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差异分析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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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借鉴

摘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了解美国个税制度,并结合我国个税的特点,对中美个税差异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异;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起源于1913年,是美国的主体税种。其不仅是美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2010年联邦政府的收入总额为2.162万亿美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9460亿美元,占总收入的43.7%。我国于1981年1月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的全部税收比重为6%-7%,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第四大税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美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于2011年已进行过一次个税改革,但此次改革并不能弥合其中的种种弊端,专家、社会舆论呼声强烈。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一个世纪不断调整和优化,制度已经相当完整、公正,亦不乏人性化,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通过对比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差异,找出我国个税制度的不足,发表自己的一些对完善我国个税的思考。

一、税制及课税对象差异

美国:采用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银行利息、个体经营收入以及合伙所得等)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其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

中国: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全部收入分为十一大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课税对象的范围由税法列举确定,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其优势在于对税源的确定较为容易,计算简单,便于监管。但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征,征税成本较大,并且容易造成税赋不公。譬如,我国目前对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同样收入的工薪所得却需要缴税。

二、纳税申报差异

美国:按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可分为已婚联合申报者(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者、户主申报者、单身申报者。美国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4月15日,但可申请延长至10月15日。在美国,支付所得方虽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申报义务人为纳税人。

中国: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也就是说在中国申报义务人为扣缴

义务人。但当年所得为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应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差异

美国:应税所得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各应税来源收到的所有收入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列计的项目。居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一些符合规定的费用,如经营费用和亏损、夫妻赡养费支出、迁移支出等;并规定了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其中扣除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贷款利息费用、慈善捐赠、银行账户提早支取罚金等,个人宽免额是对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的家庭人口每人给予固定数额的个人纳税予以免除。这些标准会根据每年物价指数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按所得来源不同,分为六大类计算方法。其中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每月收入减去标准金额3500元,并依法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率结构差异

美国: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四种不同申报方式规定四种税率

表,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中国: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

五、征管管理差异

美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及纳税信息。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用以汇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美国国内收入局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对纳税人实行交叉稽核。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清晰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因此美国的偷逃税现象很少,征收率达90%左右。

中国:计算机及网络的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税务机关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户等的联网,无法掌握个人的收支情况,个税的偷逃税现象严重。

同时,在美国除了给联邦政府缴纳个税,绝大多数州、县和市镇政府也征收个税,征收个税的州有43个,其中7个是比例税,税率一般在3%~5.3%左右;34个州是累进税率;2个州只对个人红利和利息征税。而中国由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全国制度统一。

六、总结

从以上几点差异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第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易诱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进行费用扣除,从而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第二,课税对象的列举方法看似简单、明确,实际很多收入都没有征税,造成税收流失。第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并行,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第四,我国在设置费用扣除标准方面过于单一、片面化,没有考虑到不同城市的消费水平、物价指数及不同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第五,税收信息系统落后,无法统计个人在收支方面的数额,征收率较低。

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制相对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而言,较为灵活、公平、人性化,更能体现税收在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但综合所得税制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自觉性,以及先进的征收手段,我国离综合所得税制还有一段距离,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改革和完善。但逐步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并根据每年的物价指数修正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是目前个税改革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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