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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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二、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裁定程序
(二)具有显著性 (三)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10、11条 )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
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
2.要求优先权的形式要件
书面声明 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三、关于国际展览会的商标优先权 见:《商标法》第25条 四、 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文件及费用 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核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一、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
1. 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 标的行为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3. 已注册的商标使用了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行为 4. 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5. 已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
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有关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ຫໍສະໝຸດ Baidu
二、 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一) 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 约国首先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 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 其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一、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四、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与商业标记
一、 商标与商品名称
(1)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二、 商标与商品装潢
(1)使用的目的不同。 (2)稳定性不同。 (3)设计要求不同。 (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与商业标记
三、商标与商号
(1)功能不同。
(2)保护的方式不同。
(3)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四、 商标与商务标语
(1)稳定性不同。
(2)专有性不同。
一、 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二、 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三、 初步审定并公告 四、 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五、 商标的核准注册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核
我国商标注册流程图
客户申请
代理机构
商标局受理
初步审定
发注册证
注册公告
初审公告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十章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决 第二节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第三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章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及其功能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第三节 商标与商业标记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一节 商标及其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性。
二、 商标的沿革 三、 商标的功能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决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
和商标为6个月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二) 我国《商标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4条的规定,商标优先权 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要求优先权的实质要件
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6个月) 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 申请国应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商标权的利用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编 商标权(续)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管理
《知识产权法》第4编
(3)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五、 商标与特殊标志
(1)适用范围不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 国外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 我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 商标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 商标法的概念 (二) 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三、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二) 商标法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十九章 商标注册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核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 注册原则 2.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法》第29条)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共同申请人(《商标法》第5条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第17、18条 )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 )
第二节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二、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裁定程序
(二)具有显著性 (三)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10、11条 )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
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
2.要求优先权的形式要件
书面声明 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三、关于国际展览会的商标优先权 见:《商标法》第25条 四、 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文件及费用 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核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一、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
1. 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 标的行为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3. 已注册的商标使用了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行为 4. 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5. 已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
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有关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ຫໍສະໝຸດ Baidu
二、 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一) 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 约国首先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 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 其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一、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四、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与商业标记
一、 商标与商品名称
(1)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二、 商标与商品装潢
(1)使用的目的不同。 (2)稳定性不同。 (3)设计要求不同。 (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与商业标记
三、商标与商号
(1)功能不同。
(2)保护的方式不同。
(3)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4)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四、 商标与商务标语
(1)稳定性不同。
(2)专有性不同。
一、 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二、 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三、 初步审定并公告 四、 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五、 商标的核准注册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核
我国商标注册流程图
客户申请
代理机构
商标局受理
初步审定
发注册证
注册公告
初审公告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十章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决 第二节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的撤销 第三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章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及其功能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第三节 商标与商业标记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一节 商标及其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性。
二、 商标的沿革 三、 商标的功能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决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
和商标为6个月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二) 我国《商标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4条的规定,商标优先权 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要求优先权的实质要件
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6个月) 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 申请国应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商标权的利用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编 商标权(续)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管理
《知识产权法》第4编
(3)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五、 商标与特殊标志
(1)适用范围不同。
(2)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四节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 国外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 我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 商标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 商标法的概念 (二) 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三、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二) 商标法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十九章 商标注册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核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 注册原则 2.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法》第29条)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共同申请人(《商标法》第5条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第17、18条 )
《知识产权法》第4编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