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作业环境生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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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安全质量标准
车间作业环境管理标准
Q/CAH-4-2007
1 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生产或辅助生产的作业场所,含露天作业场所,不包括仓库、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16-87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定置管理是指对生产现场的设备、工装、工具、工艺流程、物流方式、工位器具、在制品、作业环境等因素,按照人、物、场所结合状态一体化的要求,对现场的物品规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并加以控制。
3.2 地面平坦是指高低差不超过5cm。
3.3 绊脚物指埋于地下面,且凸出地面2cm以上的管、线零件等非浮放物品。
3.4 坑是指深>0.5 m、凡脚能踩入的均称为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3.5 壕是指深≥0.2 m,宽≥0.1 m。
3.6 池是指深0.8 m或地上边沿高0.8 m,存放液体的。
4 物料定置摆放
4.1 各类生产作业现场应以班组或生产线为基本单位,对本单位的各种物料进行认定,按人与物在生产过程中结合程度,分为a、b、c、d四类,并做到a类物品经常整理,b类物品及时转运,c、d 类物品及时清理出生产作业现场。a、b、c、d分类如下:
a)正在生产加工、装置、调试、交验的产品,以及在用的工量具、模具、设备、仪表等。
b)原材料、元器件、待装配的零部件、模具等。
c)交验完待入库的产品,暂时不用的模具、材料等。
d)报废的产品、废料、垃圾等。
4.2 按生产现场定置管理要求,绘制班组(区域)物品摆放定置图,做到定置定位、分类分区摆放。
4.3 物品摆(存)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工、模、夹具存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物料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b)物品摆(存)放原则
1)使用频率高,经常使用的工具、物品放在附近;
2)不常用的工具、物品应整齐地放入箱、柜或物品架上;
3)很少用的工具、物品应放入公用箱、柜,由专人妥善保管;
4)简易搬运工具应明确规定放置地点(包括工作中暂放的地点);
5)任何时候安全通道上都不允许存放物品。
c)摆放整齐、平稳可靠
1)做到定置定位,分类分区摆放。小件产品应有集装箱,加工物品与墙或与机床轴平行摆放;
2)物料堆放整齐,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要固定,易倒物品要挤压住,长物要放倒;
3)堆垛不得倾斜,不得晃动。滑动物件要有支架或稳固措施,原筒产品或工件滚动面不得面向安全通道;
4)物品的重心应向下摆放,做到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5)钢材应靠通道侧整齐摆放。
d)不得超高
1)立体堆放物品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底边长度的三倍;
2)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许超过2m;
3)大砂箱堆垛,垛高不许超过3.5m;泡沫塑料类参照大砂箱高度。
e)工、模、夹具存放的安全技术要求如下:
1)工、模、夹具应放置在固定的架子或工具箱、柜中;
2)各种量具等不得放在机床活动面、导轨上;
3)钢丝绳要上架,且要有明显标识。
f)产品坯料加工件等应限量存放,白班存放量应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量应为加工量2.5倍;
g)堆放物品的场所要划出明显的界限或架设围栏,并应悬挂标牌,写明放置物品的名称和要求;
h)危险化学物品要有专门的场所存放和保管,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I)危险部位要设置安全标志。
5.车间通道
5.1车间各条通道应保持畅通,安全通道上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存放物品。
5.2车间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积油积水。
5.3车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不小于4 m,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不小于2.5 m,悬挂物要牢固可靠。
5.4车间通道的宽度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车间通道宽度要求
表1 车间通道宽度要求(续)
6.作业区域地面状况
6.1 作业区域地面应平坦,不打滑,无积水积油,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区域为生产而设置的坑、壕、池应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和盖板,且应设醒目的标志。
6.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任何一个工位的工业垃圾不应超过一个班次的发生量,一处的废油、废水、漫渍面积应小于1 m2。
6.3 在操作者经常操作或需要经常活动的地带应有不小于0.6m2的空间且不允许有堆垛或工具柜。
6.4 生产设备设施操作位置的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了防滑措施。
7 车间采光
7.1 车间采光窗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厂房跨度大于12 m时,本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且窗户的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
b)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墙窗设置符合(a)要求,相连各跨有天窗,但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
c)跨度小于12 m的单跨厂房若屋架下弦高度低于5 m时,应按(a)执行;若屋架下弦高于5m时单侧应有窗户,且窗户的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一半;
d)采光窗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车间通道照明灯应覆盖所有通道。
7.2 车间和工作面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