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前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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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前涉及的税务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
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将在全国
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并
不是“放”而不“管”,而是在简化税务机关审批程序的同
时,对纳税人自身在注销阶段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小编整理了企业注销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并
列示了注销清税前需要清理的事项清单,以期能够帮助您更好
地做好注销阶段的税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1、注销阶段股东涉税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3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
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
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 A 公司投资的 D 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
剩余资产 500 万元。对 D 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 400
万元,占有 30%股权;清算注销后,D 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为 200 万元。
案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文件,A 公司收回的 500 万元货币剩余资产中,400 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收
回,60(200*30%)万元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免
税),40(500-400-6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在
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注意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分段处理。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
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
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
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
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 号)
第十五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
润征税问题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
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
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
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
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注销前企业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3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
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84 号)规定:“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
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
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
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案例
A 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4 月结束生产经营,并在 4 月至 5 月之
间开展清算,同时于 2015 年 5 月底向税务机关递交了注销申
请。
案例分析:该企业在注销前应当做好三项工作,一是 2014 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二是 2015 年 1 月至办理注销前的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三是就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办理了注销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就可以了,往往忽视漏报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政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
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
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注销前这些涉税细节可能被忽视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
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
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案例
某贸易公司 A 成立于 2011 年 2 月,期间有少量业务发生,于
2016 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案例分析:企业成立后通常有以下涉及印花税的行为,一是购
买
房产或者租赁房产行为,二是登记注册资本行为,三是设置
账簿的行为。因此在注销阶段,无论企业业务量的大小,都要
注意企业是否为上述应税凭证贴花。 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
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
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
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令第 362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
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
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
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
不得擅自销毁。
案例
某国有 C 集团企业通过合并、分立、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
种方式盘活资产,完成“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任务。C 集
团企业对注销企业的涉税资料进行了有效保管。
案例分析:由于被合并分立企业的部分涉税事项,如被分立企
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合并分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
的土地房屋的原账面价值等,会对新成立的企业产生涉税影
响,税务机关可能也会对被分立企业的相关账务加以关注,如
果涉税资料过早被销毁,会产生不必要的涉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