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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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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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外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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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

(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

(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

(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

(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精简版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精简版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精简版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法律渊源相同,不严格区分公私法部门,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2,相异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立法和司法双轨结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和各州各有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法。

(3)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

美国不仅颁布了成文宪法,而且进行了大量的法典的编篡和法律的汇编工作。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

美国联邦法院开创了具有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后,美国的制定法较之英国法更具有灵活性。

(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如1787年宪法中对黑人奴隶用了“其他人口”一词,奴隶选民按3/5人口计算等。

3. 普通法系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4.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5.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6,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七)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7,德国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的内容和特点重申和强调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排除了类推增加了许多具有进步因素的条款和原则改革刑罚制度,废除死刑,实行轻刑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制度答:采纳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制度,并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以严厉刑罚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镇压人民的反抗;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专章规定宗教罪。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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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第三章古希腊法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整理版]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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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古典时期
-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重
要影响。

- 萨利克法典:法兰西国王克洛维一世制定的法典,为法国法
律制度的起源。

- 查理曼法典:法兰西国王查理曼大帝颁布的法典,为中世纪
法律发展奠定基础。

中世纪
- 英国惯法:基于法官判决和俗的法律体系,对英美法律体系
产生深远影响。

-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颁布的法典,对大陆法系产生广泛影响。

- 教会法:教廷为教徒所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宗教和道
德规范。

近代与现代
- 美国宪法:美国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构架和权利保障。

-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创始文件,规定了机构和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

-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当代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 罗马法院: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议。

以上是一些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知识点,这些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对整个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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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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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Establish standards and manage them well. January 26, 2023外国法制史巴比伦法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名词解释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选择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着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选择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选择印度法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公元前11世纪左右,种姓制度基本形成;整个社会分为四大种姓和种姓外的贱民;四大种姓是僧侣贵族婆罗门、军事贵族刹帝利、平民吠舍和奴隶首陀罗;——名词解释、选择阇提:公元4世纪的笈多王朝时期,手工业部门猛增,自由民增多而奴隶减少,形成固定和排他性的职业团体,即阇提;——名词解释对吠陀的注释,即梵书、森林书、奥义书;奥义书涉及宗教伦理道德,具有高度哲理性,囊括了婆罗门教法的核心内容,如梵天是世界最高主宰、轮回转世、“造业”等;——选择所闻经、家范经、法经;所闻经是关于祭祀仪礼的规定,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选择律藏、经藏、论藏;律藏记载了释迦牟尼订立的寺院规条;印度教法一般禁止不同种姓间通婚,尤其禁止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逆婚生产的孩子属四个种姓之外的贱民;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则为顺婚;——选择希腊法雅典政制发展——选择一前621年,徳拉古Draco立法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2、将贵族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成立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二前594年梭伦Solon立法1、颁布“解负令”2、以财产权代替世袭特权,并对应相应公职3、提高民众大会Assembly的地位4、创设400人议事会并首创民众审判制dikastes,作为法庭的民众大会分支5、废除德拉古的严刑峻法,开创了“法律统治时代”三前509年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分为十个选区德莫2、创设了500人议事会3、确立“陶片放逐法”四前443-429年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公民大会成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3、增加民众法院的民主性——未经判决不得处死4、实行官职津贴制雅典宪制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论述民主性: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集体职务较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局限性:1、享有政治权利的主体范围有局限性,妇女、未成年人、奴隶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外;实现政治权利的物质保障有局限性,出席会议者人数难有保障;立法程序复杂,制约较多;担任国家公职有一定限制,如年龄、财富等,且须经特别审查;希腊法的特点——选择1、不是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而是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2、没有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以“正义”观念而非具体条文裁判案件;3、私法落后,公法尤其是宪制发达;4、“冲突法”发达,前4世纪设立跨城邦的“商事法庭”以确立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罗马法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servius tullius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名词解释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提留terentilio主持编纂法典;前454年,成立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于前452-前451年做十表法;前450年,增加两表,此即十二铜表法;——名词解释、选择十二铜表法主要特点——简答,选择1、诸法合体、私法居多,程序法先于实体法;2、程序繁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仅适用于罗马市民;4、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5、具有一定的保护平民和抑制贵族的规定,如限制借贷利息;6、保留原始社会的遗迹,典型的是同态复仇;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告示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裁判官的告示主要是上任时的特殊公告、施政方针和办案原则、任期内审理案件中确立的准则等;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和着述;——选择罗马共和国后期,经济交流的频繁,使得市民法无以为继;前267年,设立“最高裁判官”,主要管辖罗马公民间的诉讼,亦即“内事最高裁判官”;以发布“告示”的形式创制法律,称为“最高裁判官法”;前242年,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解决罗马公民与被征服地区居民之间,以及被征服居民地区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事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处理案件创立的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即为“万民法”;——选择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所有自由民;——选择公元2-3世纪,主要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尼安共同颁布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的着述解答才有法律效力,对同一问题意见分歧时,采多数主张;意见相当时,采伯比尼安之说;——选择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市民权、自由权、家族权;——选择皇帝敕令包括:1、敕谕;2、敕示;3、敕裁;4、敕答;其中敕谕最重要;——选择家长制下,家长对家庭全体成员拥有支配权,家长为“自权人”,处于家长权力之下的人为“他权人”;——选择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典在16世纪被称为“国法大全”或“市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罗马法的高峰;——名词解释、选择乌尔比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罗马法的私诉被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罗马法中与自物权相对的概念是他物权;罗马法早期继承制度采取的继承原则是概括继承;——选择人格减等:罗马法上的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都具备,才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具备完整人格;三种身份权的丧失,称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为“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选择物权表现为对物之诉所保护的对物权,包括: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其它各种物权选择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债:债是依国法使得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名词解释罗马法上的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如行会、地方政府、宗教团体等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成立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等;——选择婚龄:男14岁、女12岁;一夫一妻制;罗马婚姻制度从“有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要式婚姻演变为“无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略式婚姻、自由婚姻;——选择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各“蛮族”国家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来的;——名词解释、选择动产追及权:1、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动产的,追及效力仅及于相对人,如委托保管、使用借贷等;2、非基于动产所有人意思表示而丧失动产的,可行使无限追索权;并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选择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简答、选择它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它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它是具体的法律;它是注重形式的法律;它是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的历史影响——选择一日耳曼法对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影响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原则使得它融合了当时的罗马法、教会法等因素,为欧洲的罗马法复兴做了铺垫;日耳曼法是封建制法律,成为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基础;日耳曼法对欧洲主要国家的法律都有影响;二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日耳曼法是西方近代法律的渊源之一;1、法国;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不少日耳曼法因素,如拿破仑法典中,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共有制、某些继承规则,主要根据日耳曼习惯法;1804年法令规定,革命前的法律和习惯只在民法典有规定的问题上被废除,民法典未有规定的继续有效;2、德国;在婚姻家庭和不动产等方面继承了日耳曼法的要素;3、英国;城市法、商法和教会法城市法的渊源:1.特许状/城市宪章;2.行会章程;3.城市立法;4.城市同盟法令;5.城市习惯法——选择中世纪西欧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判例汇编包括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列隆海商法典、威斯比海商法典——选择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也涉及到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领域;——名词解释教会法的渊源包括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选择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依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名词解释宗教裁判所:1198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建立宗教裁判所,专审异端案件;审判特点:法院主动侦查、起诉、审判;被告人不知控告人,形式主义证据模式;秘密审判和有罪推定;刑讯;翻供的处死;—选择教会法在诉讼方面要求遵循“良心原则”,后来该原则发展为西方刑事诉讼法中的自由心证原则——选择英国法公元12世纪亨利二世在英国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选择普通法:英国英格兰于13世纪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被认为是源于是“王国的共同习惯”,故称普通法;——名词解释衡平: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形成于15世纪;——名词解释英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性国内立法、欧盟法、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大宪章最初制定于1215年;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英国;——选择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简答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对价概念:1875年科里诉米萨案帕洛克大法官判决词: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名词解释对价原则:1、过去的对价无效;2、对价无需相等;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债权人归还部分欠款以抵消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受法律约束;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承诺禁反言原则;——选择犯罪种类: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刑法种类:监禁、罚金、社会服务、缓刑、无条件或有条件释放、没收财产、褫夺公权、监督管制等——选择美国美国宪法于1789年生效,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没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统一商法典由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于1952年制定,其后多次修订,得到除路易斯阿娜州外其余州的采用;特点:1、适用对象与传统商法典不同: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交易者;2、范围窄,缺少破产、公司、合伙、海商法等商法传统内容;3、灵活实用,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范例;——选择美国反托拉斯法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选择司法审查权的起源:“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确立的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选择美国刑法的基本特点:一渊源的多样性;二犯罪划分为重罪和轻罪,某些州还有微罪、违警罪,并分级;三刑罚种类多,死刑、监禁、缓刑、罚金等;四刑期幅度大,法官可自由裁量;五数罪并罚时简单累加;——简答、选择民事诉讼程序特点:采取辩论制,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优势证据”原则,法官角色消极;刑事诉讼程序特点:检察官或人民告发限于轻罪,有些州设立大陪审团,审查公诉材料;对抗式辩论、控辩交易;无罪推定,证据要求“无合理怀疑”的程度—简答、选择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论述、选择相同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实行遵循先例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系统的法律部门划分;不同点:1、封建因素较少;2、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制定法比重和作用较大;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浓;法国法1789年人权宣言人的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由制宪会议制定颁布,序言和正文十七条组成;主要内容:1、人权问题,序言规定了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正文分别规定了政治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等;2、政权问题,宣言明确宣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3、其它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及刑诉、和宪法原则;——选择1791年宪法:制宪会议起草;宪法由序文即1789年人权宣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包括前言和政权结构、公民权利义务等8篇规定,宣布废除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度、卖官和官职世袭制、废除封建行会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各项经济制度;评价: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保留较多封建残余;——选择 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组成;最终确立了共和制政体;评价:没有宪法一般原则和司法权的规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选择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的结构:总则和正文三编,2281条;三编分别为: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效仿法学阶梯结构——选择法国行政法主要特点:1、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2、是公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3、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隶属于行政系统;4、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5、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简答、选择德国法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被称之为“经济宪法”;——选择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产生过分歧;——选择。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汉莫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知道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备的一部法律文献,是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城市国家法律的集大成者,在世界法律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占据源头地位。

其立法思想:1.君权神授。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

3、法律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

4、强调法律的神圣性、连续性和永恒性。

特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印度法:渊源:1、吠陀经。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

2、法经。

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

3、法典。

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5、国王敕令。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

基本特点:1、具有宗教法的性质。

2、奴隶制的“种姓制度”贯穿其间,并为其精髓。

摩奴法典摩奴法典:古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汇编。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实际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3-4世纪之间。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3)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坐了详尽,全面的规定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做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德国民法典
1)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2)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契约的意思表述和条文的表
述上有所发展
3)法典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特别强调对容克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完整
保护。

4)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法典即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
了浓厚的封建制度残余
5)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地位
反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对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在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保留了封建残余。

但是在立法技巧和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1975刑法典
1)严格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
2)废除死刑,实行轻刑
3)严格保障宪法秩序。

外国法制史要点

外国法制史要点

49.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大化改新。
50.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天皇。
51.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
52.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德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美国。
6.基督教最有权威的渊源是新旧约全书。日本第一部近代刑事法典是旧刑法。
7.《土地法论》的作者是利特尔顿。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纳留。
8.美国赋予妇女以同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是第19条。
9.对1810年法国影响最大的古典刑事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利亚。
10.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指1946年宪法。
11.英国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分类的是1925年的财产法改革。
12.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是国家总动员法。
13.到目前为止,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26条。
14.对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的法学派是潘德克顿法学派。
15.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联邦德国基本法。
16.《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租借的奴隶如出逃,租借人需承担的责任是物质赔偿。
17.《裘特法典》的编辑者是斯堪的纳维亚人。中世纪西欧具有典型性的法律制度是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
18.罗马法复兴运动发生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
19.异端裁判所的设立始于12世纪。伊斯兰法与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法上具有相同之处是夫妻不同等。
36.二战后法国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形成途径是通过大量判例。
37.一战后法国为加强行政权力而确立的制度是委任立法制。
38.日本二战后,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禁止垄断法》。

外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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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伊斯兰法: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准则的总和。

3.古印度法:4种不同理解a等同于“传统印度法”b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c 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d婆罗门教法。

其具体概念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4.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5.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奴隶域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6.万民法:即“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系。

7.教会法:泛指罗马大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总称。

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8.类比:比照最相似的规定处理。

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9.普通法: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法律。

10.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1.受益制:是英国普通法中财产法的一项制度,即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

12.日本六法:1889年明治宪法,民法典,商法,刑法典,诉讼法(民事、刑事诉讼)法院组织。

二.简答(1).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法律的体系结构较完整,序言、法律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缺少抽象概念和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外法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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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复习笔记提纲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结构与内容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序法优于实体法3、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渊源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分类1、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2、法人(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1、物权2、继承3、债(三)诉讼法诉讼程序先后呈现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分享1楼发表于: 2008-03-20 08:21 PM| 短消息| 加为好友只看该作者| 小中大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的复兴(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2)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其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地位平等原则(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六、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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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楔形文字法名词解释: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穆创建了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

《乌尔纳穆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他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是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印度法(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内容大概包括: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

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为刹帝利,即无视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前三种被称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以因如教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即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只见戒备森严。

印度法系: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由于婆罗门教和佛教的传播,也是由于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地区得以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模仿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国家的灭亡,印度法系称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他的影响是不容忽略的。

古希腊法梭伦改革(公元前594):1)颁布解负令,拔除记债碑,抵押品物归原主,禁止人身奴隶和买卖奴隶。

2)以拥有的才产的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

3)新设陪审法庭,四百人议事会。

4)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许输出橄榄油和酒,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邦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度到集约型的果园和园圃经济,为发展工商业奠定经济基础。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卷一考察科目较多,偏重记忆,总体考察的难度不大。

但是有些学科的考察面会超出学员复习的范围。

本文特整理了外国法制史中会涉及到的重要知识点,以列表的形式、提纲的形式予以汇总,特点是简约、易记忆。

这份文档可以作为卷一法制史学习的补充材料,希望能对广大学员的备考有所裨益。

一、罗马法(一)立法1、《十二表法》:(1)内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2)地位: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

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2、《国法大全》《(民法大全)》:(1)《查士丁尼法典》(历代罗马皇帝敕令的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2)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3、渊源:4、分类:(1)按照适用范围,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①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和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渊源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的解释。

②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相互之间,内容是所有权和债权,渊源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查士丁尼将市民法和万民法统一起来。

(2)按照调整对象,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由乌尔比安提出:①公法:宗教祭祀、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②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3)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的内容,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分为长官法(罗马高级官吏所发布的告示、命令,多为私法。

)和市民法。

5、罗马法复兴:(1)以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学说汇纂》为标志。

(2)注释法学派(波伦亚大学)、评论法学派(14世纪,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

(3)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4)对后世的影响:形成民法法系,也叫罗马法系。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资料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两河流域各民族以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又称两河流域法,美索不大米亚法。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一、以楔形文字镌刻;二、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形式上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过渡;三、楔型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无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四、属于非宗教法;五、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

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法典的内容和特点1、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

农业文明的标志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国王的管理。

2、自由民中划分为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在法典上受到的保护不一样。

军人属于穆什凯努3、家内继承制家庭继承制产生的原因同样和经济不发达相关土地是主要的财产。

4、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限息、债务担保人质安全、债务奴役期限。

P25债务奴役制度5、刑事法、国事法刑罚手段残酷:广泛适用死刑,伤害肢体刑,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6、诉讼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原始习惯残余。

证据制度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

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辨别是非的情况下,借助神力,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的一种证据,它在古代以及中世纪一些国家或地区被采用。

汉穆拉比法典关于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一、废除终生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限定为三年二、债务人的家属作为人质在债权人家中做工,不能随意殴打,保证人质的安全。

三、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进行一定的限制,规定法定的最该利率。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吠陀经)诗歌体。

不仅是法律的渊源。

2、法经散文体。

相对吠陀而言,法律的内容明显增强。

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3、法典许多规范的综合体。

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

《摩奴法典》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

两种翻译版本4、佛教经典 “三藏”5、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种姓制度概念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发的核心四大种姓最高种姓婆罗门,即司种姓,账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使平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递减职业,多为奴隶婆罗门为万物之主所有权国王所有——村社占有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为主;有限制的私有有等级的私有,不同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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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

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

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

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

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

制定于公元前451年。

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

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

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

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

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

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

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

(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

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

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

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

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

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

《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

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

这就是圣训。

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

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

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

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

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

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

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

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

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

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

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

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

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

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

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

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

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

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

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

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

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

4.普通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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