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简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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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
为。
2. 发行资本: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
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3.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表达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4. 特别股: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
份。
5. 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6. 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多数股权的公司。
7. 忠实义务: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
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的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8.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
集或特定的主体募集而设立公司。
9. 破产别除权:也成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
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0. 竞业禁止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是一
种不作为义务。
11. 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12. 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
外事务的自治性文件。
13.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
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14. 破产财产: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15. 公司设立: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
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16. 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17.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司。
18. 股份:公司资本的成分,是均分公司全部资产的最小单位。
19. 可转换公司债:指债券持有人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狭义)
论述题
1.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规则:
2.论正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正常清算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清算。破产清算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使用的清算程序。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因为概念2清算组产生方式不同,正常清算有股东大会确定人选,破产清算又作出强制解散的主管机关确选,由人民法院确定3适用清算程序不同,正常使用正常程序,破产使用诉讼程序。
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4.论述股东资格的限制。
5.试述公司境外直接上市的优点和难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39、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39.甲、乙、丙三个发起人设立了正大纺织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多年后,甲打算将其持有的30%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丁。甲将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乙丙。乙表示同意转让,丙表示反对转让。
事后甲认为其本人与乙都同意转让,所以已经符合法定的过半数通过的条件,遂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第一、甲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应当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但事实上甲只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二、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股东过半数通过,但这半数不应当包括转让者本人;第三、股份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事实上公司还未就公司章程修改召开过股东会。问题如下:
(1)公司所说的三条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9.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D、E五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比例结
构为:股东A占34%;股东B占30%;股东C占18%;股东D、股东E各
占9%。该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2008年9月,股东A分别与股东D、股东E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受让D、E各自拥有的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A即按约向股东D、股东E支付了股权受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股东A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达52%,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遭到股东B、股东C以及公司(B系法定代表人)的反对,以致股东A 在支付完股权受让款后迟迟未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后,D、E以未经B、C等股东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申明与A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A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将股东B、股东C、股东D、股东E以及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股东D、股东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B、C、D、E则辩称:系争股权转让交易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打破了公司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平衡,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故请求法院驳回股东A的诉讼请求。
问:
(1)股东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股东B、C、D、E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
39、青河纺织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6月10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而正式受理该破产案件。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青河公司财产后遇到以下问题:
第一、甲公司已将一批原材料向作为买受人的青河公司发运,青河公司尚未收到但已经付清全部价款。
第二、青河公司曾经将一批布料质押给乙公司,现在这种布料市场价格大涨,管理人试图取回这批质押物品,自己完成销售。
第三、丙公司与青河公司有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丙公司在自己公司所在地起诉青河公司。该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第四、青河公司曾经在2008年5月30日,一次性清偿了丁公司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