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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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各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税种。由于各国国情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也有其自身特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悠久,发展较为成熟。现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照,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

(一)课税模式比较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不同来源,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11项内容,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二)税率及结构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美国对纳税申报者进行了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四类具体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40%。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比较

由于课税模式的不同,导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存有较大差异。具体比较如下图所示:

如图得知,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进行统一征税,税基较宽,且涉及的费用扣除项目种类较多,在初算税负的基础上,还可进行一定抵免扣除。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四种情形安排不同的计算方法,且在纳税时间上,选择按月或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纳税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在计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来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征管模式比较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是源泉扣缴、自行预缴与年度综合申报三种制度的紧密配合。美国对绝大部分应税收入,如工薪、小费、职务福利、疾病或伤残补偿、退休金、企业年金、失业补偿金及社会保险福利、铁路退休福利、应计入毛收入的商品赊销贷款、联邦政府支付

的农业补偿和博彩收益等项目所得,支付方都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对未实行源泉扣缴或没有足额源泉扣缴的税款,税法规定了严格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并与年度综合申报采取相一致的计税规则,以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

我国个人所得征管模式是代扣代缴与自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者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应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

通过上述比较可看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系统全面,具有较强的“人性化”色彩,更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其“以人为本”的设计特点,值得我国去学习与借鉴。具体表现为:

(一)宽税基与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宽的税基,表明了美国政府能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在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削峰”的同时,运用税收补贴,把更多的资金转移支付给低收入家庭。由于个人所得税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因而,超额累进税率是美国个税普遍采用的税率形式。在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上,各档间税率的增长呈先增后减的趋势,充分地说明了美国注重减少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控制高收入者收入的理念。

(二)对净所得实行综合计征

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综合而非单一项目的收入差距。在不计算综合收入水平的条件下,针对单一项目进行收入调节,较为不合理。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计征,在确保税基的基础上,将全部所得作为一个整体,并针对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定与匹配税率,体现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较好地实现了各项所得之间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三)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

纳税公平的前提是要正确计算收入。美国在每个财税年度申报一次个人所得税,这样更有利于准确计算全年收入,包括固定工资收入和临时性证券、房屋买卖、彩票和礼品等收入。此外,实行按年纳税,可以有效避免临时性收入的逃避税现象,同时,将一些临时性劳务报酬按年收入计税,全面地照顾了打工仔等特殊群体。

(四)以“家庭”为单位计征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状态,包括:纳税人的申报状态、本人和被赡养人免征额、孩子税收抵免、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孩子和被赡养者抚养税收抵免和分离夫妻规则等。申报状态允许纳税人根据本人家庭状态和申报意愿,选择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中的一个作为课税对象,并配以适用税率和费用扣减额。通过综合考虑这些

因素,使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更加接近其家庭整体税负。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我国已逐渐形成能够应对国际复杂形势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然而,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我国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着诸多挑战,必须进行渐进式改革与完善,逐渐形成公平高效、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制定分类与综合并存的所得税制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需对现有课税模式进行制度创新,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明确把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课税模式在继承与发展对应纳税所得额分类征税的基础上,能较好地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充分地考虑纳税者的经常性、主要收入与特殊群体的实际收入,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下,一方面要拓宽税基,另一方面要对征税项目进行归并与简化。

在应税所得方面,属于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如所得项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的收入,应纳入综合项目征税,并制定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通过综合所得税制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增加税收的收入弹性。对个人非经常性收入,如所得项中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在一段时期内仍可按20%的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税,通过分类所得税制对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征税,配合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综合与分类并存的税制模式,且以综合征税为主、分类征税为辅的处理方式,既可以对个人大部分收入实行宏观调控,又能够加强对某些难于征管的所得项目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比较适合我国国土面积广、人口密度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待条件成熟时,我国可将上述模式逐渐过渡到综合税制模式。

(二)引入“家庭”征税单位

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兼顾“个人”与“家庭”,且以“家庭”为主要申报方式,根据不同家庭状态征税,较好地解决了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问题。

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以“个人”为征收主体,导致无法对个体的不同负担状况加以区分。因此,应考虑引入“家庭”征税单位,并逐渐形成“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税方式。

首先,在课征制度上,要对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改“月征”为“年征”,并对净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税务部门统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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