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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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功的商标被无效宣告,是什么原因

注册成功的商标被无效宣告,是什么原因

注册成功的商标被无效宣告,是什么原因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网友咨询:注册成功的商标被无效宣告,是什么原因?律师解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

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

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律师解析: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注册成功了,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代表我们高枕无忧了,我们也要时常监测自己的商标动态,防范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无效宣告。

面对他人提起的无效宣告,我们要积极进行答辩,切实保护好我们的商标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对恶意竞争的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诈骗的危害与防范

诈骗的危害与防范

诈骗的危害与防范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服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将就诈骗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诈骗进行探讨。

一、诈骗的危害诈骗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

首先,诈骗会给个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以电信诈骗为例,骗子利用电话、短信或网络平台冒充他人身份,以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转账或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导致受害人的钱财被骗一空。

其次,诈骗行为会造成个人信用受损。

被骗后,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导致其他人冒用其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受害人的社会声誉和信用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诈骗还使人感到沮丧、愤怒和绝望,对个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除了对个人的危害,诈骗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

首先,诈骗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无论是传统的电话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都对人们的安全感产生了冲击,使人们陷入恐慌和不安中。

其次,诈骗行为危害了社会的信任系统。

诈骗犯罪让人们对陌生人的信任度降低,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了破坏,使得商业和社会交往变得更加困难。

最后,诈骗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无论是个体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还是社会对于打击诈骗犯罪所需要的大量经济资源,都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负担。

二、防范诈骗的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诈骗活动,个人和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个体应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和承诺。

同时,要利用好现代科技手段,增强对于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辨识能力,避免成为诈骗对象。

此外,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于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于诈骗犯罪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于诈骗犯罪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诈骗手法和防范措施的认知程度。

第三,加强合作与协作。

诈骗定罪标准

诈骗定罪标准

诈骗定罪标准
一般而言,诈骗是指以欺诈的手段或谎言获得他人财物或财务资源的行为,是一种严
重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人以欺骗、胁迫或其他手段,擅自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均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原则来讲,诈骗的定罪标准主
要包括以下几点:
(1)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指的是以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若无非法占有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采取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欺骗、胁迫或其
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其中“不正当”主要是指采用各种非法手
段而不依法获得所占有财物,可包括虚报金额等手段;
(3)非法占有要求财物的金额为一定数额。

《刑法》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数
额达到特定数额,构成诈骗罪,即“利益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根据以上几点,通常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采取了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
手段,且案件所涉及利益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均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但是,
这里也有几点要注意:一是,虽然诈骗中存在欺骗或胁迫的行为,但只要未影响他人合法
享有的权利,仍可视作违法而不是犯罪;二是,虽然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达到了特定界限,但因犯罪行为令当事人损失特别重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判断,认定为诈骗罪。

打击黑中介承诺书

打击黑中介承诺书

打击黑中介承诺书我们承诺,在租房过程中,秉承诚信、公正、合法、透明的原则,严厉打击黑中介的行为,为租户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

什么是黑中介?黑中介是指以欺骗、非法手段等不正当方式进行租房中介的经营活动。

例如:•以虚假信息来诱骗租户签订合同,收取高额中介费用。

•私自修改合同内容,使租户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损失。

•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状况,夸大房屋的条件,给租户带来误导和损失。

•收取高额定金或押金,不归还或拖延归还。

黑中介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租户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的承诺为了打击黑中介的行为,我们做出以下承诺:1. 遵守法律法规我们将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租赁房屋的法律法规,尊重租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透明公正我们将在租房过程中,向租户提供真实、完整的房源信息,告知租户租金标准、中介费和押金等相关费用,并明示在合同中。

3. 真实信息我们承诺提供真实的房源信息,不隐瞒房屋的缺陷和状况,如有必要可提供房屋检测报告等。

4. 合同透明我们将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租赁标准、保养维护责任、租金支付方式等信息,并在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才生效。

5. 收费规范我们承诺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收取中介费和押金,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也不会让租户缴纳过高的房租。

6. 保证金安全我们将在合同中明确押金的数额和到期退还的规定,并保证押金的安全,不挪作他用,也不拖延退还。

7. 服务保障我们承诺给予租户及时、细致、专业的服务,遇到房屋维修等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租户的舒适居住环境。

结束语打击黑中介是维护租房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租户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们愿意与广大租户一起携手并进,共同推进租房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

同时,只有租户也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不轻信虚假信息,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制度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制度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制度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降低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降低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降低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并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行业发展的稳定性。

对此,国家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首先,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属于虚假行为,涉及到虚假材料的提供和虚假陈述。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制作、销售伪造、变造的证件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如果涉及到伪造、变造证件的情况,可以构成犯罪。

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可以将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罪与量刑。

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证件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制作、销售伪造、变造证件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国家也应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执照的,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国家可以同时采取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措施。

对于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法定刑罚的裁决;同时,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总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行业发展的稳定性。

国家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一方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进行行政处罚。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欺诈罪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欺诈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欺诈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具备欺骗性质,包括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二是结果要素,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获取;三是主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故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故意。

只有当以上三个方面都具备时,才能构成欺诈罪。

其次,对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调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在初步调查阶段,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手法,掌握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词,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情况。

只有当初步调查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行为,并且符合立案条件时,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

再次,欺诈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考虑到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保全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当公安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行为,并且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时,才能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最后,对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依法收集证据,依法调查取证,依法办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获取,并且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需要严格审查和调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同时也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舞弊三角论的防范对策

舞弊三角论的防范对策

舞弊三角论的防范对策
舞弊是指以欺骗、作弊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正利益的行为。

在许多领域中,舞弊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包括学术界、商业行为和竞争环境等。

为了防范舞弊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策:
1. 建立诚信文化:组织和社区应该倡导诚信和廉洁的价值观。

通过对道德和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2. 加强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各个层面的工作和项目都受到适当的检查和审查。

这涉及审计、监控系统的建立、职能部门的建设等。

3. 提供举报渠道:建立一个匿名的举报渠道,让员工和公众可以举报任何可疑的舞弊行为。

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权益。

4. 加强教育和培训:针对各个领域的舞弊现象,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舞弊的认知和了解,并提供相应的防范策略。

5. 强化内部控制: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严格的审核程序、运营规范、数据保护和机密信息管理等。

6. 使用技术手段: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对数据进行审查和监测,在数据中发现和追踪可疑的舞弊行为。

7. 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的舞弊风险。

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措施的制定,以减少舞弊的风险。

8. 加强合作与交流:与其他组织、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等开展合作和交流,分享和学习最佳实践经验,共同提升对抗舞弊行为的能力。

要防范舞弊行为,需要综合运用制度、监督、教育、技术和合作等多种手段。

这些对策的实施能够帮助组织和社区建立正义、诚信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

论商标法第41条的完善

论商标法第41条的完善

论商标法第41条的完善目录一、商标法第41条解析 (1)(一)第1款解析 (2)(二)第2款解析 (4)(三)第3款解析 (5)二、商标法第41条的不合理之处 (6)(一)混同了不同性质的商标争议解决程序 (6)(二)各个条款之间存在不周延现象从而相互冲突 (7)(三)不区分案件性质一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8)三、商标法第41条的完善 (9)商标法第41条是处理商标争议的重要依据。

其构成非常复杂,其内部相互交叉重叠,存在冲突。

在商标法修订之际,以规范分析的方法对该条进行剖析,显示其矛盾之处并提出完善之策,十分必要。

一、商标法第41条解析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如下:“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从结构上看,第41条有四款构成。

除第四款之外,其他三款都是关于商标争议的规则。

可以说,这三款涉及了商标争议解决规则的核心部分。

从第41条与其他条文的关联性上看,其属于引用型法律条文。

诸如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等关于商标构成和商标权的规则皆被援引到本条中,而这些条文正是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商标局决定是否准予商标注册的主要根据。

第10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类型,第11条规定了因缺乏显著特征而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记,第12条规定了因缺乏显著特征等原因而禁止注册为商标的立体标记,第13条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条款,第15条旨在禁止代表人或代理人将被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第16条规定了因含有地理标记而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记,第31条旨在禁止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

详解商标的无效宣告

详解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类型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具体包括:(1)“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任何人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条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以向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特定人”才可以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标准

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标准

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标准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是指建筑工程在未经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尚未正式完工的情况下,已经投入使用。

对于这类情况,法律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1%—3%的罚款,并处以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超过3%不足5%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欺骗、贿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违反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施工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处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在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质监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以确保安全。

2.罚款处罚: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在1%—3%之间的,可以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

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超过3%不足5%之间的,可以处罚款不低于3%、不高于5%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工程造价的比例确定,以惩罚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以起到威慑作用。

4.刑事处罚:对于以欺骗、贿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违反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施工的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建议和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2.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3.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增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常见问题山天大蓄知识产权:1、为何进行无效宣告?1、商标注册成功五年内(驰名商标不受五年的限制),商标注册人侵害了在先使用者的权利,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2、无效宣告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的重要途径。

3、无效宣告申请能够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4、无效宣告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2、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对于在先注册商标何种情况可以宣告无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打造的企业,对可能影响自己商标申请或者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其无效。

1、在先注册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在先注册的商标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的;3、在先注册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5、在先注册的商标是抢注人他人的商标;6、在先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字号权等。

4、无效宣告所需材料有哪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打造的企业,对可能影响自己商标申请或者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其无效。

企业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企业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企业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哪些⽅⾯企业商业名称权是企业所特有的,法律也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对它们实⾏了保护,那么具体的体现⽅⾯可能很多⼈还不是很了解,那么接下⾥的内容⼀定对你帮助很⼤。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993年9⽉制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防⽌企业名称的滥⽤和商誉的淡化的⾓度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为。

该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使⽤他⼈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误认为是他⼈的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为。

”2001年10⽉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002年8⽉通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认为他⼈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商标法对于将他⼈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商标的⾏为以及他⼈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为进⾏了撤销的处理。

这⼤⼤加强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1991年7⽉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可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权。

”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许⽤⼀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与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与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与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该规定的旨在保护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对其解释和适用必须围绕此目的进行。

对“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解释是本款的核心,“欺骗”手段需满足四个要件,而“不正当手段”作为兜底条款,尽管实践中有逐步将其类型化的倾向,但在适用时仍应回归条文目的。

对于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是否有本款的适用空间,本文亦给出肯定的看法。

1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整体检视1.1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不可以获得注册,1即便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申请人的欺诈行为使商标暂时获得了注册,该商标也可在其后被宣告无效,且宣告无效的提出不受时效限制;“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这些情形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商标并非绝对不可注册,只是在相关民事主体反对时才不可注册,2并且,相关主体提出异议的时间受到商标注册后五年内的限制。

3因此,可以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不同概括为两点:第一,利害关系人的处分行为能否消除注册障碍;第二,应否受到无效宣告提起时效的限制。

41.2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混淆适用的前因后果然而,以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以实现对私益的保护的格局之形成并非一帆风顺,5理论界和实务界历经了长期的争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者于此处所采取立法的技术。

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可以发现,对于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的规定,立法者以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方式并行,6列举的部分包括:《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三维标志中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类型、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的限制,以及本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概括的部分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商标所有⼈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并限期提出答辩。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注册不当的有争议的商标的处理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分别对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条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处理,以及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发⽣本条规定的情况,⾸先是因为商标注册违反法律规定,究其原因是多⽅⾯的,有来⾃商标注册⼈⽅⾯的原因,也有来⾃商标审查⼈员⽅⾯的原因。

虽然商标审查有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出现错漏、受蒙骗以及审查⼯作的失误等⼈为因素,⽬前还难以避免。

尽管如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论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注册不当,都应当予以纠正。

本条第⼀款规定了两种导致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是违反本法第⼗条、第⼗⼀条和第⼗⼆条的情况。

本法第⼗条规定了商标禁⽌使⽤的标志,也就是说,该条所列举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且不能作为商标使⽤,主要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本法第⼗⼀条规定了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所列标志经过使⽤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予以注册,明确了商标的显著性。

本法第⼗⼆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的性质产⽣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换届选举十严禁十不准

换届选举十严禁十不准

换届选举十严禁十不准换届选举是一项重要的活动,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通常会规定一些严禁和不准的事项。

以下是常见的换届选举十严禁十不准:十严禁:1. 违法干预:禁止利用非法手段、暴力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选举活动。

2. 贿选行为:禁止以金钱、礼品、利益等任何形式对选民或候选人进行贿赂,影响选举结果。

3. 诋毁抹黑:禁止针对候选人或其他选举参与人员进行虚假、诽谤、抹黑等行为。

4. 强制投票:禁止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选民投票或选择特定候选人。

5. 欺骗选民:禁止传播虚假信息、误导选民或以欺骗手段影响选民的决策。

6. 外部干预:禁止外国势力、组织或个人对选举进行干涉,干扰选举结果。

7. 非法宣传:禁止在选举活动期间发布未经批准的宣传材料,或未按规定宣传。

8. 制造事端:禁止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骚乱、纠纷、冲突等干扰选举秩序的行为。

9. 利用职权:禁止利用职务、权力进行违法干预选举活动。

10. 违反选举纪律:禁止违反选举纪律、规定,扰乱选举秩序。

十不准:1. 不准违法操作:不准以违法手段操控选举结果。

2.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不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选举活动。

3. 不准宣传虚假信息:不准故意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误导选民。

4. 不准干扰其它候选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扰、攻击其它候选人。

5. 不准非法宣传:不准发布未经批准的宣传材料。

6. 不准威胁、恐吓选民:不准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影响选民自由投票。

7. 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收受金钱、礼品等贿赂,影响选举公正性。

8. 不准制造暴力事件:不准组织、策划暴力事件干扰选举秩序。

9. 不准干涉选举工作:不准干涉选举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与决策。

10. 不准打击报复:不准为恶意打击、报复候选人或参与选举的人员。

中学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中学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中学考试作弊处理规定作弊是指考试中以欺骗、虚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各中学都会制定相应的作弊处理规定。

作弊处理规定是为了惩罚作弊行为,教育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

本文将从全面的角度探讨中学考试作弊处理规定及其意义。

第一部分:明确作弊行为的定义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在考试过程中交流、传递答案;携带未经允许的教辅材料、作弊工具;替考;伪造证件等。

这些行为都属于对考试公正性的严重破坏,违背了考试原则和道德准则。

第二部分:考试监考制度的建立为了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中学实施考试监考制度。

监考教师负责检查学生是否有携带作弊工具、手机等禁止物品。

监考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时间,努力提高学生的考试素质,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三部分:作弊行为的处罚措施学校对于发现的作弊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而言,作弊者会被取消本次考试的成绩,并且在德育评定中予以相应的惩罚。

在严重的情况下,学校可能会采取停学、退学等措施,以更好地警示和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

第四部分:正确处理发现作弊行为的方法学校通过建立监考制度和提供监考教师的培训,以提高监考的水平和效果。

同时,对于学生们在发现作弊行为时,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处理,及时向监考教师举报作弊行为。

学生需要明确自己举报的责任,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共同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五部分:倡导诚实守信的考试风气学校在考试前通过宣传活动、班会等方式,倡导诚实守信的考试风气。

改变学生们以成绩为唯一目标的观念,加强对考试的道德教育,提醒学生们要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遵守考试纪律,远离作弊行为。

第六部分: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能力为了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自信心。

通过完善的教育体系,提供学习资源和指导,让学生们在学习中感受到成就感,减少对作弊的求快求成心理。

第七部分:作弊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作弊处理规定适用于全体学生,无论是考试还是其他形式的评估。

小朋友参加诈骗活动感想

小朋友参加诈骗活动感想

小朋友参加诈骗活动感想首先,我想说的是,诈骗是一件十分不好的行为。

我原本以为参加这个活动可以赚很多的钱,但是当我了解了诈骗的含义之后,我意识到了这是一件非常错误的事情。

诈骗是指以欺骗、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别人相信虚假事实,从而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者干扰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明白了如果我继续参与诈骗,我将会伤害到别人,也会让自己陷入到法律的风险之中。

其次,通过这次诈骗活动,我深刻地明白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小朋友,我知道只有通过努力学习,诚实守信,才能受到家长老师的信任,也才能在社会中获得他人的认可和尊重。

我不希望因为参与诈骗而失去家人、老师和朋友的信任,更不愿意因为不诚实而伤害到别人。

再次,通过这个活动,我也意识到了被诈骗的危害。

听说有些老年人、孩子们会相信来历不明的东西,因此也是这些虚假信息给他们造成了心灵上的伤害。

而且,有些人被骗了钱财,更是让他们感到痛心。

我体会到了诈骗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伤害。

最后,我决心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活动。

我知道,大家都希望自己的人生是幸福快乐的,但是这并不是建立在伤害他人的基础上的。

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来获得他人的认可和尊重。

我也希望能够宣传诚实守信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远离诈骗,让社会更加美好。

通过今天的诈骗活动,我深深地触动了内心,也让我对诈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的诚实守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相信,只有让大家都诚实守信,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幸福快乐。

谢谢大家!。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被依法撤销驾驶许可的,多长时间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被依法撤销驾驶许可的,多长时间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被依法撤销驾驶许可的,多长时间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许可?
A、3年内
B、终身
C、1年内
D、5年内
答案:A
最佳分析:
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分析:
∙弄虚作假获得驾驶证被撤销需要3年才可以重新考试,大家可以把一些常规的年份记牢。

∙吊销2年、撤销3年、酒驾5年、逃逸构成犯罪的终身。

∙切记,假一吊二撤三醉五逃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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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引言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
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涉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2.1 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
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 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
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2.2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商标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商标在先使用人认为系争商标的注册属于本项情形而请求撤销的,参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时限的规定,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1)判定系争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①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②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范围;
③系争商标申请人曾与他人发生过涉及系争商标的其他纠 纷;
④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⑤系争商标注册后,系争商标注册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的,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
⑥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⑦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

(2)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在先使用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在中 国使用该商标。

(3)保护范围
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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