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移动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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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移动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移动终端设备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动终端业务是指利用移动终端,通过各类无线通讯技术,在本行非营业网点为客户办理限定金融业务的一种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移动终端,是指通过各类无线通讯方式接入综合业务系统及其外围系统,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设备,包括3G/4G移动终端、便携式发卡机、电脑、上网卡、磁条(芯片)读写器、密码键盘、打印机等。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四条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移动终端业务管理工作、拟定业务管理办法、做好移动终端业务开办指导及相关宣传工作,提出产品开发及产品完善的建议。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移动终端业务柜员岗位权限设置、业务操作辅导,移动终端设备实物及安全管理,并负责软硬件支持以及移动终端业务办理前期的网络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为每台移动终端配置监控录像设备一套,负责监控录像设备的管理、维护,并对申领网点使用监控录像设备及录像资料备份做好辅导及督查工作。
第六条合规风险部(内审部)主要负责业务办理的合规性检查、督导等工作。同时负责查找并督促消除移动终端业务风险和管理隐患,查处违反移动终端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事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3G/4G移动终端可办理借记卡开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通、用户信息维护、挂失业务、密码修改等非现金收付业务,根据移动终端业务受理范围,前置机开放相应操作菜单,严禁办理现金收付的各类业务。
便捷式发卡机可办理借记卡开卡、短信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用户信息维护、挂失业务(挂失、挂失撤销、密码重置)、卡激活、自助卡类业务(行内转账、跨行转账)、账户信息维护、小贷卡签约等非现金业务。
第八条客户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账户及相关业务所需资料通过移动终端办理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办理开卡业务时,须提供有效的二代身份证。
第九条柜员使用移动终端办理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身份证件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的相关规定对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条柜员使用移动终端办理各项业务时,应遵循反洗钱的各项业务规定。
第四章业务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移动终端业务的申请网点对应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安全性进行论证,使用3G/4G移动终端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填写《移动终端业务外派申请表》,经网点负责人、运营管理部签字同意,分管行长审批后报总清算中心,并据此办理外派业务参数设置等相关准备工作。《外派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网点专夹保管,一份由运营管理部专夹保管。《外派申请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使用便携式发卡机外出办理业务时,《外派申请表》无需报送总清算中心,由本行自行留档备查。
移动终端设备网络入网时,SIM卡由本行自行采购,网络接入时需填写《SIM卡接入申请表》,经运营管理部、分管行长同意,报村镇银行管理部、信息科技部审批后由信息科技部负责接入。
第十二条未经审批,网点不得擅自办理移动终端业务。
第十三条3G/4G移动终端及便携发卡机设备管理员,应根据《外派申请表》信息对移动终端设备的外派时间、地点等进行登记,做好移动终端设备外派与归还设置工作。
第十四条外派业务人员应在《外派申请表》限定的业务经办场所、业务经办日期及营业时间范围内办理业务。需延长外派业务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办理移动终端业务,营业网点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并加强安防措施,确保人员、移动终端、重要空白凭证等的运
送及存放安全。
第十六条办理移动终端业务必须至少2名外派业务人员(含)在场,且在业务系统取得操作或授权权限,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内控要求,分别负责现场业务经办、业务授权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办柜员外出使用3G/4G移动终端办理业务前应做好柜员尾箱的盘点工作,清空尾箱中的现金并提交清算中心维护柜员信息,将现金尾箱置空,需携带重要空白凭证的,应保持柜员尾箱中凭证种类、数量与外带相符。经授权柜员核对后,登记《移动终端业务外带凭证管理登记簿》。
经办柜员外出使用便携发卡机办理业务时,需携带重要空白凭证的,应保持便携发卡机内重要空白凭证与外带相符。经审核柜员核对后,登记《移动终端业务外带凭证管理登记簿》。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外带,需提供客户受理回单的,如开户、签约申请书等非重要空白凭证,允许在回单联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预先盖章。营业网点应做好预加盖印章凭证的管理与回收工作,在发放和回收环节应双人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外派业务人员必须到达指定业务经办场所,并检查确认场所安全后,才能启动监控录像设备和移动终端设备。严禁在各岗位人员未全部到达指定业务经办场所前,连通移动终端的通讯设备。
第二十条外派业务人员应统一穿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业务人员操作区域和客户等待区域要严格分离,客户资料不得随意放置,不得遗留在外,严防客户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办理3G/4G移动终端业务时,经办柜员和授权柜员不得同时离开业务办理现场。经办柜员和授权柜员因故需短暂离开现场的,经办柜员应进行系统退出,并将空白重要凭证、会计凭证等入箱(柜)加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当日移动终端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断开通讯、关闭终端设备。
第二十三条当日3G/4G移动终端业务结束后,业务经办人员应现场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及预加盖印章凭证。授权人员应认真核对空白重要凭证及预加盖印章凭证,确保实物和尾箱一致。
第二十四条当日移动终端业务结束后,外派人员应及时返回营业网点,做好空白重要凭证清点登记入库、未用预加盖印章凭证的销毁、移动终端设备交接等工作。经办柜员还应做好会计凭证整理、柜员轧账等日结工作。
业务办理日产生的凭证,应在次工作日上交至事后监督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员收到经办柜员交回的移动终端设备时,应对设备进行相关检查,登记《移动终端设备领用/回收表》后入库保管,《领用/回收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