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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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美国和中国作为世界两大经济实体,其税收体系越来越引起世界的关注,笔者在国内从事了十年的会计工作,并在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两年,力图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分析两国税收制度的不同,并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做一些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不同
(一)中国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的方式:即将全部收入分解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等十一大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例如,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五;而对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一次性劳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就在于对税源的确定较为容易,计算简单,便于监管。缺点就是容易造成税赋不公,举例来说,我国目前对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2010年下半年以来股市火爆,假设某股民股票交易所得100000元,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同样的10万元收入,假设是工薪所得,却要按照4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
(二)美国综合所得税制
而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也就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银行利息、个体经营收入以及合伙所得等一并征收联邦个人
所得税。美国税法规定,支付所得方必须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如果1月31日为假期,可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将雇员上年度工资薪金表(w2表),杂项收入表(1099表)等提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各项收入所得,填列税表(1040表),向美国的国内税务局(irs)主动申报。
(三)中国扣缴义务人申报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说在中国申报义务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美国纳税人主动申报制
由于美国执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4月15日,并且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延长至10月15日。在美国,支付所得方虽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申报义务人为纳税人。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一)中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每月收入减去2000元,并依法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美国灵活的扣除标准
美国税法规定,居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法扣除一定的生活费用(deduction),并可根据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另有一定的
收入抵减额(exemption)。这两项标准,都为税前扣除,并且每年随着物价指数变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在美国一对夫妻2008年年度收入为$60000, 如果他们选择夫妻联合报税, 那么他们可以依法扣除$10900, 如果他们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则每个子女可依法抵减收入$3500。而在2009年,这对夫妻则可以依法扣除$11400,每个子女可抵减收入$3650。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一定标准的搬家费用、教育费用、健康账户储蓄金、学生贷款利息、银行账户提早支取罚金等。这些费用,在我国是不可以扣除的。但是,美国的的社会安全保障税(类似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收入的
6.45%扣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可以扣除的;而且对大部分美国人而言,基本医疗保险也是不可以扣除的。在这一点,中国的税制显得更人性化,避免了双重征税。
三、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不同
美国对富裕阶层的课税幅度是十分强的,主要反映在针对富裕阶层征收最低赋税(alternative minimum tax)。为了防止富裕阶层滥用税收法规,“合法”逃税,1969年,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最低税款法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用最低赋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很多常规系统中可以抵减的费用,在最低赋税系统中则不能扣除。美国富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按常规系统和最低赋税分别计算出其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取其中的多者申报纳税。
除了征收最低赋税外,美国富人还不能享受很多税收优惠以及退
税。例如:2009年美国政府为了挽救深陷金融危机的美国房市,推出了购房退税$8000, 此$8000的退税相当于购房补助。但是,这么优惠的的购房退税同高收入者是绝缘的,美国相关税法规定,如果购
买房屋的价值是在$800,000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245,000以上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购房退税。
美国国内税务局还逐年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的审计力度,例如美国对年收入在百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现场审计率2004年为
3.1%,2005年为3.4%,2006年为3.5%,2007年为3.6%,呈逐年上涨的态势。
我国的税法虽然要求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主动进行纳税申报,但并没有单独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税种。
四、总结
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制相对于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而言,较为灵活,更能考虑德奥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情况和家庭负担情况,较为公平,
更能体现税收在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但是综合所得税制必须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自觉性,以及先进的征收手段,美国的国内税务局
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机构之一,全国雇员在9万人左右,2010年的预算为121亿美元,2011年的预算126亿美元,没有庞大的财力与技术支撑,是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
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推进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所得税制,但是可以逐步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并可根据每年的物价指数逐年修正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是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务实的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