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及其原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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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6期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及其原因探讨
杜建人
[编者按] 本文作者先分别用美国、日本和我国著名城市犯罪率占全国犯罪率的比例来证明城市高犯罪率现象,然后从人文环境、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入手,探讨城市与犯罪的关系,探讨城市高犯罪率的原因,涉及犯罪与城市人口密度、犯罪与人口异质性、犯罪与贫富差别、犯罪与财富集中、犯罪与城市建筑等多方面。

本文对于研究城市犯罪,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参考价值。

一、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
城市是一国、一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商业、交通等的中心,也是财富集中、人才荟萃之地。

“人人都说城市好,人人都往城市跑”,可以说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共通现象。

但在讴歌城市光辉面的同时,却不应忘记城市相对于农村而言也是各种社会病理现象的集中之地。

交通拥挤、住宅狭小、空气污染、地价腾贵等可谓是城市社会的“专属品”,而城市犯罪的多发易发则更是诸病理现象中之“首恶”,直接威胁到市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所编集的犯罪统计年刊《犯罪在美国》(C ri m e in the U n ited States)的统计数字,1991年度,全美七种指标犯罪(Index C ri m e)的发案率为十万分之5,898,而同年纽约的发案率为十万分之9,236,洛杉矶为9,730,旧金山为9,384,底特律为12,264,迈阿密为18,256,另一个南方的大城市亚特兰大的发案率竟高达18,953,也就是说,该市同年度平均五人中要发生一件犯罪案件。

另外,1991年度美国全国的杀人发案率为十万人口中平均918件,但纽约为2913件,洛杉矶为2819件,芝加哥为3219件,都高出全国平均数的223倍。

在抢劫罪的情况下,同年全美的发案率为十万人口中平均273件,上述三大城市则分别为1,340、1,118和1,557件,要高于全美平均数425倍之多。

日本的犯罪发生率远要低于美国,但同样也存在一个城市高犯罪率问题。

据日本警察厅的统计,1994年度全日本的发案率为十万分之1,427,但东京都的发案率为十万分之2,088,大阪府为2,143,另一个南方大城市较集中的福冈县则高达2,258。

反过来象青森、秋田、山形、福井、德岛、香川等城市化程度相对较低和不具有大城市的县,则普遍呈现低发案率的状况,一般发案率在十万分之600~700之间,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

此外,1994年在日本共发生杀人、抢劫和强奸等凶恶犯罪案件7,320件,其中东京都一地就占了1,337件,占到总数的18%多,而东京都的人口约为全国的10%弱。

在粗暴犯的情况下,该年共发生案件36,515件,东京都占了其中的约15%左右,共发生案件5,475起,也高出人口之比例。

那么,我国城市中是否也存在着这样一个高犯罪率问题呢?虽然由于缺乏精确的统计数字,很难一目了然明了我国城市的高犯罪率状况,但稍微整理一下有关资料,还是可以看出我国城市中也同样存在着一个犯罪率高于农村的问题。

首先,据1993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至1992年底,我国总人口为117,171万,其中上海市人口为1,345万,北京市人口为1,102万,深圳市人口为8012万。

另据1994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及上述各市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向各级人代会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所透露的数字,在1993年度,判决发生效力的人犯数分别为全国451,920人,上海10,073人,北京9,365人,深圳则为2,231人。

①照此计算,全国范围内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数约占总人口的万分之3185,上海为万分之7149,北京为万分之8150,深圳则达万分之27181。

这三大城市的新受刑者人数比率显然都高出全国的平均水平好多。

当然上述计算是以常住人口为基准的,但即便是考虑进外来人口因素(比如深圳另有3倍于常住人口的外来人员),城市的新受刑者比率仍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好多。

有关方面对全国25个省市的统计调查也表明,1989年度城市的刑事案立案率约为万分之21~28,而同年度农村的立案率为万分之12213左右。

②总之,和其他国家一样,犯罪在我国也是以城市的发案率为高。

在西方工业国家,由于城市化的程度相当高,一般总人口中的70%以上为城市人口,再加上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结果发生在城市的犯罪一般占了犯罪总量中的90%以上。

据前述1991年度《犯罪在美国》的统计,该年度全美共计发生七类指标犯罪案14,873,000起,其中发生在农村地区的案件仅为719,000起,占总数的4183%,其余95%以上的案件是发生于城市地区。

日本现时的城市总人口约占到全国人口的75%以上,而犯罪总量中约有90%左右的案件发生于城市地区。

1985年度,在全国11个人口百万以上的大城市中发生的案件占了全国犯罪总量的35%。

③所以在西方国家,讲到犯罪实际上就是指的城市犯罪,特别是大城市的犯罪。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城市化程度较低,因此农村犯罪仍是不可忽视的一大侧面,但随着城市化的步步深入,城市犯罪问题无疑将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探讨研究。

应该指出的是,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并非是当今社会才有的一时之社会现象,而是经长年而不变维持了相当长时间的历史现象。

早在上一世纪的中、后期,欧洲大陆的一些犯罪学者就已利用统计资料对这一现象作过不少研究。

如德国犯罪研究的先驱者阿香范堡(G.A schanf2 fenbu rg)在上世纪末就曾以德国1883年至1892年这十年间的犯罪统计资料为依据,比较了城市和农村间的犯罪差异。

结果发现在一万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中,平均每年在城市中有犯罪者13412人,而农村中仅为9615人。

另外在一万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中,平均每年在城市中有盗窃犯3718人,诈骗犯811人,而农村中则分别为2713人和318人。


和农村地区的犯罪相比,城市犯罪有着不少自身的特征,但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

城市的高犯罪率及大案要案的多发易发使得城市犯罪占居着主导整个犯罪形势变化发展的地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

然而为什么城市的犯罪率会高于农村地
区,而且经长年这种局面始终维持不变呢?这里面固然有许许多多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城市社会的各种固有特征在影响着城市犯罪的多发和易发,从而造成城市的高犯罪率。

下面我们将从城市的人文环境、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等几个方面入手来探讨一下城市和犯罪的基本关系,以求对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之发生原因有一个初步的理解和认识。

二、城市人文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讲到城市,首先想到的就是人口稠密。

在上一个世纪,人口过百万的城市寥寥无几,但现在人口超千万的城市也不属罕见。

几十万、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人口挤在一个特定的行政区域内,自然产生一个人口过密的问题。

人口过密引发交通拥挤、住宅紧张和环境污染等各种城市社会病理现象,这是几乎无人不知的,那么人口过密和犯罪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国外有人做过实地的调查研究,发觉人口密度越高,住居密度越高,犯罪发生率也相应提高。

如美国有学者对美国171个城市的杀人和暴力犯罪发生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发现平均每间房屋住有1151人以上的比例越高的地区,上述两种犯罪的发生率就越高。

⑤另有人再进一步对美国656个城市的家庭密度和地域密度同犯罪发生率的关系作了研究。

结果也发现,随着家庭内居住密度和地域内住宅户数密度的增大,犯罪的发生率有同时上升之倾向。

⑥那么为什么人口过密会影响到犯罪发生率的提高呢?首先,不难理解的一点是,在相当多的场合,犯罪的发生是要有人作为侵害对象存在的,诸如杀人、强奸、抢劫、伤害、诈骗等犯罪,如果没有作为被害对象的人的存在都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人口密度越高,一般来说,犯罪发生的机会也就越多。

其次,人口密度过高,也容易产生人和人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引发各种犯罪的发生。

就象在拥挤不堪的公共汽车中,常会发生吵架并进而发展成打架伤人一样。

如果公共汽车中空荡少客,少了摩擦的机会,自然也不可能发生打架伤害之事。

现实生活中,不少杀人和伤害案件开始都起因于人口过密带来的各种纠纷,特别在人口密集居住的环境中,为了争夺公用部位和生存空间,暴力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人口过密导致的另一大环境问题是噪音过量,这又可影响到人的情绪变化,甚至使人发展到采取攻击型行为。

日本是人口密度过高的国家,由此引起的噪音干扰,常激起杀人案件的发生。

据日本1983年度警察白皮书的统计,从1980年到1982年的三年间,因噪音引发杀人的案件达到57件,其中大部分的噪音是来源于邻居家。

可见噪音已成犯罪诱发之一要因,这是当今我国社会也必须引起充分重视的问题。

除噪音外,人口过密还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和难以协调,甚至发展成攻击性行为。

在这方面,国外的心理学家曾经做过许多实验。

比如美国的学者曾观察过两种人口密度条件下的6个男女儿童的自由活动情况,结果发现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场合,儿童表现为互相使用脏话,有攻击性行为,且对玩具等不感兴趣。

⑦因此在一定范围的人口密度条件下,人和人之间可能会产生亲密感,增加愉快气氛,但人口过密则会造成人和人之间的嫌恶情绪,甚至发展成攻击行为。

人口过密不仅诱发人实施犯罪,还使犯罪者因此而获得良好的犯罪机会,便于作案和作案后溜之大吉。

日本东京都的警视厅在1961年就作过一项有关犯罪发生时刻的调查,结果发现在早晨8时及下午的5时和6时是扒窃犯罪发生的高峰时间。

因为上述扒窃高峰时间也正是
上、下班的高峰时间,是车站等公共场所内人口密度达高峰时间。

而在车站以外的地区,扒窃犯罪的高峰时间,则是下午1—3时之间的时间带内,这一时间正是商店购物者最拥挤的时刻。

⑧当然人口密度的高低只是影响到犯罪发生率的无数因素中的一因素,不能仅凭此来判断和解释城市的犯罪率发生状况和原因,否则大多数亚洲城市的犯罪发生率都应该远高于欧美城市,但事实情况并非绝对如此。

但在研究同一国家或同一地区的犯罪分布状况时,却不能忽视人口密度和犯罪发生的联系。

在讨论城市人口结构特征和犯罪之关系时,不能忽视的另一个重要侧面是城市人口的异质性和犯罪之关系。

城市社会相对于农村社会而言是各类人共存的异质度相当高的社会。

城市里的人从事着各种不同的职业,又处于激烈的竞争之中,人们之间的关系较之农村社会有着更大的排他性和独立性。

不仅仅是如此,城市中的人还因经济收入的不同,存在着较农村社会更明显的贫富差别。

在不少国家中,贫富阶层之间隔着一条巨大的鸿沟,双方生活在完全不同的各自封闭的社会里,处于一种经常的对立之中。

在一部分移民国家,城市社会的这种异质性,还加上一层人种的因素,、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上的冲突。

同时在城市中往往还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其中既有外国人也有外地来的人员,也使城市社会多添了一份异质的气氛。

城市社会这种人口结构上的异质性,使城市社会变得多样化和多彩化,是城市社会的魅力所在之处。

但城市社会的这种异质性也带来了文化的冲突、经济利益上的冲突甚至宗教信仰上的冲突,在一定条件下,如果社会政策失调,这些冲突常会激化成犯罪行为。

美国的犯罪学家塞林(T・Sellin)通过对城市中移民的犯罪发生状况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文化冲突犯罪原因论。

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和犯罪》一书中,塞林将文化冲突合为两种类型。

在早期的第一代移民中,这种冲突表现为出身国文化和定住国文化间的冲突。

比如,在来自意大利西西里岛的移民看来,将诱拐自己女儿的罪犯杀死的行为是维护自己家族名誉之行为,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当然是非法的行为。

在另一类已打入上流社会的移民中,一部分人由于仍旧保持着过去的生活方式,因而受到来自上流社会的非难,面临第二次文化冲突。

有些人在这样的冲突中,由于无法适应而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谈的是文化的冲突和犯罪的关系,但城市社会中可能激发起犯罪多发甚至爆发的冲突中,恐怕最为严重的是贫富差别过大而引发的经济利益冲突。

城市社会中的低所得阶层和失业阶层,由于很难用合法手段来获取物质上的成功,常常会选择犯罪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

据美国社会学家伯雷纳(M・B renner)的研究,如果每增加1%的失业率,就会同时增加4%的杀人发案率,6%的抢劫发案率和近乎9%的药物犯罪被捕率。


和西方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社会应该说还是一个异质程度较低的社会。

但最近十余年来,我国城市社会的异质程度有了相当迅速的提高。

一方面是大量的外来人员涌入城市,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城市社会阶层,因生活习惯和文化习惯的不同,再加上一部分人生活无着,这些人极易因各种利益上和主流社会的冲突走上犯罪道路。

据上海市有关方面的统计,80年代中期外来人员中的犯罪者仅占全部抓获人犯数的112%,1990年上升为3313%,1991年又上升为3818%,1994年第一季度已达到5917%。

在其它一些大城市和沿海城市,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也都具有相当高的比例。

除此以外,我国城市社会阶层本身也在分化之中,开始出现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

一部分
人因下岗等原因实际生活水平在下降之中,另有一部分“大款”则一掷千金,甚至化几万元买一条叭儿狗,比赛烧人民币者也有之。

另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1994年中国的贫困家庭的总收入为全体收入的4127%,而最富的20%的家庭收入占全体收入的50124%。

与此相对照,美国贫困家庭的收入在1990年占全体收入的416%,富裕的20%的家庭收入为全体收入的4413%,中国的贫富格差已超过美国的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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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结构上的异质性的加大,城市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都是潜在的犯罪诱发因素,是必须引起充分重视的社会大问题。

同时,城市社会的异质性加大也造成犯罪控制能力的削弱和社会共同意识的弱化。

在这样的社会里,犯罪的亚文化极易找到流行的市场,使正气不能抬头,一般市民对犯罪麻木不仁。

所有这些都可用来解释为什么城市会有高的犯罪发生率,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当前我国社会的犯罪会出现迅速增长的局面。

三、影响城市高犯罪率的其它诸因素
,城市的另一个特征就是物质财富的相对集中。

城市中有到处可见的银行、珠宝店、金银首饰店,城市中还有林林立立的大小商店,而且每个单位里还储积着有形无形的大量财富。

城市中也是富人的栖身之地,达官显贵的活动之地。

城市作为财富集中之地的特征,吸引着冒险者、贪婪者和盗贼,使城市也成了犯罪者云集之地,犯罪多发之地。

我们前面谈到了城市的高犯罪率问题,而在城市的各类犯罪中,对城市高犯罪率最有影响的是财产型犯罪的多发,其中又以盗窃罪所占比例为最高。

以日本为例,1994年东京都共发生犯罪案件245,840件,其中盗窃犯罪占了195,108起,为总数的79%。

同年,大阪府共发生犯罪案件186,656起,其中盗窃犯罪案件为162,766起,为总数的87%。

βλ再以美国为例,据联邦调查局的统计,在1991年度,各类盗窃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合在一起为纽约十万分之6,918,洛杉矶十万分之7,204,都占到总发案率的75%左右。

我国由于在1992年后实行新的盗窃立案标准,因此盗窃案总量有大幅下降,但盗窃案在刑事案件中仍占居首位。

如1993度,上海市法院系统共受理刑案7,844起,其中受理的盗窃案为4,157件,占总数的53%。

另外,同年共判处盗窃犯6,253名,占判处罪犯总数的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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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城市盗窃犯罪严重,一个客观原因就是城市物质财富集中,为犯罪提供了大量的对象物。

而且随着社会开发度的提高,经济活动的活跃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偷窃的客观条件从整体上来说是变得越来越有利。

如日夜商店和超级市场在城市的普及就为盗贼多提供了不少机会,尽管这主要是带来了生活的方便。

日本是在六十年代开始出现超级市场的,到七八十年代,大部分商店都改为超市式的经营管理模式。

商品不但全部开架,而且为了尊重顾客,至今大部分超市内不设监视器。

这当然也不可免地造成顺手牵羊者的增多。

据日本警察厅的统计,1970年,日本共抓获商店扒窃少年20,151人,到1981年,这一数字改写为55,149人,增加了一倍半左右。

最近几年,超级市场在我国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虽然笔者手头无这方面的统计数字,但可以推测,扒窃超市的犯罪活动在我国自不会少。

城市物质财富集中的客观条件,也使得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出现在城市集中的局面。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显著增加和管理上出现漏洞,财产型犯罪的数额变得越来越大,达到相当惊人的地步。

据我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一项统计,1988年至1990年,
我国金融系统累计发生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5,000多起,违法犯罪金额高达9亿元,涉及人员17,000多名,超过建国四十年金融系统犯罪的总和。

另外,海口市某工商银行的原会计组长薛根和竟利用职权,盗出银行资金3,794万元,创造了经济犯罪方面的当时的最高纪录。

因此,犯罪的发生虽然离不开犯罪者个人的犯罪意图,但也应该看到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光有犯罪意图是不会自然发生犯罪的,犯罪的发生还需有犯罪对象的存在,而城市物质财富集中的特征则为此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城市会有这样高的犯罪发生率。

影响城市犯罪多发的另一客观因素是城市较之农村有着更多的易受犯罪侵害的人。

众所周知,现代的城市家庭结构是以核心家庭为主的。

在城市中,不要说四世同堂的家庭,就是三世同堂的家庭也越来越少见。

因此和农村相比,城市中住着大量的孤身老人和单身妇女,同时白天守家的往往只是老人或小孩,更有不少家庭是“空室家庭”。

所有这些都使犯罪者可以在无抵抗状况下实施犯罪,作案后也易于逃跑。

《民主与法制》曾经报道过被称为1994年京城头号要案的马红艳登门入户抢劫及强奸案。

该犯选择的犯罪侵害对象多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小女孩,采用的犯罪手法是尾随入户或以查电表、修管道等骗开大门,再登堂实施抢劫和强奸。

从1992年4月到1994年10月底,该犯仅在北京地区就作案51起,弄得不少家长上班时又惊又怕,无法安心工作。

βν马犯的犯罪手法并无特别过人之处,关键是他利用了城市家庭结构的特征,从而使其作案连连得逞,作案后又不能被及时抓获。

城市中另一类易受犯罪侵害者则是老人,特别是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城市中单身生活的老人也与日俱增,由于老人在体力、听力和视力等方面能力的减退,就成了犯罪者攻击的最佳目标。

日本是在八十年代初迎来高龄化社会的,据日本厚生省(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的统计,1987年底,日本单身生活的老人(65岁以上)已达164万人。

与此相适应,老人的被害案件也在增长之中。

据日本警察厅的统计,1978年,老人遭抢劫和遭诈骗的案件分别占到同类案件的918%和1313%;1984年又升为占同类案件的1219%和1417%。

此外,由于城市中离婚率较高及妇女晚上单身活动机会较多的特征,城市中还有大量的单身妇女或单身在晚上活动的妇女,这也影响到城市强奸案件的多发。

如据前述的《犯罪在美国》年刊1991年度的统计,同年美国大城市地区的强奸发案率为十万分之46,高于一般城市的十万分之34,更远远高于农村地区的十万分之24。

影响城市犯罪多发易发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是城市的空间环境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某种有利条件。

由于城市土地利用量有限,因此相对于农村而言,城市往往采用“上天入地”的方法来弥补土地的利用量不足,大量高层建筑和地下街道等的建成固然缓和了土地利用的矛盾,但也带来了这类地区犯罪易发的缺陷。

高层建筑物内犯罪易发的问题是在六七十年代引起国外不少学者和专家注意的,为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数据。

比如美国的一项研究将各类建筑物按高低分为三层、六层和七层、十三层以上三大类,然后对上述三类建筑物的犯罪发生状况进行比较,结果发现上述三类建筑物内的凶恶犯罪发生率分别为千分之9、12、20,越高的地方越易发生犯罪。

再就犯罪发生地而言,也发现越是高的建筑物内的公共空间地域,如接客室、大厅和电梯、走廊、楼梯等地域越易发生犯罪。

如就电梯中发生的凶恶犯罪所占比例来看,在六至七层这一类建筑物中,电梯内发生的凶恶犯罪占到总量的918%,但在十三层以上的建筑物内,该比例高达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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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等建筑物内之所以犯罪多发,关键是在于对犯罪活动的监视性的弱化,而且越是高,监视性就越低,因为人员的流动量依住宅层次的升高而逐步减少,在顶楼地域除几户或一户住家外,是人员流动量极为稀少的死角地带,这当然给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同时住在高层建筑物内的住户之间平时关系冷漠,单元和单元之间的彻底隔离也是诱发犯罪的因素之一。

城市中犯罪易发的另一地带是城市的地下通道,地下铁等地下设施地域。

如被称为黑暗地域的纽约地下铁内,每年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等凶恶犯罪事件都在一万件以上,1993年达到11,763件。

βπ最近几年,在一些西方国家,地下铁还常被一部分恐怖分子利用来达到某种政治上或宗教上的目的。

如去年3月发生东京地下铁内的施放毒气事件就造成了11人死亡和5,000人受害的人间大悲剧。

由于地下铁是人员流动量大,人员过密集中又不易疏散之处,因此在此制造犯罪事件常常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不能不说是城市本身的一个弱点,而且往往又是无法解决和克服的弱点。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人口流动量和交通量的增大,我国城市建筑物的构造也在变化中。

为了防噪音和防犯罪,许多建筑物都用又高又厚的围墙封闭起来,临街的门窗则被堵死,建筑物的结构在向堡垒式发展。

这样做可能提高了建筑物内部的安全感,但道路上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却因此而增大,因为本来建筑物内对道路的监视作用被封闭掉了,从而使道路和建筑物间的包容及“友好”关系被隔断,产生了犯罪易发的死角地区。

而且用高墙拦起来的建筑物虽然表面上防住了侵入者,但假如犯罪者掌握了内部的活动规律,反而变成如入无人之境,因为外部的监视作用也被高墙挡住了。

总之,城市犯罪的多发和城市构造的变化所带来的城市空间的监视度的降低是有密切关系的。

大约从七十年代初开始,在美国和其它不少西方国家开始流行一种通过环境设计来提高监视度的犯罪预防措施,这样做既易于上手又化费不多,因此很快得到各方面的好评,被誉为最新一代的犯罪预防方法。

如在僻静处装置路灯和报警器,在临街处开设窗口,对死角地区进行改建等。

四、结语
自犯罪学的创始者龙勃罗俊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以来,犯罪学的历史已有120年之久,其间犯罪学有了长足的进步,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流派,从不同角度解释着犯罪发生的原因。

但不管犯罪学派有多少种,从大的方面来讲,犯罪学上的全部学说,简单归纳起来可划为素质说和环境说两大类。

前者强调犯罪者个人素质上的种种缺陷对犯罪发生的决定性影响,后者则强调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决定性作用。

城市犯罪研究主要是研究城市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因此它可划入环境说的行列中,尽管在开展城市犯罪研究时也不能忽视素质说的合理之处。

通过上文中对城市高犯罪率原因的初步探讨,我们已经看到了城市社会之所以犯罪发生率高于农村地域,并非是在于城市中有着更多的素质上有缺陷的人,也更不是因为城市中有更多的“生来犯罪者”,而主要是在于城市的社会环境较之农村的社会环境更易诱发犯罪,更便于实施犯罪。

所以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注定是“悲喜交加”的,我们享受着城市的恩惠,我们也要为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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