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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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征求部分镇街意见,初步制定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业务作指引》。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股份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参照实施。如实施中有建议和补充,请同农业局经管科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业务指引

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以及《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个人股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个人股股权继承,应符合以上规定,并利于股权管理。从利于股权管理出发,一份股权宜由一名股份持有者或一名股权代表人行使。在同一继承顺序中有多名继承人的,则由这些继承人委托其中一人进行继承并行使股权。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其内部依据继承法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其股权暂由所在经济组织代管。办理继承手续时,填写《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继承表》,由所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签名确认,交所在经济组织存档,并变更股权证书。

XX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股权继承表

注:若有遗嘱的,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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