或自然式与规则式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自然式才用中国的传统园林造园手法,利用小桥流水,修竹粉墙,给人们营造一个模拟自然景色的环境。

自然式与规则式相结合的手法,是将现在流行的园林设计手法(规则式)用自然式的表现方法表达出来,给人营造一个丰富而有富于变化的环境。

五个空间,各个不同,各有侧重,充分体现现在园林景观的丰富,达到移步换景,步移景异的效果。

各个环境之间由道路两侧的行道树贯穿,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3、规划,植物造景是园林的精髓,在本规划中,我们也侧重体现植物美。

在不同的区域用孤植、群植、丛植等种植方式,来体现植物的个体美、群体美,从而营造一个自然的氛围,在植物搭配上,我们也体现了季相变化,形成了“春花、夏荫、秋果、冬绿”的效果。

老人是夕阳,夕阳也灿烂,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老人的是社会共同关注的大事情,给老人创造一个宜居的优美环境,是社会的责任,是真正人文精神的体现,相信,这样的规划是符合老人心理的设计。

夕阳好,笑看春花秋月,一堂欢笑。

池塘春早,海棠碧桃,团花闹。

小径通幽,石榴山楂,送秋到。

夕阳无限好,寒冬尤暖,幸福伴终老。

关于新敬老院设计的一些感想因为要再建一个新的敬老院所以一直在忙设计的事,每天要画、要算很累!但天下还是好人多,我的主动提出帮忙分担些设计工作,很感动。

为此將我的一些感想写出来和大家共商,以获更佳之案。

我认为设计一个好的敬老院建筑“作品”首先是考虑创造一个适于居住的环境,布局是创造宜居环境中一个重要因素。

比如,入口通常设有门厅或休息区域通往居住区域,而不是那种玻璃装饰的办公楼显象的前台接待。

还有艺术装饰品和一些设置的选择要尽可能的带有居家的感觉。

一些惯例包括尽量不用日光灯、直射型光源、不设计外观上一看就是专业护士站的医护房(全护理型的相反)。

养老院整体布局和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养老院整体布局和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养老院整体布局和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本文档旨在提供养老院的整体布局和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养老院是为提供专业护理和舒适生活环境的老年人服务而建立的场所。

以下是我们建议的设计方案。

布局设计
养老院的整体布局应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和安全。

以下是建议的布局设计方案:
1. 功能区划分:将养老院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生活区、医疗区、娱乐区和社交区。

每个区域都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2. 建筑结构:采用无障碍设计,确保老年人能够轻松进出建筑物和各功能区。

增加扶手、坡道和电梯等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3. 绿化和景观:在养老院内外增加绿化和景观,通过花园、休闲区和散步道等方式提供愉悦的环境,以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和幸福感。

建筑规划设计
养老院的建筑规划设计应结合布局设计,以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建议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1. 设施设备:根据功能区的需求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单人间或双人间的住宿设施、医疗室、娱乐设施(如图书馆和电影院)以及餐厅和厨房等。

2. 安全措施:在建筑设计中考虑老年人的安全需求,包括防滑地板、紧急呼叫系统、安装扶手和护栏等。

3. 自然光和通风:合理设计窗户和通风系统,确保室内有足够的自然光和良好的空气流通,以提升老年人的舒适感和健康状况。

总结
养老院的整体布局和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是为了提供老年人一个舒适、安全和愉悦的居住环境。

通过合理的布局设计和建筑规划,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并提供专业的护理和支持。

在设计过程中,务必考虑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创造一个温馨和有爱的养老院。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

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驿站的补充性功能场所。

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置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具。

第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

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6)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

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

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聚焦辖区内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涉老信息整合等机制,统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各类服务商等资源,为辖区内全体老年人提供就近精准养老服务的区域养老模式。

为加快推进联合体建设,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因地制宜的思路,深化街道乡镇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优化供给方式,压实街道乡镇基本养老服务属地责任,强化政策联动、资源整合、供需对接、跨界协同、全员参与,加快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分类分层有序推进联合体建设,到2022年底,全市联合体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底,全市联合体基本建成,实现平稳有序运行,老年人获得感不断提升;到2035年底,联合体全面建成,并取得良好成效。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根据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

首先,该规划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城市发展的长期性,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合理、紧密相连,使之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便捷设施。

其次,规划文件要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居民数量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居民数量和居住区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此外,规划文件还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进行了具体划定,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床位数、教育设施的教室数量和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的座位数和场地面积等。

第三,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标准。

例如,社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满足辖区内居住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诊疗、康复和急救等服务。

教育设施应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需求,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学前教育等服务。

文化娱乐设施应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

最后,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者。

除政府部门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可以由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医疗设施和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提供。

教育设施可以由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集中式和分布式学校和教育机构等提供。

文化娱乐设施可以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民办文化机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场馆等提供。

综上所述,根据北京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指标包括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发布日期:2008-5-7 来源:作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京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方案一、硬件建设标准(一)场所1、标识:主要位置悬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标识。

相应增挂:“星光老人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标识。

2、选址按照一是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地方;二是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三是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的原则;计划选定在2#楼二楼与卫生计生健康服务中心整合资源。

3、老年人文体活动中心可与文体服务中心结合(挂牌)共用;4、场所布局布置要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设线路,预留接口。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

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含理发室);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二)设施1、基本设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档案柜、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

2、专门设备:轮椅、床铺、食堂用具等。

二、软件(一)人员1、人数:不少于10人。

(1)照料管理2人;(2)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

2、职称或技能: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具有一定的餐饮技术。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护理知识和技巧。

3、人员采用合同聘用制和义工招募制。

(二)服务内容1、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1)健身服务(同文体服务中心共建共享):设健身房、门球场等体育设施,老人根据自身情况或遵医嘱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健身体能锻炼。

(2)文化服务(同文体服务中心共建共享):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厅在工作日内对入住老人开放,有专人指导并适当组织活动,老年大学自愿报名参加,根据所设课程进行学习(和社区文体服务中心设施合并使用)(3)亲情服务:倡导精神赡养,经常与老人沟通,了解老人的喜怒哀乐、脾气秉性、生活习惯,了解老人的内心世界,视老人为亲人,尽最大可能让老人保持心情舒畅,生活愉快、晚年幸福。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养老服务设施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居住和生活需求而设计的场所,其设计标准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设计养老服务设施时,需要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身体特点和心理需求,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未来的需求。

因此,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应该注重老年人的舒适和便利。

在建筑结构方面,需要考虑老年人的行动不便和生活习惯,采用无障碍设计,确保老年人可以方便地进出各个区域。

同时,室内空间的布局应该合理,便于老年人的活动和生活,例如设置宽敞明亮的活动室和休息区,方便老年人进行交流和休息。

其次,养老服务设施的设施配备应该符合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在卫生间的设计上,需要考虑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例如设置扶手、防滑地板和便于清洁的卫生设施。

厨房的设计也需要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例如设置易操作的厨具和便于取用的食材。

此外,养老服务设施还应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护理设备,以满足老年人的健康需求。

再次,养老服务设施的环境设计应该注重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在室内装饰上,应该选择温馨舒适的色彩和材料,营造家庭般的氛围,让老年人感到温馨和安心。

同时,室外环境的设计也应该考虑老年人的需求,例如设置花园和休闲区,让老年人可以享受户外的阳光和清新空气。

最后,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服务也是设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关怀。

同时,还需要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总之,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标准涉及到建筑结构、设施配备、环境设计、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以及未来的需求。

只有在设计标准上做到合理科学,才能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能够重视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标准,为老年人打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西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4〕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3日关于完善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具有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的工作原则,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以规范促进提升,以融合促进活力,以创新促进发展,以精准促进满意,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努力搭建居家服务多样化、社区服务专业化、机构服务规范化、医养康养结合化、事业产业协同发展的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统筹,优化养老服务设施1.加强统筹实施。

强化区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行业监督指导等作用,强化养老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作用。

北京的护理院建设标准

北京的护理院建设标准
5. 康复和活动服务:护理院应提供康复和活动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护理、康复设备 和康复指导,以及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娱乐和社交活动等。
北京的护理院建设标准
6. 管理和服务质量:护理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估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 安全。同时,应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人文关怀,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
北京的护理院建设标准
北京的护理院(养老院)建设标准主要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规划和设计:护理院的建筑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相关规范,包括 建筑面积、楼层高度、空间布局、通风采光等要求。
2. 设施设备配置:护理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居住和护理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床位、床铺、 床垫、衣柜、桌椅等基本家具,以及洗手间、浴室、厨房、餐厅、活动室、医疗室等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护理院建设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 建设过程中参考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确保护理院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北京的护理院建设标准
3. 环境卫生和安全:护理院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垃圾处理、清洁消毒、病虫害防治等措施。同时,应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落 实安全防范措施。
4. 医疗护理服务:护理院应理、健康监测、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等。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公开稿)1 规划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1.1.1 政策文件(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1.2 规范标准(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市域总规用地功能图1.2.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是指为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休闲娱乐、医疗护理等需求,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建筑环境,为老年人的健康和幸福生活提供保障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在养老人口逐渐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制定和遵循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老年人在行动、视力、听力、认知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退化,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不便和安全隐患,比如设置坡道、扶手、无障碍电梯等设施,以方便老年人的出行。

此外,建筑内部的布局和设计也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心理需求,比如设置宽敞明亮的活动场所、舒适安静的休息区域等。

其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当注重安全性。

老年人在生活中容易发生摔倒、滑倒等意外,因此建筑设计中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安全需求,比如在地面铺设防滑地砖、设置扶手和护栏、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等,以减少老年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此外,建筑材料的选择和施工质量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固和安全。

另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当注重便利性。

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方便的医疗、饮食、购物等服务,因此建筑设计应当考虑到这些需求,比如设置便利的医疗护理设施、餐饮服务区、便利店等,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建筑周边的交通、环境等因素也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便利,比如设置无障碍通道、绿化环境等。

最后,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当注重人性化关怀。

老年人在养老设施中生活,除了物质需求外,还需要关爱和陪伴。

因此建筑设计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心理需求,比如设置温馨舒适的环境、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活动等,以帮助老年人建立社交关系,增强生活乐趣。

综上所述,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制定和遵循对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注重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关注人性化关怀,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建筑环境,从而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和幸福生活。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是为了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标准及建筑设计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本标准把老年人健康、安全和舒适放在首位,旨在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老年人照料服务。

一、空间设计1.功能区划分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服务类型和老年人的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包括医疗保健、休闲娱乐、餐饮、教育和社交等服务区域。

2.通道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通道要基于“便利、舒适、安全”原则,通道宽度不少于1.2米,地面应平整无障碍,同时要合理设置扶手、楼梯和坡道等。

3.户外空间设计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户外空间应该尽可能多,要有够大的空间让老年人接触自然和阳光,增强老年人的运动能力,同时还需要有够多的座椅,为老年人提供休息的场所。

二、设施设计1.洗手间和浴室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洗手间和浴室设施要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设施要足够的安全、舒适和人性化。

2.餐厅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餐厅设施要满足不同老年人口味和养生要求,餐桌和椅子要宽敞、舒适、安全。

3.医疗卫生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病床、药房、医生诊室等,设施要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条件和日常生活需要。

三、安全措施1.消防安全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设施要依照国家消防相关标准,采用可靠的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火材料,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2.安全巡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配置专门的值班人员和安保设施,以防止罪犯或流氓闯入设施,保证老年人的身体安全。

3.应急处理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足够的灾难和紧急情况处理手段,包括疏散通道、医疗急救和电话报警等设施。

总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发布是为了提高老年人的居住生活质量,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安全和舒适,同时也可以为设施的建设提供科学规划和设计。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京民福发[2008]54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建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以人为本,促进公平。

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整体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分类指导,统筹发展。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和行业结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建管并举,规范管理。

推进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

二、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坚持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不断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供给机制。

(一)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和分步实施任务。

建立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2009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

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8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4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张,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而不断提高床位总数,保持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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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2013-11-11 13: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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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养老行业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点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适合老人住宅设计要求
一、总则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规范相关项目的建设,保障我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避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依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特制订《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要点》)。

(适用范围)本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进行规划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改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基本术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

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如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

按照建设形式可划分为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进行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与医疗设施、教育设施、酒店等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内,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规定配建的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如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

二、规划设计要求
(一)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及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等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专业特征。

根据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要,可将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村镇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2、(床位设置规模)床位设置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的应设置管理分区。

人口
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最小规模不宜低于30床。

3、(床均用地面积)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0-40㎡/床,在非集中建设区床均面积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床。

4、(床均建筑面积)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35-45㎡/床,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5、(强度控制)容积率一般为1.2-2.0,最高不应超过2.5。

6、(室外场地)除老年养护院外,需设置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1.20㎡,可与绿地进行整体核算。

7、(交通要求)主要出入口不应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应设置单独通道和出入口、或限时通行。

内部道路应实行人车分流,并满足消防、疏散、运输急救等要求。

(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除应参照独立占地养老服务
设施的选址要求外,还应充分考虑与之结合建设的建筑功能,彼此之间不产生矛盾。

2、(床均用地面积)床均用地面积可不进行单独核算。

3、(床均建筑面积)床均建筑面积按照独立占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一般为35-45㎡/床。

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4、(建设强度)容积率指标按照该用地内主要使用功能的控制标准确定。

5、(室外场地)室外场地可与所结合建设的建筑共同设置,人均用地指标进行整体核算。

(三)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与变电站、锅炉房等可能有影响的各类设施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合理距离,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环境安全宜居。

2、(规划指标)规划指标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室外场地)室外场地可与社区公共绿地、儿童活动场地等其他室外活动场地结合设置,人均用地指标进行整体核算。

(四)通用要求
1、(医疗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半径内。

如不在服务半径内,应内设医疗保健用房或单独设置医疗卫生室,并与所在地区的一级以上医院和急救中心建立稳定的联系。

2、(日照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内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
要活动用房日照标准应不低于居住建筑日照标准。

三、建筑设计要求
(一)无障碍设计
1、(建筑出入口)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
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出入口处的平台
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500mm,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
道过渡。

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度不应
小于350mm。

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连续坡长不应大于
6.00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坡道应作防滑处理,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2、(扶手和走廊)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
于1.80m。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手感舒适的
安全扶手,并保持连续。

通过式走廊两侧墙面0.90m和0.65m 高处应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端头处应向墙面或向下弯;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3、(楼梯和电梯)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供老年人使用
的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

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50m,其它楼梯不应小于1.20m,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
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

楼梯应设双侧扶手。

严禁设置剪刀梯和旋转楼梯。

二层(含二层)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有1台能兼作医用电梯。

所有电梯应同时满足消防电梯的技术要求。

4、(建筑内地面)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5、(自用卫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老年人居室的自用卫生间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

应采用外开门或平开门,并设置透光的观察窗及由外部可开启的门扇。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并应采用防滑材料,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

浴盆和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

(二)设备系统设计
1、(监控系统)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

2、(呼叫装置)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共空间、居室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3、(水电计量)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按老年人居室设置分室电计量和水计量系统。

4、(照明开关)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老年人居室主要照明系统应能实现在床头、居室入口等地多地控制。

养老服
务设施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带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三)其他设计
1、超过300床的多、高层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每层均应设置护理站,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紧急呼叫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视线应覆盖所有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

2、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应做标识设计,标识应色彩鲜明、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四、住宅适老设计要求
所有新建住宅均应进行适老设计。

住宅适老设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而做
出的相应的建筑设计,以及住宅设计为满足老年人生活而预留的适老改造条件。

(一)新建三层及三层以上多层住宅应至少设置一台电梯。

1、凡设置一台电梯的住宅,应设置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规格≥1.5×1.6m。

2、凡设置两台以上电梯的住宅,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规格≥1.5×1.6m。

(二)新建住宅应设置总呼叫管理系统,并应在户内门口和卧室床头位置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照明总开关。

(三)新建住宅应在卫生间厕位和淋浴位置的墙内或地面预埋安装扶手的坚固基座。

如果大家有意见,可以于2013年12月7日前,以E-mail 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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