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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如果标的物量⽐较⼤的,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般是以书⾯形式签订的。

约定各⽅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发⽣违约后怎么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15⽇内进⾏答辩,通知当事⼈进⾏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即开始执⾏3、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当事⼈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当事⼈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当事⼈签收后⽣效,当事⼈履⾏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动履⾏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瑕疵担保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瑕疵担保的类型包括实体性瑕疵和法律性瑕疵,而瑕疵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卖方对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买方则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免责情形。

加强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瑕疵担保规定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稳定。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瑕疵担保的监管和规范,同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瑕疵担保责任的执行力度,以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担保、瑕疵认定、卖方责任、买方责任、免责情形、重要性、规定建议。

1. 引言1.1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交易达成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可以依法通过瑕疵担保责任获得赔偿或退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了解和掌握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才能保持公平的交易态势,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负责,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欺诈。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个词听起来好像有点绕,但其实一说就明白,简直是“门清”。

咱们生活中买东西,买房子,甚至买一瓶可乐,都可能遇到问题,商品不合格,质量差,或者根本就不值那个价。

这时候,你就得知道“瑕疵担保责任”这个概念,它能帮你保住你的权益,也就是说,这个责任就是商家得对他卖出去的东西负责,必须保质保量,给个靠谱的商品。

话说回来,这个“瑕疵担保责任”其实就是指:卖方如果卖出的东西有瑕疵,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就得承担一定责任,修理、更换,或者赔偿,甚至全额退货。

这可不是说买了个坏的电视,商家随便推诿不管哦,按法律规定,你有权利要求他们整改。

你买的那瓶洗发水,结果用着用了两次,竟然掉头发,那你是不是就有理由找商家退货呢?得看情况了,通常是产品质量问题,商家是得负责的。

咱们中国的《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咋说呢?大概意思就是商家不能拿不合格的货给你,万一他真做了这事,你有权利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这就像你去餐馆点了个大排档,结果上来的饭菜居然是凉的、味道差,那你是不是也有权利要求换个新的?如果餐馆态度不好的话,哼,你可以想想怎么去投诉他,甚至找消协。

法律就是这么靠谱,让你不吃亏,不吃哑巴亏。

讲到这儿,咱们就来看看实际的操作,假设你买了台新电视,结果发现它屏幕有一道大划痕,退不了货,商家不给解决,那你就得知道自己有权力去找他“算账”。

不过呢,也不是所有的瑕疵都能算在瑕疵担保责任里。

比如说,买了一瓶化妆品,结果用了之后过敏了,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商家的责任就没那么大了?可能得看你个人的皮肤问题,商家是否有明确说明产品成分,或者是否有明确的使用说明书。

再说了,瑕疵担保责任,也有时候还要看你到底在合同里约定了啥。

商家给你提供了一个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问题就应该找他们修理,但过了这个期,商家的责任就不大了。

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那商家可不一定全权负责。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房屋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理解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售房屋存在的瑕疵负有的法律责任。

瑕疵包括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筑隐患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故障等。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明确承诺,而买方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责任向卖方追究责任。

二、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瑕疵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卖方有对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二是瑕疵问题在房屋交易前即存在或者在交易后出现。

卖方应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瑕疵问题进行如实告知,并且对不能通过事先检查发现的瑕疵问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方的权利保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在面对房屋瑕疵问题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买方在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复、退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四、鉴定评估和证据收集对于房屋瑕疵问题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评估来进行。

买方在发现瑕疵问题时应当立即通知卖方,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鉴定评估。

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买方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瑕疵问题的图片、文字描述、鉴定报告等,以便在日后主张自己的权益。

五、协商解决和法律救济当买方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应首先与卖方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无果,买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六、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特殊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常常作为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屋时应当对房屋的质量和相关事项提供明确的承诺,并对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doc(正式版本)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doc(正式版本)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承继发展成为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对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出卖人应该保证出卖的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对标的物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如果因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力瑕疵出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1: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件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汽车油管200根。

后发现该油管因接口螺丝下端金属厚度不够造成使用不久即漏油。

甲、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批油管不符合质量标准,甲应承担更换该批油管的责任。

本案中,甲承担的就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后甲更换了一批“风神”牌油管给乙方,乙在销售中被丙汽车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起诉,法院判决甲承担退还乙货款及损失共计1500元。

此时,甲所承担的责任就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意义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虽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对保障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价金。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则买受人将面临很大的交易风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的无过错责任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体现,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由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买受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交易安全顺利进行,进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三、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所规定。

2025年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2025年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引言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合同类型,被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中。

然而,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瑕疵,如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交付方式不符合协议等等。

这时,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就需要考虑如何担保瑕疵问题,以保证交易顺利完成,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将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进行详细探讨。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定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时向买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对所售商品的品质、数量、交付方式等方面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积极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分类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可以分为两类:明示担保和默示质量担保。

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时,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出具的保证,即对商品质量、性能、材料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和承诺。

明示担保通常是卖方出于商业诚信和客户信任等考虑,自愿对商品所作的承诺,具有强制性。

默示质量担保默示质量担保是指卖方无需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但根据法律、行业习惯、交易方式等因素,自然地给予买方一定的质量保证。

默示质量担保通常是买方理所当然的期望和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默示质量担保又可以分为法定默示质量担保和约定默示质量担保。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需要履行完整的瑕疵担保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商品品质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所售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瑕疵。

如果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当立即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还货款等措施,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商品数量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所售商品的数量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不符合,应该及时履行补货或者承担相应的亏损赔偿责任。

商品交付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商品的交付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在交付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延误、损毁、丢失等情况,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论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39)论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庄京花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除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力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出卖人对于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受利益驱使出现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等情况,所以有必要对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系统探讨。

本文从一起案例分析论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

案例:2005 年4 月15 日,被申诉人姜某、李某、王某三人将从案外人史某处购买的700 棵树卖给申诉人戴某,没有书面合同但已明确商定价款为7.6 万元,2005 年4 月28 日,戴某给付姜某、李某、王某3.6 万元预付款。

2005 年4 月29 日,放完树后,准备拉树时,因树权发生争议被有关部门扣押,后被法院变卖价款提存。

此树木部分权属于2006 年、2007 年经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为案外人史某所有。

现姜某三人起诉要求戴某偿还剩余的4 万元树款;戴某反诉要求姜某、李某、王某返还已预付树款3.6 万。

双方争议诉至法院。

一、本案件涉及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买卖合同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出卖人姜某、李某、王某应负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法定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即担保第三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如共有)或抵押权等他物权的,买受人要求承担无过错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引言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类型之一,而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瑕疵问题也是很常见的。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会设置一些瑕疵担保条款,以确保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得到其预期的效果。

本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的种类瑕疵担保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类:明示瑕疵担保和默示瑕疵担保。

明示瑕疵担保明示瑕疵担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明确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条件、性能等问题。

这种担保通常会以书面方式列明在买卖合同中,已供买方查阅。

明示瑕疵担保可以确保买方能够在合同中得到双方约定的效果,但其需要卖方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进行交易前已知道或应该已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问题。

默示瑕疵担保默示瑕疵担保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卖方对买方未明确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条件、性能等问题。

这种担保不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只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

默示瑕疵担保通常包括适销性、适用性、和合理价格等问题。

瑕疵担保的构成要素瑕疵担保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担保内容、期限、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将逐一进行阐述。

担保内容担保内容是指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在明示瑕疵担保中,担保内容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在默示瑕疵担保中,担保内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情况进行确认。

卖方需要确保其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和承诺是准确、清晰且没有歧义的。

期限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对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担保时间的约定。

期限通常是卖方应该对商品或服务瑕疵问题进行处理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的时间。

期限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要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方式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对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瑕疵问题进行处理的方式。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退货、换货或修理等。

卖家需要确保其明确告知了买家有关处理方式的细节,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房屋买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可能存在各种瑕疵,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法律对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首先,瑕疵的定义问题是房屋买卖中的一个关键点。

合同法规定,房屋的瑕疵指因建设、设施、质量等问题而影响到房屋正常使用的缺陷。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对房屋进行认真的检查,一旦发现瑕疵,应及时告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已知但没有告知的瑕疵,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瑕疵的担保责任。

卖方在合同中对房屋的瑕疵进行担保,即承诺房屋在一定时间内不存在某些特定的瑕疵问题。

如果在担保期限内发现了这些瑕疵,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责任的期限、范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瑕疵问题,法律也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做出了一定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相关瑕疵的担保责任,那么买卖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解决争议时,应当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房屋买卖中的瑕疵问题,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进行鉴定。

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可以对房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瑕疵。

如果经鉴定确认存在瑕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替换或者降价处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鉴定结果上,法院、仲裁机构等法律机构也会倾向于采纳。

另外,对于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双方也可以选择购买房屋瑕疵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房屋瑕疵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可以在购房时为买方提供一定的保障。

一旦发现房屋存在瑕疵,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涉及到房屋瑕疵的定义、担保责任的约定、合同外的责任规定、鉴定和保险等多个方面。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

不过民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权利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第三人。

其二,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使受到限制。

如第三人在出卖物所有权上享有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或租赁权等。

其三,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

主要指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工业产权,经受侵犯人的申请,法院命令销毁、没收或扣留侵权人所制造的货物,使买受人丧失其受领之物。

这种瑕疵是随着现代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扩大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其四,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

合同成立后即便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但在出卖标的物之前除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存在,而是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60条规定的义务。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商品质量表示保证,当买卖商品出现瑕疵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分析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探讨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履行,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第一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出售的商品质量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制度。

瑕疵指的是商品存在的非正常状况或者与卖方提供的质量要求不符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对合同商品的质量做出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保护买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二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当商品存在瑕疵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责任。

同时,卖方还应当对因瑕疵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也对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三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条件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所约定的商品存在瑕疵。

买方在购买商品之前,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要求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卖方约定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在购买商品后,买方在合理时间内发现瑕疵后,需要及时通知卖方,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部分: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应当在买方发现瑕疵后及时处理。

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

具体的处理方式应当依据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买方在履行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积极与卖方沟通,以便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责根据法律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与免责的情况。

例如,如果买方对商品自行检验或者明知瑕疵而仍然购买,卖方可能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的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要按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交付货物。

⽽有些第三⼈会对出卖标的物提供担保。

如果出现问题的,担保⼈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出卖⼈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条【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买受⼈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也没做约定怎么办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未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协商不下的可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产品的质量:1、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如果国家规定了标准,或是⾏业内有标准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

对于这点,具体⽽⾔可以再找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标准规定,⽐如⾷品交易可以直接找⾷品质量标准。

2、如果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话,买家可以按照该商品的同类产品,⽐如奶茶等饮料,确定同类产品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

所以,在未对交易的产品质量做明确的约定的话,其实卖家得按照以上的质量标准交付,⽽买家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即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主张对⽅违约的。

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对⽅违约责任时,可以按照以下措施维权:1、直接找违约⽅请求违约责任,即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损失。

2、按照合同约定请求仲裁解决,如果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那么即可以选择去申请仲裁解决。

3、去法院起诉处理,如果经过协商、仲裁都不能解决的,那么只能选择去法院起诉,并且要准备相应的证据,⽐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如果第三⼈对标的物负有担保责任的,出卖⼈交付标的物时,第三⼈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法条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法条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法条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你说这个名字一听就有点绕是吧?别急,今天咱们就来捋一捋这事儿,看看它到底跟我们日常生活有啥关系。

说白了就是:你跟别人做买卖,买了东西结果有问题,卖方得负责修理或者换货,甚至赔偿。

简单说,就是买家有“质疑”,卖家得“兜底”,保证买的东西没毛病。

这么一说,是不是感觉清晰多了?来,咱们举个例子,假设你去市场买了个新手机,兴高采烈地回家一开箱,哇!屏幕竟然有裂痕!这个时候,你肯定气不打一处来,心想着:“我花了大价钱,结果买了个有问题的东西,岂不是吃了亏?”这时候你是不是会想:我是不是得找卖家“讨个公道”?当然了,按照法律规定,卖家应该对这个问题负责,进行修理、换货甚至退货,这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责任。

换句话说,卖家不管是在合同里写得再怎么花里胡哨,货品一旦有问题,他就得负责到底。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算瑕疵?比如说买了个冰箱,结果插上电,发现制冷不了,或者是衣服买回来洗了几次就变形了,这些都算瑕疵。

你说,谁能忍受自己花了大钱买了个“废品”呢?所以,合同中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简而言之,就是卖家得保证他卖的东西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真有问题,他得负责“修理”或者“换掉”。

有些人可能会问,那如果是我用了它一段时间才发现问题呢?别着急,法律也有规定: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你发现了问题,卖家还得负责任。

有些人可能会说:“那我买个二手车,或者便宜点的商品,买了就认了呗,出了问题不也得自己扛?”嗯,确实,二手货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比新货要低。

可是,不能完全没有保障。

法律上还是有些底线的,特别是你明明买的是新货,结果它在交付时就有问题,这卖家可就没法洗脱责任了。

如果卖家不肯认账,扯皮,最后甚至要走到法院去找“公道”,那你可得小心,可能还要面临一场“拉锯战”。

咱们再说个更复杂点的例子:如果你买的东西本来没问题,结果用了几天之后,由于你自己的不当使用导致出现瑕疵,那怎么办?这个时候,你就得承担一部分责任了。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物担保与维修职责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物担保与维修职责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物担保与维修职责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经常会关注房屋的瑕疵物担保与维修职责问题。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一、瑕疵物担保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所售物担保没有瑕疵的,该物是适合于买方所要求之用途的,并且卖方不对明显的瑕疵负责。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瑕疵物担保条款,以确保买方的权益。

瑕疵物担保可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1. 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担保责任。

根据约定,卖方需承担对房屋瑕疵的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合同担保可细化瑕疵种类、时间限制等具体内容。

2. 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法律规定的对买方权益的保护机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担保没有瑕疵的,但对于明显的瑕疵,卖方无需负责。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卖方,防止买方将明显的瑕疵作为争议点。

二、维修职责在房屋买卖中,维修职责主要指卖方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和买卖合同成立后的维修责任。

1. 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的维修职责。

合同约定的内容通常涵盖维修责任的范围、期限、费用等情况。

例如,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发现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复。

2. 法定维修职责根据《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对交付的房屋负有维修责任,卖方应当承担维修职责。

这主要适用于在房屋交付后,卖方负有维修职责的情况,如装修质量问题等。

三、争议解决在房屋买卖中,如果出现关于瑕疵物担保与维修职责的争议,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争议解决:1. 质检部门买方可以向相关质检部门咨询、申请鉴定,以获取专业的意见和证据支持。

质检部门的意见往往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有助于促进争议的解决。

2. 仲裁买卖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相对于诉讼过程更加便捷有效,通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结果。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作者:黄建军高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5期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合同法之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之瑕疵担保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之瑕疵担保责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白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虽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白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虽或者质虽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n或者质n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虽或者质虽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n或者质n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n保证期的,适用质n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例外:相邻权,所有权转移前除去瑕疵,买受人知或应知可中止付款,提供担保后应恢复,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2, 质H瑕疵担保责任——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定要求——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合乎质虽要求负证明责任——风险转移时是否存在瑕疵由买受人证明一般质虽瑕疵:减少价款,修理种类物可请求更换三包约定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应更换或退货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30日内解除合同,无表示丧失解除权3, 买受人的验货责任: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通知两年或从质H保证期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虽要求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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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三页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页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五页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八页四、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十一页五、结语 ------------------------------------------------------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论文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非凡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本文还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要害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

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

《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

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实买卖合同的重要性。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

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假如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非凡约定的品质。

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非凡效用。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非凡效用。

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关于标的物品质的认定,首先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未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质量说明的,依该说明为准;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出卖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质量说明,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

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

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取得价款的一方有义务使对方获得无瑕疵的权利或物品,充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买卖合同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恪守信义,老实履行义务,并保护买卖交易的安全。

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一般的买受人,非凡是产品的消费者只能按照产品的说明书进行操作,对产品的原理﹑性能﹑质量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问题往往不可能知晓。

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老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

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

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

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非凡要求和对消费者的非凡保护而规定的。

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标的物须有瑕疵。

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要害。

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

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假如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非凡保护的必要。

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非凡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

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四)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关于物的瑕疵担保的法律效力,即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具体措施如下: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

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

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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