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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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六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限额以下项目,如类型相似,打捆后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实行打捆招标;
(六)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组成招标小组采取简易招标的方式,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情况应报市招标局备案。
琅琊区、南谯区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
其他工程经市招标局核准可以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市招标局的监督下从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中按规定程序公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程招标:
(一)向市招标局提交拟招标工程的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和相关材料,市招标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并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告知相关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招标局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在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下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公示定标结果,开、评、定标过程依法接受市交易中心见证和市招标局的监管;
(九)根据定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一)将合同副本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招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和市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范围。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需要合理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且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