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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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审计
48经济理论研究对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研究
赵婧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安徽合肥230031)
摘要: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占各级政府全部税收的1/3多,占中央政府税收的45%左右。在世界各国中,还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这样,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就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一比较,分析两国的差异,进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综合所得税模式;扣除制度;征管制度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美国税法对纳税人的划分十分详细。根据美国5国内收入法典6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居民纳税人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按照纳税身份的不同,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人还可以区分为单身申报纳税人、己婚联合申报纳税人、户主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税务待遇有一些差别。对于被抚养者、户主、鳃夫或寡妇,税法在减免、标准扣除等方面都有特别的优惠。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首先要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确定自己的申报身份。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包括未婚单身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户主申报及符合条件抚养孩子的丧偶者申报5种情况。不同的申报身份享受的纳税待遇不同,包括纳税人享受的税率、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等都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夫妻联合申报要比单独申报税负低,如果有子女,若子女在抚养期内或者在受教育期内,则能享受子女税收抵免;若子女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交税。
(二)综合所得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三种类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税类型,也就是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根据年收入总额划分不同的档次,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这种类型的所得税比较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但是征收手续复杂,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扣除制度繁杂而严密
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全部所得-免税项目=毛所得;
(2)毛所得-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毛所得;
(3)调整后的毛所得-分项扣除额(或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初算税负;
(5)初算税负-税收抵免款项=应缴税款。
2.扣除制度特点
(1)个人宽免的扣除考虑了家庭赡养人口。
美国税法规定每个公民在一个纳税年度都享受一个个人的宽免。国会每年都对个人宽免规定一个一般适用的标准,2006年为3300美元。同时根据家庭的负担能力不同还可以进行被抚养者宽免的扣除,也就是对其配偶、子女和老人也能进行被抚养者的个人宽免扣除。被抚养者达到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被抚养者的个人宽免的扣除:a.毛所得低于个人宽免额或抚养19岁以下或24岁以下全日制学生;
b.纳税人为被抚养者提供一半以上的抚养费;
c.为纳税人的亲属或家庭成员;
d.公民或居民;
e.夫妻要联合申报。
(2)对高收入者的宽免进行了消减。
美国税法规定对高收入者要消减其个人宽免扣除额,基本消减是当调整后毛所得超过高收入调整的起始限额后每超过2500美元,就要消减可扣除的宽免额的2%,当超过一定的限额后,个人宽免扣除就全部消失了。
(3)对盲人和65岁以上老人标准扣除的特殊照顾。
65岁以上的纳税人或盲人可以在享受以上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多扣除1000美元,若丧偶的纳税人允许多扣除1250美元。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更好的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原则。
(4)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
由于税制是建立在名义收入基础上的,在通货膨胀时名义收入上升,个人所得税被推到了边际税率较高的税率档次上,使得应纳税额增加。所以,美国对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进行了指数化调整。
(5)标准扣除与分项扣除的可选择性。
对调整后的毛所得的扣除中,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中数额较多的作为扣除项。大多数低收入纳税人都会采用标准扣除,因为标准扣除不要求纳税人
会计与审计
经济理论研究49
对自己的每项开支都列出并保存支出凭证,操作较简便。但是,在某些年份,纳税人若医疗费用很高或遭遇一些偶然损失,选择分项扣除则对其更有利。选择权在纳税人手中,他们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严格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美国有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能自觉申报纳税,偷逃税现象很少。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且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有效运行,在于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建立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根据美国税法,只要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政府就要对其收入征税。据美国国内收入局2005年统计,当年约有1.83亿美国人申报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按全美
2.9亿人口计算,约2/3的美国公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如此庞大,并不是美国人自觉纳税意识强,而是与美国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密切相关。美国是一个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行为等都在银行的电脑中有记录,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清晰的掌握纳税人的信息。
2.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一方面,它要求支付收入的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与代扣制度相对应的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算情况进行申报,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额分四期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再按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基本实现了交叉稽核
每个纳税人,无论是否被预扣,年底都要向税务部门填写申报表。所有的申报需要填写者对其真实性负责,这些信息构成了交叉稽核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申报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每年要对一定比例的纳税资料进行稽核,税务机关利用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从银行、海关、卫生等部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集中在纳税人的社会保险号码之下,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发现疑点就调出来详细审验,对于故意逃税的纳税人都要给予严惩。
4.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申报纳税有错误的人,其中一类是计算错误或者发生变化而自己不知道,属于诚实的错误,一般不予以处罚,仅令其改正。对于故意逃脱的人,就要严惩,收入署对于小案不起诉,只罚款;对于大案,每年起诉5000个左右,成功率在97%左右。税收诉讼既可以在税务法庭,也可以在地方法院。税务当局和纳税人都有提出证据的义务,严厉的惩罚措
施使偷逃税款者望而却步。
二、中美两国差异分析
通过上述对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由两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建立起来的。总体上看,与发达的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差异较大
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经济发达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
2.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上差异较大
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比,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为个人,这种界定不够清晰,应更加细化。其次,征税范围过窄。第三,在费用扣除上,实行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不够严密。第四,在征收方式上,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而且税款征收和稽查工作大部分仍停留在手工阶段。这些,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差异。
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上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来源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所占的比重很高。而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来源则主要在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纳税人,而低收入工薪阶层能够享受免税待遇或仅缴纳极少量的税款,所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无论是绝对额还是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呈现上升的势头。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652亿元,是1994年的36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4%上升至2007年的7.6%。然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仍被看作是最难征管的税种,税收流失严重。
一方面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另一方面又要善于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经验,来完善我国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我国目前的分类所得税模式缺乏弹性,征税成本较大。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以年为课征期,并对不同所得进行综合的分类,既有利于避免税源流失,又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首先,清晰界定纳税人的范围;其次,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个人的收入渠道逐渐多元化,应该扩大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应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