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 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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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重点

商法复习重点

导论理解商法: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

我国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商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商号: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掌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二、交易自由原则三、效益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对民法的一般法地位如下理解: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至上,商法效益至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以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为基础。

商法以市场经济(相对于非市场经济)为基础。

3、适用主体不同。

民事主体。

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2套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2套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2套客观题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 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依法编制()A 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B 缴税记录和资产负债表C 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D 财产清单和税收清单参考答案:A2. 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分为()A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 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C 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D 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和决议行为参考答案:C3.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自然人或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形式,也可称为“商自然人”或者“商个人”。

A 有限责任B 优先责任C 补充责任D 无限连带参考答案:D ( 4. 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A 商事账簿关乎投资者、商主体、第三人、诉讼和国家等诸多利益,商主体必须妥善保管商事账簿B 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C 真实性是商事账簿编制重要原则之一D 历史上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强制主义及分别主义参考答案:B5.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这与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活动之间是有重合的。

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不同。

A 调整对象、利益本质、调整手段B 价值理念、法域、法理C 法律性质、法律规则、法律制定D 调整方式、利益归属、理论产生参考答案:A6.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据合并后公司是否继续存在,可将公司合并分为()A 存在合并和消失合并B 合一合并与另建合并C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D 完全合并与不完全合并参考答案:C7. 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A 法人性B 团体性C 营利性D 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参考答案:D ( 8.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商法学(二)复习题

~商法学(二)复习题

商法学(二)复习题一、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1、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包括()A 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B 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C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D 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相互间的关系2、公司中()的结合,被一些商法学家称为“商法的二元性”。

A 组织法和行为法B 实体法与程序法C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D 国际性规范和国内性规范3、下列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的是()A 股票的发行B 公司清算C 公司与其他主体的买卖关系D 股东的权利义务4、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因经营有方,两年后现有财产总额为200万元。

该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A 以注册资本80万元为限B 以现有全部财产为限C 以现有全部财产加上所有股东个人财产为限D 以现有全部财产扣除注册资本后的余额为限5、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是()A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最基本的法定分类B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最基本的法定分类C 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D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公司所进行的学理分类6、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必定存在控股关系B 甲公司不可能是其他公司的子公司C 乙公司附属于甲公司,自己不是独立的法人D 乙公司可能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不具有法人资格7、以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属于一人公司的一种B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无限责任公司C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D 国有独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8、甲、乙公司之间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乙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C 乙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D 乙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9、根据我国《公司法》,我国的公司的种类有()A 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B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C 合资公司与独资公司D 两合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10、认定一公司是否为我国公司的标准是()A 在我国登记注册B 由我国公民投资C 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 D在我国登记注册并由我国公民投资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属于()A 外国公司B 中国公司C具有双重国籍的公司 D可由投资者自由选择公司的国籍12、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所依据的标准是()A 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B 根据公司股东的国籍C 根据公司与公司之间控制与支配关系D 根据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13、多数学者认为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为()A 合伙契约B 单独行为C 共同行为D 行政行为14、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下有关发起设立的表述错误的是()A 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B 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C 发起设立比较适合具有人合性质的公司D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取这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这种形式15、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下有关募集设立的表述错误的是()A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B 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C 法律未对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比例做任何规定D 募集设立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16、根据我国《公司法》,以下关于发起人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A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住所地作出限制性规定B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都必须具有中国国籍C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D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具有中国国籍17、公司的住所地是指()A主要发起人住所地B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C法定代表人住所地D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18、以设立方式的不同,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A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 发起设立的公司和募集设立的公司D 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19、以下哪些是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条件?A 发起人B 资本C 制定公司章程D 必须在申请登记之前报经审批2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不得向其他任何企业投资B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C 公司可不受限制地对其他营利性组织进行投资D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21、甲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为1200万元,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投资200万元,并准备向丙公司进行投资,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元。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

商法二知识点总结商法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主体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商业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一、商法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自主权,商业主体在市场上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

公平原则规定了市场上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商业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不得采取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这三个原则是商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经营主体进行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了工商户、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工商户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经营贸易、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独资经营的商业主体。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商业主体。

商事主体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解除、履行合同目的,建立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的基本方式。

商业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约、合同承诺、合同对价等要素。

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商业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合同无效。

商业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共利益的,对社会行为造成严重不公正结果的,应当被宣告为无效。

四、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商业主体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虚假宣传、不正当垄断、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商法(二)复习重点

商法(二)复习重点

商法(二)复习重点第一部分破产要件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保全破产管理人职工劳动债权破产债权破产撤销权破产别除权除斥债权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票据伪造与变造票据的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利益偿还请求权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抗辩与切断委任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保荐人制度证券代销与包销证券发行失败期货与期权交易做市商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部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特征、拨付和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的特征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及其理由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序破产法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发展趋势破产法的立法模式(一)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这是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或者说破产能力而言采取的立法模式。

1.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非商人并不适用。

采此模式者,多不以破产法为独立之法典,而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之中。

我国属于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因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商自然人无破产能力。

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意大利、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等国。

英国1571年的破产立法曾采用商人破产主义。

2.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无论对商人还是对非商人均得适用。

采此模式者,多以破产法为独立之法典。

德国、奥地利、日本、英国、美国等采取此种立法模式。

3.折衷破产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得适用破产法,但商人之破产程序有别于非商人破产程序。

西班牙、葡萄牙、阿根廷、巴西等国即采此例。

(二)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这是就破产清算程序与作为破产预防的和解程序之间的关系所采取的立法模式。

1.和解前置主义:指于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应先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成立时,始得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分离主义: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相互分离,并无前后置关系,未经和解程序仍得径行进入破产程序。

我国属于此例。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复习是商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

本文将提供一份商法的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对商法的重要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回顾。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内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1. 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2.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实现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

3.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商法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和规则商法领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商法体系的基石。

以下是商法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则:1. 自由原则: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商业行为是商法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

3. 等价交换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平等的价值互换,任何一方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4. 公平竞争规则:商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商法的实施和监督商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商业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法实施和监督的主要方面:1. 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商法的正确实施。

2. 商法的执行机关:商法的执行机关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负责商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商业监管和执法: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是保障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自考《商法二》重点

自考《商法二》重点
(2) 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3)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 基础。
31.商业登记的种类。
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2.【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 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 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商标在性质属于一种 工业产权,受《商标法》的调整和保护;商号不是 一种工业产权,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标取得 的原则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注册商标要 具有显著的特征。商号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26.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27.商号权的特征。
(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 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 而转让。
28.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 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 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 律行为。
(3)必须进行商业登记
(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12.商法人的特征: (1)法人性 (2)社团性 (3)营利性 1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14.商行为的特征。 (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
18.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 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19.商号的特征。 (1) 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
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自考《商法》复习资料(第二章)

自考《商法》复习资料(第二章)

第⼆章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是⼀个相对难度⽐较⼤的法律,本章所列的问题都是重点,希望⼤家在复习时不要有所遗漏。

第⼀节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的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设⽴的企业,这⼀点和公司不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设⽴的,所以合伙企业是典型的契约型企业。

第⼆,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每个合伙⼈的法定义务,也是出资⼈取得合伙⼈资格的前提。

如果合伙⼈没有特别约定,那么任何⼀个合伙⼈都是合伙企业的当然经营者。

第三,合伙⼈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负⽆限连带责任。

这和公司的股东明显不同,股东是以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合伙⼈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且这种清偿责任是⽆限的,同时,任何⼀个合伙⼈都有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责任,因此其责任是连带的。

第四,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资格。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然⼈企业,没有具有法⼈资格的合伙企业。

第⼆节合伙企业的设⽴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 设⽴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限责任者。

合伙⼈⼈数只有下限的要求,⽽没有上限的要求。

⽆论合伙⼈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但是合伙⼈对外都必须是承担⽆限责任者,⽽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不能是法⼈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然⼈,同时不能是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

另外,法律法规禁⽌从事经营的⼈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

(⼆)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之间关于设⽴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形式签订。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2024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2024

商法知识点整理(二)引言概述:商法是法律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

了解商法知识,不仅可以帮助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能提高商业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针对商法知识进行整理,主要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正文:一、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 合同违约责任与补救措施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二、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2. 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责任3. 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4.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合并重组5.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三、商标权1.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2. 商标的注册和权属确认3. 商标使用、转让和许可4. 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罚5. 商标争议解决和行政复议途径四、著作权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2. 著作权的创作和保护3. 著作权的使用和转让4.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维权途径5. 著作权合作与合作权益分配五、不正当竞争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类型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3. 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认定和维权途径4. 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与赔偿5. 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救济总结:通过本文对商法知识点的整理,在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提供了基础的知识框架和实践指导。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商业活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公司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提高商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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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

(1) 较强的兼容性。

(2) 技术性。

(3) 营利性。

(4) 安全性。

【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

(1)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4) 安全交易原则。

第二节商主体【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1)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 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 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简答】商主体的特征。

(1)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 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第三节商行为【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简答】商行为的特征。

(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 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

(3) 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多选】商行为的分类:(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简答】商行为代理的特征。

(1) 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

(2) 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

(3) 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

(4) 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单选、案例分析】商行为代理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第四节商号及商号权【名词解释】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简答】商号的特征。

(1) 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

(3) 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

【单选】一个商自然人要获得商号,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

【单选】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而终止。

【单选】关于商号的选用。

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单选】商号的文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汉字表示。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

【单选】一个商主体只能选用一个商号。

【单选】1.在商主体的商弓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多选】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筒答】商号权的特征。

(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 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

第五节商业登记【名词解释】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简答】商业登记的特征。

(1) 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 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 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4) 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简答】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1) 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接的前提。

(2) 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3)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多选】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 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 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

(4) 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实质是自然人。

【单选,案例分析】如果投资人申请设立时是以个人的财产申报出资,则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l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 设立容易。

(2) 经营效率高。

(3) 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 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

(2) 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

(3) 经营规模受限制。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多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

二是重量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

【单选,案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选】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

【单选】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该期限为5年。

【多选、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简答】合伙企业的特征。

(1) 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 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多选】我国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

【多选、简答】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点。

(1)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 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多选、筒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 书面合伙协议。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选】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多选】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准备申请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营业执照。

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财产【单选、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合伙人。

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单选】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所以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有: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利益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分割财产权。

【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有:出资义务、忠实义务、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多选】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 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 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

【单选】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单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单选、案例分析】法律对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方式作了一些规定,表现在:(1)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入伙与还伙【名词解释】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简答】入伙的方式。

(1) 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

(2) 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3)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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